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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婴被当医疗垃圾火化 当事医院被罚5万元

中国法律网 来源:北京晨报 2011-2-16 我要评论 『双击自动滚屏』

   

     辽宁省沈阳市一个女婴在医院出生后死亡,遗体存放在医院,双方打起医患官司。后医院擅自将婴儿遗体当作“医疗垃圾”火化处理。记者15日从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此案目前已终审结案,医院的行为侵犯了婴儿父母亲权,须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5万元。

  2006年4月13日,沈阳市民李志东夫妇迎来了女儿的降生,可是孩子仅存活一天就死了。中国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女婴的病理鉴定认为,系新生儿胎粪吸入导致呼吸循环障碍而死亡。后来女婴家属和接生医院打起了医患纠纷官司。经过3年诉讼,2009年8月,沈阳中院判决医院赔偿44万余元。

  而此前的2009年3月,医院将婴儿遗体送火葬场火化,未保留骨灰。经受了“双重打击”,李志东夫妇再次将这家医院告上法庭。庭审期间,医院辩称:公安机关已出具尸检鉴定,新生儿遗体无保留必要,按照法律规定,遗体必须运殡仪馆保存,保管义务属死婴父母。但是死婴父母却不认领遗体,医院已代为保管3年,难以承担相关费用,最后只能作为医疗垃圾进行处理。

  法院认为,亲权是产生于未成年子女与父母之间的、以亲子利益为客体的基本身份权,其内容包括身体、财产照护权,如子女管教权、子女交还请求权等。

  在本案中,医院以送交火葬场火化的方式处理了死婴遗体,未保留骨灰,该行为导致原告夫妇无法对死者进行悼念,侵害了原告夫妇的亲权,使原告夫妇因此遭受精神损害,医院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为此,法院终审酌情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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