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新调解工作机制 化解交通事故纠纷
新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真贯彻落实公安部交管局提出的便民服务十项措施,以新形势下出现的“交通事故纠纷多、纠纷调解渠道窄”这一新的问题为突破口,创新机制,积极探索,在道路交通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工作中迈出了实质性的步伐,取得了明显成效。这一重要举措的成功尝试,对于破解交通事故纠纷“调解慢、调解难”的矛盾十分有益,值得大家深思和借鉴。
一、 理清思路 大胆尝试
积极探索道路交通事故纠纷处理工作新途径
新安县地处豫西丘陵山区,历为九朝古都洛阳的西大门。辖区内郑西高铁、陇海铁路、连霍高速、310国道穿境而过,车流不息,交通便利。近几年来,新安随着工业强县步伐的不断加快和县域经济实力的迅速攀升,反哺并带动了各项社会事业特别是公路事业的快速发展。全县11个乡镇和290个行政村全部通上了柏油路或水泥路,大部分自然村组道路也实现了硬化。这些县、乡、村道路与国道和省道交织构成了四通八达的公路网络。目前,全县通车里程达1940公里,拥有机动车辆45000辆,交通运输业的迅猛兴起,在给经济发展注入活力和人民群众出行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引发了频繁的交通事故。据统计,2007年至今,新安县发生各类交通事故超过2000起,其中需要调解的事故1000多起。对于这些交通事故,长期以来,事故受害人大多不愿走法律诉讼渠道解决,交警部门只能运用行政调解的方法来处理,这不仅带来很多弊端,留下一些隐患。同时,也使极其有限的警力消耗在繁琐的交通事故纠纷调解之中。
面临新形势、新问题,县交警大队深入调查路情、车情、案情;认真分析事故纠纷的热点、焦点、难点。深深感到:事故多发、纠纷不断是新时期交通运输管理面临的新挑战。只有解放思想、开拓创新才能打破传统工作模式,为纠纷调解工作找到新的突破口;才能变挑战为机遇,形成新得活力;才能变压力为动力,勇于做好事故纠纷调解工作。以此更好地维护事故当事人应有的物质和精神利益,维护社会稳定,维护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执政为民的形象。思想认识统一后,县交警大队在市局的指导下,于去年六月份,专程到浙江宁波市参观学习,这次学习使他们进一步开阔了视野,理清了思路,学到了经验,坚定了信心,为探索道路交通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奠定了必要的思想基础。
二、强化领导 健全机构
科学建立道路交通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新机制
为使道路交通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工作能够顺利开展,新安公安交警部门首先狠抓了以加强领导和组建机构为核心内容的机制建设。
一是强化领导。他们把全县交通事故纠纷处理现状、外出参观考察情况及新的思路和建议整理成文,认真向县政府主管领导和政法委主要领导汇报,引起了他们的高度重视,并和他们一起向县政府和县委主要领导进行专题汇报,得到了他们的大力支持。县政府常务办公会议把交通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列入重要的议题,重点研究了纠纷调解工作的指导思想,工作机制,办公经费及督办查办事宜,通过了新安县道路交通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实施方案,并以新办【2009】 46号文的形式下发至各乡镇、各部门、各企业。县委常委会就此项工作的领导机构进行了认真研究,决定成立县委常委、县政法委书记任主任,县政府主管领导和县公安局局长任副主任,相关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的县道路交通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直接领导、组织实施和督察调解工作的全面开展。使此项工作形成了县委政府双重重视、公安司法具体负责、相关部门密切配合的领导机制。
二是组建机构。按照上级要求,根据工作需要,新安县建立了道路交通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室。在办公人员方面,县司法局基层工作科负责同志担任主任,县交警大队经验丰富的同志任副主任,并从司法局和交警大队各抽调3名懂业务、热情高的同志担任人民调解员,有时他们根据调解工作需要,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有关专家和社会名望人士担任特邀协调员。在办公条件方面,他们在县交警大队安排4间办公用房,配备了电脑、打印机、办公桌椅、档案柜,安装了电话和空调,刻制了工作用章,县财政局专门下拨了调解工作专项经费和补助经费,使调解工作真正达到了有办公地点、有办公设施、有办公人员、有办公用章、有办公经费的“五有”标准,为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创造了良好的条件。
三、建章立制 寓情于法
努力开创道路交通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新局面
