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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首例买卖人体器官案宣判 两被告获刑4年

中国法律网 来源:中国法院网 2010-9-16 我要评论 『双击自动滚屏』

19岁的杨刚(化名)被黑中介以3.5万元的价格卖出了自己60%的肝脏后,不但没拿到钱,反而因为要钱被打伤,一怒之下向警方报案。9月15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了这个人体器官的中介组织成员被告人刘强胜、杨世海有期徒刑4年,罚金人民币10万元,判处被告人刘平、刘强有期徒刑2年,罚金人民币5万元。据悉,该案是北京市首例买卖人体器官案。

2009年4月至5月间,被告人刘强胜伙同杨世海、刘平、刘强等人,在北京、河南等地招募出卖人体器官的供体,并于2009年5月13日在海淀区某医院居间介绍供体杨刚与患者谢先生进行肝脏移植手术,收取谢先生人民币15万元(包括谢先生向医院支付的医疗费用)。各被告人分工如下:被告人刘强胜与杨世海经商议后,决定由刘强胜在北京联系需要接受人体器官移植的患者,杨世海上网发布有偿捐献人体器官的帖子并负责在河南租房解决供体的饮食起居和带领供体前往医院体检,并将体检合格的供体提供给刘强胜,刘强胜指使被告人刘强在河南协助杨世海进行上述活动,刘强胜指使被告人刘平负责管理来京供体的饮食起居和带领供体前往医院体检,刘强胜负责向接受人体器官移植手术的患者收取费用。

2009年5月27日,被告人杨世海被抓获。同年5月28日,被告人刘强胜、刘强、刘平被抓获。赃款人民币90089.44元现已被冻结。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强胜、杨世海、刘平、刘强违反国家规定,从事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买卖人体器官行为,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关于被告人刘强胜的辩护人提出本案的非法经营数额应认定为9万元的辩护意见,法院认为,无论是患者为实施肝脏移植手术向医院支付的医疗费用,还是刘强胜直接向患者收取的其他费用,都是在刘强胜等人进行人体器官买卖的犯罪故意支配下进行,因而涉案费用15万元人民币均应认定为非法经营数额,故对上述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关于被告人杨世海的辩护人提出杨世海在本案中属于从犯的辩护意见,法院认为,在案证据证明杨世海与刘强胜共同商议后,由杨世海负责招募供体和管理供体的饮食起居,而由刘强胜寻找患者和收取费用,二人只是分工的不同,却无主次之分,故对杨世海不能认定为从犯,对上述辩护意见不予采纳。最后,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同时,海淀法院对被告人曾康康非法经营案以及被告人蔡少华、蔡少侠二人非法经营、伪造国家机关印章、伪造事业单位印章案进行了宣判。

被告人曾康康非法经营案:

2009年4月2日,被告人曾康康在海淀区某医院居间介绍供体与患者朱先生进行肾脏移植手术,收取朱先生人民币13万元。2009年5月28日,被告人曾康康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被告人蔡少华、蔡少侠非法经营、伪造国家机关印章、伪造事业单位印章案:

2009年3月以来,被告人蔡少华在本市多次居间介绍供体与患者进行肾脏移植手术并收取费用。期间,被告人蔡少侠协助被告人蔡少华进行部分上述活动。具体为:

2009年3月12日,被告人蔡少华伙同被告人蔡少侠在海淀区某医院居间介绍供体与患者魏先生进行肾脏移植手术,收取魏先生之母人民币16.8万元。

2009年4月2日,被告人蔡少华在海淀区某医院居间介绍供体与患者闫先生进行肾脏移植手术,收取闫先生之父人民币15.6万元。

2009年5月14日,被告人蔡少华在海淀区某医院居间介绍供体与患者李先生进行肾脏移植手术,收取李先生人民币12.5万元。

2009年5月26日,被告人蔡少华伙同被告人蔡少侠在朝阳区某医院居间介绍供体赵先生与患者王女士进行肾脏移植手术,收取王女士丈夫人民币13.5万元。 另查,2009年5月间,已决犯张照会(男,已判决)为非法居间介绍他人进行人体器官买卖,在海淀区永定路附近,指使被告人蔡少华帮其伪造了“海林市公安局新安派出所户口专用”、“海林市新安朝鲜族镇人民政府”、“牡丹江市公证处”、“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铁北办事处桥北居民委员会”和“爱民区公安局铁北派出所户口专用”等5枚印章。

2009年5月28日,张照会按照事先与蔡少华的约定前往海淀区永定路拿取上述印章时,在该处被民警当场抓获,涉案印章亦被起获。经鉴定,上述“海林市公安局新安派出所户口专用”、“海林市新安朝鲜族镇人民政府”和“牡丹江市公证处”3枚印章均系伪造,其余两枚印章因同原章样差异明显,无法进行鉴定。

2009年5月28日,被告人蔡少华、蔡少侠被抓获归案。赃款人民币23706.03元现已被冻结。

法院审理后认为,上述被告人违反国家规定,从事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买卖人体器官行为,其中被告人曾康康的行为系情节严重,被告人蔡少华、蔡少侠的行为系情节特别严重,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而且被告人蔡少华伪造国家机关印章和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的行为亦分别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伪造事业单位罪,应与其所犯非法经营罪数罪并罚。上述被告人中,被告人蔡少华系主犯,被告人蔡少侠系从犯。综合考虑各种量刑情节,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被告人曾康康有期徒刑3年6个月,罚金人民币7万元;对被告人蔡少华所犯非法经营罪、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数罪并罚,判处其有期徒刑7年8个月,罚金人民币20万元,以非法经营罪判处被告人蔡少侠有期徒刑3年,罚金人民币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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