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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被捺手印” 已判决生效案被指证据造假

中国法律网 来源:江南都市报 2010-9-14 我要评论 『双击自动滚屏』

已判决生效案爆出证据造假

事发鄱阳县 原告“被签名”“被捺手印” 上饶市人民检察院已提出抗诉

新闻提示:农民凌福缘老人不知法为何物,更不敢想有生之年会去打官司。可就在两年前,凌福缘的儿子在为他人建房时发生触电事件,经抢救无效死亡。事后,老人稀里糊涂到法院把几家涉事者告上法院,直到判决生效后他才反应过来判决对他不利。申诉期间,凌福缘发现之前见都没有见过的多份证据材料上写有他的签名和捺的手印,大吃一惊。

凌福缘“被签名”和“被捺手印”后,鄱阳县检察院委托相关部门进行了鉴定,最终确定非凌福缘所签所捺。今年8月,上饶市人民检察院已对此案向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为他人建房时发生触电事件

凌福缘家住鄱阳县高家岭镇包丰村委会下城口村小组,今年64岁。

据介绍,凌福缘原本有三个儿子,幼子凌爱臣在18岁那年因病死亡,老人一夜之间老了许多。两年前,大儿子凌卫臣在为他人建房时发生意外死亡,留下年幼的孙子,凌福缘精神支柱彻底倒塌。

见到记者时,双眼布满红血丝的凌福缘用带有非常浓厚鄱阳口音的普通话向记者介绍情况。2008年8月23日上午10时30分左右,儿子凌卫臣在镇里为占光发和凌培元修建房屋平顶时,因穿插钢筋不慎碰到裸落的供电电线,当场倒地,被人发现后向高家岭中心卫生院求救,卫生院医生来到现场进行抢救,之后,凌卫臣死亡。

凌福缘告诉记者,凌培元是他的哥哥,凌卫臣叫凌为大伯,凌在高家岭中心卫生院工作。事件发生后,经家族人出面和解,同意由凌培元赔8.6万元给家属,并将凌卫臣的儿子抚养成人。“起初我们没有把中心卫生院列入被告告上法院,是因为我哥嫂都在卫生院工作,怕影响他们工作,而且卫生院之前说不会让我吃亏的,所以我相信了他们。”凌福缘说道。

供电公司认为是因打针死的

2008年9月26日,为了得到应有的赔偿,在亲戚的介绍,种了一辈子田的凌福缘请了律师打这场官司。

在起诉状中,凌福缘将鄱阳县供电公司、占光发、凌培元列为被告,要求赔偿各项经济损失19.4万余元。审理期间,供电公司认为,凌卫臣是被400V的线路击倒,触电后没有发现电击点,死亡原因不明,而高家岭中心卫生院在死者触电的情况下打了强心针,是医院抢救不当,供电公司没有过错,继而将卫生院追加为被告。

而占光发认为,他与死者凌卫臣不存在雇佣关系,凌卫臣是受凌培元雇佣的,他的确是准备雇请凌卫臣建房,但还没有来得及做事,凌卫臣就触电死了,所以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对于这一说法,凌培元表示,凌卫臣是给两家扎梁子钢筋的时候触电发生事故的,如果对此事需承担责任,应该是两家共同分担。

庭审中,卫生院辩称,医生在抢救中尽到了职责,在医德、医道上尽到了义务,凌卫臣的死亡与抢救现场的注射没有因果关系。卫生院在庭上递交了多份证据,其中包括上饶市医学会医学鉴定书,以证明凌卫臣的死亡与卫生院无因果关系。

多项诉请被法院驳回

2009年8月25日,鄱阳县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判决。

法院认为,死者凌卫臣在凌培元家做工扎钢筋时不慎触及高压电,经抢救无效后死亡,被告供电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告凌培元是承揽合同中的定做人,选任无资质的人为其做工有过错,且其建房亦未经过相关部门批准,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被告占光发与被告凌培元协商同时将房屋加层并包工给死者,但事故发生时,是为被告凌培元家扎钢筋,还没有与被告占光发实际履行承揽合同,凌卫臣的死亡与占光发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因此,占光发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还认为,被告高家岭中心卫生院在抢救中用药及抢救行为与受害人的死亡之间无因果关系,不承担该事故的责任;凌卫臣不慎触电死亡,主要原因是自身安全注意不够,应由其承担相应责任。

