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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上书多部委建议特赦“最后的流氓”

中国法律网 来源:山东商报 2011-1-7 我要评论 『双击自动滚屏』

律师上书多部委建议特赦“最后的流氓”(图)

牛玉强

因为抢了一顶帽子,砸了一扇玻璃,打了一个人,时年20岁的北京青年牛玉强,被法院以流氓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因狱内表现良好,被多次减刑的牛玉强将在2020年走出监狱的大门。如此,他将成为中国最后一个走出监狱大门的“流氓”。昨天上午,北京问天律师事务所律师、陕西“渭南书案”当事人谢朝平代理律师周泽 (微博)上书多部委,建议特赦牛玉强及类似罪犯,以维护法律对公民的公平、公正。

“流氓”牛玉强被判死缓

牛玉强案的判决书显示,牛玉强犯流氓罪的“事实”是: 1983年4月24日晚,伙同郑庆和、赵国文、姚从越等人殴打他人;1983年5月的一天,伙同赵国文、姚从越在朝阳区慈云寺大街拦截三名男青年,赵国文把其中一名男青年的军帽抢走;1983年5月的一天晚上,与赵国文将被赵国文怀疑挑拨其与女友关系的刘红家的玻璃砸碎;1983年6月13日晚,与赵国文、靳武、姚从越对跟其发生争执的许林进行威胁和毒打;1983年6月的一天下午,被高建辉纠集,与赵国文、靳武“到朝阳区永安里械斗。因没找到人,未逞”。

适逢1983年中国第一次“严打”,牛玉强被法院以流氓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1990年,因“流氓罪”服刑六年的牛玉强获准保外就医;14年后,狱警来到他在北京的家中,告诉他:他是两度被网上通缉的“逃犯”。牛玉强遂被带回监狱服刑,按照规定应当计入刑期的14年保外就医时间不计入刑期,牛玉强需到2020年方能出狱,如此,他将成为中国最后一个走出监狱大门的“流氓”。

牛玉强案暴露深层问题

需要注意的一个关键点是,1997年,我国对刑法进行了修改,取消了“流氓罪”。按照新刑法规定,牛玉强的行为被定性为寻衅滋事,最多会被处以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周泽表示,这暴露了新旧刑法之间如何前后承继的问题。“如果牛玉强犯案之初就四处逃窜逃避追捕,一直躲到1997年新刑法实施的话,依据‘从旧兼从轻’的新法适用原则,那么他就有可能不再被追诉,即使被追诉,刑期也最高只有五年有期徒刑。”周泽认为,刑法修改是法治进步的表现,要让包括牛玉强在内的国民普遍地享受到法治进步的成果,但牛玉强服刑至今,不但没有享受到这种成果,还在客观上给人形成极坏的示范效应:“犯案后逃跑是有好处的,没准今后某一天法律一修改,按照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就不被追究或者只受较轻的追究了,这与刑法规定的自首等制度的目的,是完全背道而驰的。”

“在1997年新刑法通过后,牛玉强再被以流氓罪服刑就已有失公正。石河子监狱(牛玉强现服刑监狱)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决定在其原判刑期2008年2月13日届满后,再顺延其刑期至2020年2月21日,无论以什么样的理由,对牛玉强都是严重的不公正。”在致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法律建议书里,周泽写道。

律师上书多部委要求特赦

昨日,周泽分别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司法部、最高人民检察院等部委发函,要求纠正对牛玉强案执行刑罚错误的问题。

“像牛玉强这样的情形有多少没法统计,但从刑法修改的情况来看,应该不在少数。我指的是新刑法规定不作为犯罪对待或刑期较轻,而根据旧法规定被判了重刑,在新法实施后尽管服刑期已经超过新法规定最高刑期却仍然需要服刑的情形。

为此,他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将刑法第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本法施行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但生效判决的行为根据新法规定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罪犯服刑期限与新法规定最高刑期相当的,应视为原判刑罚执行完毕。”

但考虑到“对于类似案件,等着通过修改刑法来解决,显然不现实”,周泽特提出了“特赦‘最后的流氓罪’牛玉强及类似罪犯”的要求。“特别是对依据1983年《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判处刑罚至今仍在服刑的罪犯,有必要全面甄别。对当时被判罪的行为在97刑法中不被认为是犯罪的,或者97刑法中虽作为犯罪对待但罪犯服刑期已经与97刑法规定的相同罪行最高刑期相当的,应全部特赦。这是维护社会公正和刑罚公平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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