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网
法律通行证: 用户名: 密码:  注册
律师加盟热线:400-8919-913   律信通 律信通  
律师
公众 咨询 贴吧
律信通 案件委托
频道 房产 婚姻 交通事故 保险 建设工程 劳动
留学
公司 合同 刑事辩护 医疗 知识产权 工商
新闻 宽频 文书 常识 案例
法规 专题 杂志 百科 论文
查找全国各地律师: A B C D E F G H I J K L M N O P Q R S T U V W X Y Z 点击各城市名拼音首字母查找律师 公众找律师,信赖律信通!律师做宣传,首选律信通!
民商事务新闻
中国法律网 > 民商事务法律 > 民商事务新闻 > 正文
您好,点击直达北京分站>>
该频道下
首页 法制新闻 法律咨询 民商事务律师 常识 案例 文书 贴吧  
 

优酷网擅播《非诚勿扰2》 终审被判赔19万

中国法律网 来源:正义网 2011-12-14 我要评论 『双击自动滚屏』

《非诚勿扰2》电影海报。

  正义网北京12月14日电(见习记者李铁柱 通讯员张笑铭)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华谊兄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下文简称华谊兄弟)诉优酷网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做出终审判决,认定优酷网未经该影片著作权人许可,在其网站擅自播放影片《非诚勿扰2》,侵犯了华谊兄弟公司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判决优酷网赔偿华谊兄弟公司经济损失十八万元及诉讼合理支出一万元。

  华谊兄弟系影片《非诚勿扰2》的著作权人,优酷网与华谊兄弟公司之间曾就涉案影片的许可使用事宜进行磋商。庭审中,优酷网称双方已经通过电子邮件和手机短信达成合意,双方之间的合同已成立,故其在网站上播放涉案影片,没有侵犯华谊兄弟公司的著作权。

  一中院通过审查双方证据,最终认定优酷网向华谊兄弟发出了订立合同的要约,但华谊兄弟公司没有做出最终承诺,双方尚未达成合意,许可使用合同没有成立。同时,在综合考虑《非诚勿扰2》的市场价值、许可使用费用、侵权性质、华谊兄弟公司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的基础上,一中院对原审法院认定的十万元赔偿数额做出改判,判决优酷网赔偿华谊兄弟公司经济损失十八万元及诉讼合理支出一万元。

上一条: · 武汉地铁招标为何舍弃“价高者”?
下一条: · 穿“名鞋”的副县长是不是好干部?
  最新民商事务新闻: 
·“历史最高!”金价每克逼近650元,有人火速
·专心医美,福瑞达拟转让旗下装饰公司,继续出清
·美国普利策新闻奖得主赫奇斯:美国不希望俄乌冲
·电动车需求减弱:特斯拉对手今年产量目标不及预
·已婚女子装单身骗走6名相亲男50多万,获刑十
  最新民商事务咨询: 
·物业收费不合理(0回复)
·怎么样办理城镇居民养老保险(0回复)
·对公帐号不能注销,法人是否要负法律责任?(1回复)
·国家对买房人有何规定(1回复)
·试用期三天没工资合理吗(1回复)
  北京民商事务律师:   
全部民商事务律师>>
 
全部北京律师>>
 
欢迎您加入
欢迎您加入
欢迎您加入
欢迎您加入
欢迎您加入
欢迎您加入
网友评论  
 
  免费法律咨询 在线委托案件
  咨询在线律师 查看律师电话
 
  按专业频道查看法制新闻
民事类
拆迁安置 民商事务 医疗纠纷 交通事故 合同纠纷 人身损害
工伤赔偿
婚姻家庭 遗产继承 保险理赔 消费权益 抵押担保
经济类
纳税筹划 工程建筑 房产纠纷 个人独资 金融纠纷 经济仲裁
污染损害
知识产权 连锁加盟 银行保险 不当竞争 网络法律
刑事行政
取保候审 刑事辩护 刑事自诉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国家赔偿 公安国安 公司犯罪 海关商检 工商税务
公司类
公司诉讼 股份转让 破产解散 资产拍卖
企业改制 公司清算 公司收购
涉外类
海事海商 外商投资 合资合作 涉外仲裁
非诉类
工商查询 资信调查 私人律师 合同审查 常年顾问 移民留学
 
用谷歌搜本站
 
用百度搜本站
 
民商事务新闻
最新
推荐
热点
 
  民商事务视频                    全部>>
民商法特殊的商标侵权
民商法迟来的房产证
触电的小偷
[法律讲堂]劳动维权
中国法律网 版权所有 邮箱:service@5Law.cn 建议使用:1024x768分辨率,16位以上颜色 | 京ICP备2023040428号-1联系我们 有事点这里    [切换城市▲] 公司法
关闭
400-8919-913 工作日:9:00-18:00
周 六:9:00-12:00

法律咨询5分钟内回复
请用微信扫描二维码
关闭

关注网站CEO微信,与CEO对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