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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员工状告公司讨奖金获赔260万元

中国法律网 来源:扬子晚报 2011-2-18 我要评论 『双击自动滚屏』
  扬州王先生2006年被一大型公司“挖走”,该公司向他承诺,除了月薪1万元的待遇,年底会按公司销售额1%的数额给他发奖金。但3年合同期满,公司没有兑现“奖金”。王先生一怒之下将“老东家”告上法庭,索赔300余万元。昨天记者了解到,春节前该案已经审结,王先生获赔260万元,这也是该市迄今为止最大的奖金索赔案件。

  王先生今年40岁,在该市营销界小有名气,2005年年薪就达40万元。2006年该市一家大型公司“三顾茅庐”,拿出了足够的诚意,王先生于2006年底和该公司签订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合同任命王先生为公司营销总监,年薪12万元,奖金按照公司销售额的1%计算。

  王先生介绍,自己工作的3年间,公司销售额达到数亿元,但从来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给他发奖金,他多次索要无果。2009年12月31日合同期满,他再一次索要奖金未果,两个多月后向公司递交了辞呈,2010年5月底向维扬法院起诉。王先生索赔数额300余万元。该公司能接受的最大赔偿数额为50万元,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法院只能依法进行审判。公司方认为,和王总监签订合同后,一直按绩效考核发奖金,“3年来他既没有对绩效考核提出异议,也没有对按照绩效考核发奖金提出异议,客观上就说明他对我们的考核制度是认可的,从这个角度上说,合同中约定的按销售额的1%发奖金也就失去了法律效力。”除此之外,公司还提出,王总监任职的3年间,没有一年完成公司下达的营销任务,因此不应该给他发数百万的奖金。

  法院认为,聘用合同中约定“在合同有效期内,如果有条款需要修改,合同双方必须以书面形式同意后方能修改”,而收入的变更属于重大修改事项,原、被告应该以书面形式变更,被告未能提出证据,证明双方已经以书面形式对发奖金条款进行了变更,故法院最终判定应该按照合同约定给王先生发奖金,3年来公司的销售额为2.036亿元,应该支付给王先生的奖金为203万余元。同时,法院还依法判决公司方支付王先生双倍工资、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等合计近56万元,王先生总计获得了约260万元的赔偿。昨天记者了解到,败诉的公司方不服判决,已经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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