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9日透露,中山市的一家企业因侵犯台湾省彰化市居民蔡水德申请的“一种可拆的方向把式车把手”实用新型专利而被该院判罚200万元。
作为被告人的该企业虽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但却未应诉,因此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已生效。
据了解,蔡水德于1999年6月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一种可拆的方向把式车把手”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号/专利号:99233491),并授权他自己担任董事长的元大金属实业(深圳)有限公司在专利有效期内独占性实施该专利。
根据相关公告,这一实用新型专利的技术要点是,利用一两端各设有一定位凸齿的U形弹性扣嵌卡于端部各设有两对称通孔的左、右车把手中,且定位凸齿恰卡置于两对称通孔中,再将左、右车把手插装于两端各设有一圈定位孔的把手架横管两端,利用定位凸齿卡入定位孔中而将车把手与把手架横管相互定位,一弹性软索穿过把手架横管两端各定位在左、右车把手内。
2008年9月12日,珠海拱北海关应蔡水德申请,依法扣留了中山市一家从事进出口业务的公司申报出口的2320辆滑板车,货物申报价值共20.33万元。14天后,蔡水德进行过专利授权的公司向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侵权其专利权的生产企业和销售企业共同赔偿损失200万元,并相互承担连带责任。
虽然被告方否认侵权,但在对被控侵权产品与专利产品进行了对比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被控侵权产品侵权事实成立,遂依法判决负责这一侵权产品出口的这家公司立即停止出口;生产侵权产品的这家公司立即销毁用于生产侵权产品及其配件的模具、销毁已经生产出来但尚未销售的涉案侵权成品和半成品,并赔偿原告方的经济损失200万元,且承担所有诉讼费用。
一审判决后,这家生产侵权产品的公司不服,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但在二审开庭审理此案之时,这家公司未提供正当理由而不到庭应诉。广东省高院由此依法裁定这家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