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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的哥宰客被判刑 威胁乘客“我是黑社会”

中国法律网 来源:重庆晚报 2011-1-13 我要评论 『双击自动滚屏』

两的哥宰客被判刑 威胁乘客“我是黑社会”

两的哥宰客被判刑 威胁乘客“我是黑社会”

万州两名的哥为宰客想出一个“歪招”———扮成“黑社会”,假装给兄弟伙打电话说“有个乘客不给钱,过来帮我收拾他”,乘客只好就范。

他们的宰客行为已不再是罚款了事,而是犯法了。1月4日,经万州区检察院提起公诉,两的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万州区法院一审判处1年有期徒刑。

据悉,的哥因为宰客被判刑,在重庆尚属首例,在全国也不多见。昨日,记者了解到,两的哥觉得自己不该被判刑,已上诉到市二中院。

两的哥扮“黑社会”宰客

2009年9月7日晨,一列由成都至万州的列车,停靠在万州火车站。开县籍民工老彭,随着人流走出车站。

站台外,一个举着“万州-开县”牌子的年轻人,喊得格外卖力。“到开县,40元一个人。”年轻人把老彭的行李放进出租车后备厢,将老彭推到车内。

过了很久,这辆出租车再也塞不进人了,的哥才开车驶离火车站。

出租车在行驶途中,老彭便感觉有些异常:出租车通常只有一个驾驶员,这辆车却还有一名“乘务员”;车上另外几名乘客相继在万州果园路、17码头下车,下车时车方人员态度恶劣,收的车费远远超过正常价格。

最后,车上只剩老彭一人了。出租车行驶到万州周家坝立交桥,靠边停下。老彭寻思着不对,于是拿出40元。

“你是包车,不给三五百,谁给你跑开县?”出租车驾驶员和“乘务员”一唱一和。

如此天价,老彭自然不干。

车内的气氛越来越紧张,驾驶员和“乘务员”的语气越来越生硬。“兄弟伙,莫打牌了,有个老东西坐车不给钱,还凶得狠,你喊几个兄弟伙到高速路口等起,弄他一下。”驾驶员打电话喊人。

听到这些话,老彭蔫了,眼见对方凶相毕露,只好付了500元。对方收到钱,将老彭赶下车。“算你今天运气好,不然挨了打,还照样给钱。”丢下这句话,出租车绝尘而去。

事后查明,出租车驾驶员根本没有给谁打电话,只是威胁老彭罢了。

宰客的哥被判一年徒刑

老彭觉得自己被宰,第二天就向万州区警方报案。

老彭讲,出租车在取出他的行李后,故意不将后备厢盖下,不让自己看到车牌号,无法向警方提供车牌。

接下来的一段时间,万州警方陆续接到的哥宰客的类似报警。警方通过被宰乘客的描述,将出租车驾驶员邓忠普、陈树生锁定为嫌疑人。2009年11月25日,邓、陈二人因涉嫌抢劫罪,被万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

经查,现年36岁的邓忠普,万州龙沙人,绰号“光头”;37岁的陈树生,万州熊家人。

邓忠普、陈树生对宰客行为供认不讳。他们认为,自己没有伸手到乘客身上去强摸,不属于抢劫,只是“上手段”收乘客的高价,只是宰客,最多就由运管部门罚款。

后来,因为证据方面的原因,两的哥一度被取保候审。直到2010年12月9日,邓忠普、陈树生才被批准逮捕。同年12月20日,万州区检察院以邓忠普、陈树生涉嫌犯寻衅滋事罪,向万州区法院提起公诉。案发后,邓忠普退出赃款300元,陈树生退出赃款880元,目前均已发还被宰的乘客。

万州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邓忠普、陈树生破坏社会秩序,多次强拿硬要他人钱财,情节严重,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对于辩护律师提出被告人当庭认罪,系初犯,并积极退赃,建议从轻处罚的意见,法院予以采纳。

今年的1月4日,万州区法院一审以被告人邓忠普、陈树生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

这两名的哥

为何不是罚款却判刑

目前,在全国范围内,出租车司机因为宰客而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仅有几例。例如,石家庄一驾驶员因找乘客索要500元车费未果,拿出铁棒敲打车门,乘客只好付款。最终,该的哥因犯抢劫罪获刑。

记者了解到,的哥因宰客犯寻衅滋事罪获刑的,在重庆尚属首例,全国还未见类似案例。

万州区政协委员、律师吴继东称,本案与石家庄的哥抢劫案有着实质性的区别。因为,石家庄那名的哥拿出铁棒敲打车门,对乘客形成现实性的强制。本案中,的哥假装打电话,传递出乘客将面临暴力的信息,乘客虽然同样受到了胁迫,遭到了精神强制,但这种威胁属于预期性的,更接近于敲诈勒索罪。本案被告人的涉案金额,达不到敲诈勒索罪的标准,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对二被告人定罪量刑最恰当。

市人大代表、重庆锦扬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段茂兵建议,对宰客的哥除了罚款、取消经营资格外,还应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行政拘留等。

如何提防的哥宰客

昨日,市出租车管理投诉电话96096热线工作人员表示,市民乘坐出租车时,要留意车上的监督卡,因为卡上有司机的个人信息和所在出租车公司等信息。如果没有悬挂监督卡或者监督卡不符,就要提防司机做手脚。

工作人员表示,出租车在市区行驶,必须打印发票。乘客坐出租车前往远郊区县,可以计价,也可以和司机谈价包车,但打印发票金额会有一定出入。另外,索要发票时,注意是否与车牌号码等相符,发现问题及时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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