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新网讯:河南淮阳一男子在为别人运送货物时见钱眼开遂起歹念,伙同他人把大货车车牌及驾驶证改头换面,尔后将骗来的电动车以低价卖掉,得赃款10000元。法网恢恢疏而不漏,9月25日,记者从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了解到,因犯诈骗罪,被告人葛某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现年40岁的葛某,系河南省淮阳县豆门乡某行政村村民。2007年1月10日,在河南省项城市某街道做生意的王某与江苏昆山凤凰车业有限公司签订了购买该厂生产的金泰美电动车50辆的合同,规定由厂方送货到家。合同签订后,王某将货款汇到昆山凤凰车业有限公司后,该公司联系经常为厂子送货的葛某,让其找车把货送到客户王某处,并告诉了王某送货车车牌号、驾驶员驾驶证号。看到满车崭新的电动车,葛某遂产生了将其占为己有的念头,当他向同车的韩某、葛某某(均另案处理)说明自己的想法后,三人一拍即合。随后,葛某等人将驾驶的货车车牌换成假车牌豫K19xxx和套用的“王xx”的驾驶证,以拉货为名,将被害人王某价值12万余元的50辆金泰美电动车,从发货地江苏昆山凤凰车业有限公司骗至淮阳县豆门乡某行政村。葛某将骗来的其中40辆金泰美电动车以每辆500元的价格卖给了做生意的赵某(已判刑),赵某付给葛某现金10000元。五天后,王某迟迟收不到公司发来的货物,就打电话询问,得知公司早已发货后,方知上当受骗,遂向项城警方报案,警方根据线索,一举抓获了葛某,韩某、葛某某则逃跑,现二人批捕在逃。案发后,被告人葛某家属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36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葛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采纳,本案系共同犯罪,案发后,被告人能如实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且积极赔偿受害人部分经济损失,可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