对道路交通事故纠纷实行人民调解是一项新举措,更是一个新课题。如何使这项新的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避免盲目性、随意性、主观性,使其尽快步入制度化、程序化。新安着力狠抓了建章立制、规范流程和依法调解工作。
县交警大队和县司法部门一起制定了人民调解室主任及调解员的工作职责、工作原则、工作制度和工作纪律,并明确了调解工作程序,县交警大队接到事故报警后,派出民警依法对交通事故进行调查、取证,按照调解优先的原则,交通事故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事故认定前,申请人民调解室调解,在十日内调解不成的,下达《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书下达后事故双方同意继续调解的,仍可继续进行人民调解。经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协议书》具有法律效力,得到了法院和保险部门的认可。未达成协议的则以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民事诉讼。此外,人民调解员还随时向交通事故当事人提供专业的法律咨询服务,不收取任何费用。
在事故纠纷的具体调解过程中,他们坚持依法调解,以理服人,寓情于法,亲民便民,受到了群众的好评。比如在“2010.8.6”摩托车伤人事故纠纷的调解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对事故责任认定均无异议,但在涉及损害赔偿方面却出现了较大的分歧。伤者刘某及其家属向摩托车驾驶人赵某提出赔偿要求5000元,远远超出了法律规定的标准。原本家庭经济就十分困难的赵某根本无力承担如此高昂的赔偿费用,双方协商陷入僵局,彼此相互指责,矛盾不断升级。这时,人民调解员吕宪慧及时介入到事故调解工作中。他站在客观公正的立场上,充分运用专业的法律知识,耐心细致地向双方讲明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并比照国家标准对赔偿项目、赔偿标准等逐一进行了讲解说明,对双方各自的诉求和存在的分歧进行了认真分析,开展了一系列劝解工作。起初由于双方分歧过大,彼此存在抵触情绪,调解工作严重受阻。但吕宪慧没有放弃,一次又一次的组织双方进行协商,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最终帮助事故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共识,由赵某向刘某赔偿误工费、医疗费以及营养费等相关费用2000元,为该事故的处理画上了圆满的句号。9月7日,磁涧镇村民王某驾驶一辆农用车和驾驶无牌摩托车的李某相撞,造成李某严重伤残。按理说这么大的事故应通过法院判理,但是双方当事人都选择接受人民调解员调解,原因除了快捷、公正外,他们还看中人民调解不收费,可以省下诉讼费。调解室在9月14日接到这个案件后,及时联系事故双方当事人,就争议较大的李某生活护理和精神损失费用,分别与双方进行了多次协商,终于在三天内将此案成功调解,双方都对调解结果表示满意。
交通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开展以来,共受理交通事故纠纷194起,已调解成功190起,成功率98%,涉及金额总数达到105万元。双方当事人无一反悔,无一信访。实践证明,道路交通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机制的建立和实施,不但减轻了事故处理民警的工作负荷,也为事故纠纷拓宽了调解渠道,并有效地解决了因交通事故引发的信访问题,真正做到了上为党和政府分忧,下为群众百姓解难。
新安县率先建立道路交通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新机制,得到了上级领导的高度关注。市公安局副局长、市交警支队支队长李松民多次到新安县道路交通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室检查指导工作。2009年10月28日,洛阳市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人民调解工作现场会在新安县召开,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郭从斌,对新安县的具体做法和经验给予了高度评价。
交通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是一项调解制度的创新,是平安建设的拓展和延伸,是便民利民的好事实事。新安在此项工作中迈出了可喜的步伐,但他们并没有满足,正进一步将工作向纵深推进。计划并实施乡镇交通事故调解室和村级人民调解员制度,积极探索专业调解员和特邀调解员协同调解的形式,大胆尝试集法、理、情于一体的综合调解方法,推进交通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全面迈入法制化、规范化、和谐化的轨道,真正达到较小纠纷不出村、较大纠纷不出乡、复杂纠纷不出县,尽早把纠纷矛盾解决在基层,化解在萌芽,为维护社会大局稳定,建设和谐美好新安构筑一道平安防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