法院作出判决,鄱阳县供电公司赔偿3万余元、凌培元赔偿4.5万余元;鄱阳县高家岭中心卫生院不承担责任;驳回原告对被告占光发的诉讼请求及其他诉讼请求。

申诉发现多份证据“被签名”“被捺手印”

凌福缘告诉记者,因自己不懂法,并不知道有上诉期。就在他对判决书称儿子凌卫臣触电死亡主要是安全注意不够,鸣公平时,他找到法院讨说法,发现判决书已经生效了。

无奈之下,凌福缘开始了申诉,并请来了当地一位好心律师调取案卷材料。当凌福缘看到多份之前他见都没有见过的证据材料上,写有他的签名和捺的手印时,他惊呆了。

被凌福缘称之为造假材料中,包括:2009年7月30日鄱阳县法院对他的《质证笔录》;2009年6月10日《关于医疗事故鉴定情况的说明》。凌福缘称,这些书面材料上的内容他根本就不知道,也没有签过字更未捺手印。

为了证实自己没有签过这些字和捺过手印,凌福缘向鄱阳县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请,请求检察机关进行技术鉴定。

2010年5月27日,经北京明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作出鉴定意见:2009年7月30日鄱阳县法院对凌福缘的《质证笔录》,质证人“凌福缘”签名字迹处的指印倾向于非凌福缘指纹所遗留;质证人“凌福缘”签名字迹与所提供的样本上的“凌福缘”签名字迹倾向于不是同一人所书写。

“在一审阶段我只签过两次名,这些都不是我的,我是‘被签名’、‘被捺手印’的。”凌福缘认为,就是这几份材料被造假,导致医院逃避了责任,而偏偏法院就采信了这些证据。

上饶市检察院已提出抗诉

对于案件中为何出现这些当事人都不知道的签名和捺手印,记者来到鄱阳县人民法院采访,找到分管此案的院党组高副书记,被告知采访要通过院办公室,而记者找到办公室一负责人时,又被告知要向领导汇报,而领导都下乡去了,记者留下联系方式希望能给答复时,一直未有回复。

而鄱阳县高家岭中心卫生院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先是告知事情已经过去了很久,记不清了,之后让记者留下联系方式,称找到材料后再联系,但截至记者发稿时,对方依旧未联系记者。

记者从鄱阳县人民检察院了解到,对于凌福缘申诉一案,上饶市人民检察院已经受理并于8月2日向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

记者在这份民事抗诉书上看到:“经审查,我院认为:鄱阳县人民法院认定事实不清,且主要证据未经质证,审理程序违法。”

抗诉书认为,上饶市医学会的2009—036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是认定高家岭中心卫生院的医疗行为是否有过错、抢救时所用药物与被害人死亡有无因果关系的主要证据。申诉人否认鄱阳县人民法院就上饶医学会出具的医学鉴定向其进行了质证,申诉期间,鄱阳县检察院于2010年5月17日委托北京明正司法鉴定中心对法院2009年7月30日制作的质证笔录上的签名“凌福缘”三个字及其上面的捺印是否系凌福缘本人所签所捺进行鉴定。2010年5月27日,北京明正司法鉴定中心作出京正(2010)司文鉴字第0121号文件鉴定意见书和京正(2010)司痕鉴字第0013号痕迹鉴定意见书,认定2009年7月30日法院对凌福缘作的质证笔录上的签名“凌福缘”三个字及其上面的捺印非凌福缘本人所签所捺。

上饶市检察院还认为,被害人触电死亡是由于被申诉人与供电公司的过错所导致的,由被害人承担50%的过错责任显然是不恰当的。综上所述,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认定事实不清,且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程序违法,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现我院依法提出抗诉,请依法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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