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一男子酒后骑着两轮电动车追尾撞上一辆人力三轮车,致人死亡。事故发生后,阜阳交警部门通过网络搜索发现,在全国范围内鲜见类似的交通事故报道。现行的交通法规中也没有明确对醉酒后驾驶电动车交通肇事如何处罚。最终,阜阳警方通过检验判定,肇事电动车的相关技术参数均超过国家标准,属于机动车管理范畴,肇事者最终被定性为醉酒驾驶交通肇事,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酒后骑电动车撞死老太
2010年8月30日15时许,68岁的韩老太骑着人力三轮车,拉着六岁的小孙子,缓慢骑行在105国道皖西北商贸城北侧的路边。就在此时,阜城男子韩某骑着电动车与韩老太同向行驶,突然,电动车毫无征兆地撞向韩老太所骑的三轮车。民警赶到现场时,骑电动车的肇事者韩某躺在地上,一身酒味,电动车歪在一边,车上物品都倒在地上。后经医院检查,韩某肋骨、肩胛骨骨折。
韩老太被送往医院抢救,4小时后死亡。医生初步判断其死因为:脑部外伤,引起脑疝、呼吸循环衰竭死亡。法医鉴定结果为: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
事发后,阜阳警方立即提取肇事者血样送至市疾控中心进行检验。次日,韩某血检结果显示:静脉血中检出乙醇含量为219.2mg/100ml,属于严重的醉酒状态。韩某向警方供述,在事发当天中午,他喝了将近一斤白酒。
醉酒驾驶承担刑事责任
肇事者韩某的行为是否属于酒驾肇事,是否要追究其刑事责任?阜阳警方表示,近年来,电动车所引发的交通事故呈明显上升趋势,但是造成如此严重后果的比较少见,特别是涉及肇事者醉酒驾驶的,在全国还没有发现公开报道的类似案例。案件如何定性一时难住了办案民警。
办案民警马俊介绍,“国家标准”中明确规定电动车要具备3个特征:一是最高时速不大于20Km/h;二是整车质量不大于40KG;三是电动车应具有良好的脚蹬骑行功能。为了准确定性案件性质,9月1日,阜阳警方将肇事电动车送检,检验结果显示,车辆整体质量为65KG,车辆码表显示最高时速为60Km/h,并且没有脚蹬骑行功能。很显然,肇事车辆多个技术参数均明显超过国家标准。阜阳警方检验结论为:送检车辆不属于电动自行车,属于电驱动摩托车。
“电驱动摩托车属于机动车范畴。”阜阳警方介绍,肇事者韩某涉嫌醉酒后驾驶交通肇事,将面临刑事处罚。据了解,由于肇事者正在住院治疗期间,相关强制措施将待其伤愈后予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