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网
法律通行证: 用户名: 密码:  注册
律师加盟热线:400-8919-913   律信通 律信通  
律师
公众 咨询 贴吧
律信通 案件委托
频道 房产 婚姻 交通事故 保险 建设工程 劳动
留学
公司 合同 刑事辩护 医疗 知识产权 工商
新闻 宽频 文书 常识 案例
法规 专题 杂志 百科 论文
查找全国各地律师: A B C D E F G H I J K L M N O P Q R S T U V W X Y Z 点击各城市名拼音首字母查找律师 公众找律师,信赖律信通!律师做宣传,首选律信通!
民商事务案例
中国法律网 > 民商事务法律 > 民商事务案例 > 正文
您好,点击直达北京分站>>
该频道下
首页 法制新闻 法律咨询 民商事务律师 常识 案例 文书 贴吧  
 

沈阳市沈河区房管局危险房改造办公室与沈阳纪颖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换房协议纠纷案

中国法律网 来源:互联网 2011-11-17 我要评论 『双击自动滚屏』

  原告:沈阳市沈河区房管局危险房改造办公室,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南山东堡路55号。

  法定代表人:邴秀英,系该办公室主任。

  委托代理人:王蕴采,系辽宁德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纪颖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团结路77号。

  法定代表人:纪颖,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艳华,女,1977年8月23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工作人员,住沈阳市沈河区热闹路二段纯洁里12号163.

  原告沈阳市沈河区房管局危险房改造办公室与被告沈阳纪颖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换房协议纠纷一案,前由本院于2003年3月4日作出(2002)沈民(2)初字第148号民事判决,宣判后,被告沈阳纪颖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不服,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0月 11日以(2003)辽民一合终字第170号民事裁定,将此案发回本院重审。本院于2004年1月4日受理此案后,依法重新组成合议庭,由民二庭审判员董菁担任审判长,审判员马岩主审,代理审判员李方晨参加评议,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委托代理人王蕴采、被告法定代表人纪颖,委托代理人张艳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1994年6月30日,原告与沈河区副食品公司签订换建协议一份,协议约定副食品公司用面积为5,000平方米的网点等面积交换原告为其建设的“天后宫菜市场”。原告将5,545平方米的“天后宫菜市场”建完并交付副食品公司后,因副食品公司仅交给原告网点4,310平方米,按约定少给付690平方米。1998年2月19日、4月14日双方又签订了两份补充协议,将原告多交付的545平方米折价人民币1,362,500元,少交的面积690平方米折价1,242,000元。1998年7月9日被告收购了“天后宫菜市场”,并承担其全部债务。对原告多付的面积部分法院已于 2002年6月作出了判决,对被告少付的690平方米法院未予处理,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审理企业破产和改制案件中切实防止债务人逃废债务的紧急通知精神,现要求被告给付少付的690平方米面积款1,242,000元。

  被告辩称:原告提出的690平方米房产没有进入被告公司的评估报告和负债。原告把债务强加给被告公司应属显失公平,同时原告也一直未向被告主张过权利。本案已超过诉讼时效。天后宫副食品商场的法人资格没有消失,如果原告主张权利有效,也应将副食品商场列为诉讼主体。

