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东民初字第5号
原告化隆回族自治县牙什尕镇牙什尕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张木沙,主任。
被告殷振飙,男,1969年4月27日生,汉族,住西宁市商业巷5号。
被告马晓龙,男,1977年2月14日生,回族,住西宁市城东区七一路北园巷43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化隆回族自治县牙什尕镇牙什尕村村民委员会诉被告殷振飙、马晓龙不当得利一案中,原告于2007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马晓龙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化隆回族自治县牙什尕镇牙什尕村村民委员会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化隆回族自治县牙什尕镇牙什尕村村民委员会撤回对被告马晓龙的起诉。
审 判 长 吕 山
审 判 员 刘积成
代理审判员 冯明明
二OO七年三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马玉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