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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城花季少年溺水亡 伙伴被判共赔偿

中国法律网 来源:互联网 2010-9-29 18:40:25 我要评论 『双击自动滚屏』

周口新网讯:项城三个花季少年在村外坑塘洗澡时,相互嬉戏泼水,一少年因躲避同伴的泼水误入深水区被淹溺水身亡。9月26日,本网从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获悉,这起在当地闹得沸沸扬扬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终于落下帷幕,法院在查明案情的基础上,依法判决杨某的两个同伴陈某某、张某的法定代理人各承担赔偿杨某的父母损失17616元,并互负连带赔偿责任;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2007年7月8日下午,天气炎热枯燥,家住河南省项城市三店乡某行政村的少年杨某相约同村的同龄人陈某、张某一同到村外游玩。三人来到村西头一坑塘边,因天热便一起到坑塘中洗澡。在洗澡过程中,三人兴趣来临相互嬉戏泼水,杨某为躲避陈某、张某二人的泼水被迫往坑北退时,不慎误入深水区,由于杨某水性不是很好很快便深入水底,陈某、张某二人吓得赶紧跑上岸喊叫救人。当地派出所民警接到报案后迅速赶到现场进行打捞,发现杨某已经死亡。事故发生后,悲痛万分的杨某父母将与儿子一道的两个同伴及坑塘所有人三店乡某行政村村委会告上法庭。法庭在审理过程中,给双方当事人做了大量的调解工作,但由于双方对赔偿数额分歧较大,未能达成一致调解意见。

法院审理后认为,二原告之子杨某与被告陈某、张某均属未成年人,三人的父母是其法定代理人,承担法定监护责任。在本案中,三个未成年人的父母都负有监护不力的责任,三人在主观上应知道洗澡的危险性,由于三人客观上相互实施泼水行为而导致损害结果的偶然发生,对此损害结果的发生彼此都存在一定的主观和客观的过错,且在事发后被告陈某、张某及时采取救助行为,对此损害结果的发生被告陈某、张某应承担次要赔偿责任,原告之子承担主要责任。另外,事发坑塘属修高速公路时挖掘形成,现该坑塘并无承包人,三店乡某行政村村委会也没有实际管理,故对侵权结果不承担赔偿责任。最终法庭依法对本案作出的上述判决,不仅平息了一场纠纷,也有效安抚了溺水少年的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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