  经审理查明,原告与沈河区副食品公司根据政府兴建“天后宫菜市场”的决定,双方于1994年6月30日签订了换建协议一份,协议约定,副食品公司用面积为5,000平方米的网点等面积交换原告为其建设的“天后宫菜市场”。原告将5,545平方米的“天后宫菜市场”建完并交付副食品公司后,因所建的“天后宫菜市场”实际面积为5,545平方米,超出约定面积545平方米。而副食品公司仅交给原告网点4,310平方米,按约定少给付690平方米。1998年2月19日、4月14日双方对所交付的实际面积差额达成了两份补充协议,将原告多交付的545平方米折价人民币1,362,500元。少交的面积690平方米折价1,242,000元。1998年4月14日的补充协议的第二条规定该折抵款不得超过1998年10月末付款。1998年7月28 日被告根据政府关于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有关政策规定,与沈河区商业公司签订了产权交易合同书,该交易合同约定被告作为受让方接收出让方沈河区商业公司转让的沈阳市天后宫副食商场全部资产13,612,514元,并承担企业的全部债务12,511,928元。该产权交易合同书其他问题一栏中规定有关沈河区副食公司与沈河区危房办开发公司的690平方米房产权的债务问题,待企业交易后双方共同协商此债务处理问题,以补充协议方式解决,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该产权交易合同经国家公证部门公证后,被告已实际接收了沈阳市天后宫副食商场的全部资产和债务。2001年12月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多付的545平方米及被告少付的690平方米面积的差价款共2,804,500元,本院(2001)沈民初字第220号民事判决中只对原告多付的545平方米面积的折价款作了判决,以被告少付的690平方米的折价款双方在交易合同中没约定为由,认为原告应另行诉讼。故原告于2002年11月 1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偿还房款1,242,500元及利息,并要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上述事实,有1998年4月14日沈河区副食品公司与原告达成的690平方米面积折价1,242,000元并约定不超过1998年10 月末付款的协议一份、被告于1998年7月28日与沈河区商业公司达成的《产权交易合同书》一份、本院(2002)沈民初字第220号民事判决书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与沈河副食品公司于1994年6月30日签订的换建协议及1998年4月14日沈河区副食品公司少付690平方米与原告之间达成的折款1,242,000元的协议,应属意思表示真实的有效协议。1998年7月28日被告沈阳纪颖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与沈河区商业公司签订了企业产权交易合同书,以出资1元钱的方式购买并接收了沈阳市天后宫副食商场的全部资产及债务。其中对沈河区副食品公司少给付原告的690平方米房产的债务问题,约定为:“有关沈河区副食品公司与沈河区危房办开发公司的690平方米房产权的债务问题,待企业交易后双方共同协商此债务处理问题,以补充协议方式解决,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从此以后双方对此项债务处理问题并没有达成任何协议。因此原告主张被告纪颖公司对该项债务已实际接收的证据不足,其与被告纪颖公司无直接权利义务关系,被告纪颖公司没有义务承担该笔债务。此外,另经庭审查明,原告不同意更换所诉主体,仍坚持以纪颖公司做为被告继续诉讼。因原告所诉的本案与本院于2002年6月6日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01)沈民初字第220号民事判决属同一理由、同一标的、同一被告的再次起诉,故本案对原告的起诉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一)项、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沈阳市沈河区房管局危险房改造办公室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8,273元,均由原告沈阳市沈河区房管局危险房改造办公室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董 菁

  审 判 员 关 云 光

  审 判 员 马 岩

  二0 0四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韩 鹏


上一条: · 关大明与被告新加威顾问(加拿大)有限公司新加威顾问(加拿大)有限公司沈阳代表处王洋出国劳务合同纠纷一案
下一条: · 刁福训、张守财、刁讯荣土地互换合同纠纷案
  最新民商事务案例: 
·“历史最高!”金价每克逼近650元,有人火速
·专心医美,福瑞达拟转让旗下装饰公司,继续出清
·美国普利策新闻奖得主赫奇斯:美国不希望俄乌冲
·电动车需求减弱:特斯拉对手今年产量目标不及预
·已婚女子装单身骗走6名相亲男50多万,获刑十
  最新民商事务咨询: 
·物业收费不合理(0回复)
·怎么样办理城镇居民养老保险(0回复)
·对公帐号不能注销,法人是否要负法律责任?(1回复)
·国家对买房人有何规定(1回复)
·试用期三天没工资合理吗(1回复)
  北京民商事务律师:   
全部民商事务律师>>
 
全部北京律师>>
 
欢迎您加入
欢迎您加入
欢迎您加入
欢迎您加入
欢迎您加入
欢迎您加入
网友评论  
 
  免费法律咨询 在线委托案件
  咨询在线律师 查看律师电话
 
  按专业频道查看法律案例
民事类
拆迁安置 民商事务 医疗纠纷 交通事故 合同纠纷 人身损害
工伤赔偿
婚姻家庭 遗产继承 保险理赔 消费权益 抵押担保
经济类
纳税筹划 工程建筑 房产纠纷 个人独资 金融纠纷 经济仲裁
污染损害
知识产权 连锁加盟 银行保险 不当竞争 网络法律
刑事行政
取保候审 刑事辩护 刑事自诉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国家赔偿 公安国安 公司犯罪 海关商检 工商税务
公司类
公司诉讼 股份转让 破产解散 资产拍卖
企业改制 公司清算 公司收购
涉外类
海事海商 外商投资 合资合作 涉外仲裁
非诉类
工商查询 资信调查 私人律师 合同审查 常年顾问 移民留学
 
用谷歌搜本站
 
用百度搜本站
 
民商事务案例
最新
推荐
热点
 
  民商事务视频                    全部>>
民商法特殊的商标侵权
民商法迟来的房产证
触电的小偷
[法律讲堂]劳动维权
中国法律网 版权所有 邮箱:service@5Law.cn 建议使用:1024x768分辨率,16位以上颜色 | 京ICP备2023040428号-1联系我们 有事点这里    [切换城市▲] 公司法
关闭
400-8919-913 工作日:9:00-18:00
周 六:9:00-12:00

法律咨询5分钟内回复
请用微信扫描二维码
关闭

关注网站CEO微信,与CEO对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