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关心此事的微博用户向记者出示他手机上的相关信息。南都记者方谦华摄
南方都市报9月8日报道 在个人微博上发帖维护个人权益,算不算公器私用?昨日,广州本地网络名人梁树新发表的一篇微博,引爆这一话题。
“警察可以骂市民垃圾吗?我要求他公开道歉!”供职于某网站的梁树新在微博上拥有27000多名粉丝。昨日他发表微博,表示自己在新港西路违章停车时,遇到交警粗暴执法,微博中还附有该民警照片。
此微博被大量转载,有人声援梁树新,也有人为交警叫冤,指责梁本人违章在先,后又将微博“公器私用”,“煽动、误导粉丝和舆论”。
“警察可以骂市民垃圾吗?”
昨日下午,梁树新在办公室内接受记者采访。他说,上午8时30分许,他和妻子驾车上班。驶下客村立交后,他将车停在路边,妻子下车买早餐。这时,一警号为“017259”的交警来到车旁。
“我意识到这里不能停车,连忙跟他说‘我马上走’。”梁树新说,他启动汽车,但刚走没多远,一辆进站的公交车就挡住去路,他只好停下来。那名交警立刻追了过来。
“他肯定误会我又把车停在这里。”梁树新称,交警来到车前,立刻用手指着他大声喊道:“你给我下车,把驾驶证拿出来。”
“当时那个动作和表情,谁都受不了!”梁树新说,他认为这名交警执法态度太粗暴,就一边拿证,一边问“你这是什么执法态度?”
“你管我什么态度!”梁树新描述,对方随后通过对讲机,呼叫来另一交警。他询问投诉电话。对方却不予回答。于是他拿出手机拍照,表示要通过微博发到网上。
“后面来的那个警察态度蛮好的,”梁树新称,该警察给他开具了罚单,他签字确认后准备离开。警号为“017259”的那名交警却突然冲他吼道:“有微博了不起呀!我好怕呀!你这种人还配开微博?你就是垃圾!”随后就驾车扬长而去。
梁树新说:“我当时气得浑身发抖,目瞪口呆,没想到会受到这样恶毒的人身攻击。”上午9时52分,梁树新到单位后,发表了这篇微博,并将照片发了上去。
“警察可以骂市民垃圾吗?我要求他公开道歉!”在微博中,他这样写道。
省公安厅微博回应表示关注
梁树新发表微博后,同时将该内容转发到了广东省公安厅的“平安南粤”微博上。
“我违规我认罚,但我无法接受一个人民警察骂一个纳税人垃圾!我要求他公开道歉。”在广东省公安厅的“平安南粤”微博上,他如此表示。
“刚关注到上述信息,已通知广州同事核查有关情况。”昨日下午2时02分,“南粤平安”对于他的留言回应说。
昨日下午,记者联系广州市警方,有关方面表示,目前广州市交警支队正对此事进行调查。
昨日下午至昨日晚间,南都记者多方努力试图联系当事交警,但一直未果。南都记者曾试图回访现场,寻找当时的目击证人,同样由于事发于公交车站附近,未能找到当时在场的目击者。
网友指责“有煽情和误导之嫌”
至昨晚10时发稿时,梁树新的第一篇博文已被转发4095次,评论2027条。他之后补发的几篇与事件相关的博文,也被广泛转发和评议。
这些评议中,有人指责声援梁树新,也有人为当事交警鸣冤叫屈;更有一些网友指出,梁树新第一篇的博文没有客观全面讲述事发原因及经过“有煸情和误导之嫌”。
“请看我其他几条微博,应该能看出整个事情原委。”梁树新解释道:“我曾经向他们要投诉电话,他们不提供。微博上有公安‘围脖’,也是合法的投诉渠道。我才在微博上发出来。”
网友声音
声援派
@阿布格里卜 违章停车,警察同志应该首先敬个礼,然后说:“同志,您违章停车了,请您下车配合一下”,这不就没事了么,法律赋予警察执法权,但是法律从未赋予警察骂人的权利!
谴责派
@奇云“你给我下车”=骂人?还有,交警做对了也要道歉吗?自己违章停车,还威胁执法交警。梁在微博上曝光执法交警并公布交警照片,在该条微博中未写为何交警找自己。这事梁比交警粗暴,警察也是人。
中间派
@樊建川:违章停车了。别人执法是应该的。你所说的“指着我鼻子大骂”,是“你给我下车”。警察过来执法,你是该下车嘛。你应该检讨违法停车,他应该检讨称你是垃圾。
@joyousun 两码事,违反交通规则,按规定进行处罚;但交警骂人就是另外一个性质了。
律师解读
梁树新的微博引发广泛关注和讨论,有网友指事件中暴露出三个疑问。广州大同律师事务所律师朱永平对此进行了点评和解读。
发布照片是否侵犯隐私?
律师解读:交警在执行公务过程中,被拍下的照片,不具有某种意义上的肖像权和隐私权。每一个执行公务的人,都要受到大众的监督、行政相对人的监督。行政相对人拍下其照片,是作为监督的一种手段,不存在肖像权的问题。执法过程,本来就是公开、接受监督的,因此把交警执法的照片发上网,不能算侵犯肖像权和隐私权。
微博内容是否涉嫌诽谤?
律师解读:有没有诽谤,关键看有没有捏造事实、无中生有。只要不是捏造,就可以公开,把交警的言论发布出来,有关部门可以进行调查,看有没有捏造事实。如果没有故意捏造事实,就不能算诽谤。
名人发微博是否公器私用?
律师解读:作为公开执法的行政相对人,具有投诉权、申辩权。运用公共场所,进行投诉,引起大家注意,这是一种正当的权益。作为行政相对人,有权利向社会一定范围内公布被处罚过程和情况。通过微博,是利用一种有广泛阅读量的传播渠道进行传播,他属于社会舆论之一,只要没有侵犯现行法律法规,就可以利用,不能算公器私用。其中关键是不能捏造事实,要符合现行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