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陈勇)公司老板因病去世,合伙人拿出协议要求分钱,遗属不同意,要求鉴定协议上的老板笔迹,结果送检的老板签名“樊志成”,鉴定所回复鉴定文书却写成“樊志诚”,且错了十次。
2008年6月,武汉志诚房地产公司老板樊志成因病去世。不久,合伙人项爱平拿出了两份证明要求公司返还其投资收益:一份是盖有志诚公司公章和樊志成私章的承诺书,“2003年4月14日收到项爱平从华成木业转到志诚公司的投资款158万元,公司应支付项爱平投资和项目收益共计六百万元,公司承诺2007年4月14日付清”;另一份是樊志成签名的股份分配方案,方案中项爱平占有志诚公司三成股份。
樊志成的家人要求对于股份分配方案上樊志成的签名进行真伪鉴定。武汉市中级法院遂委托湖北三真司法鉴定所(以下简称三真鉴定所)鉴定。2010年1月25日,三真鉴定所拿出鉴定结果:股份分配方案上的签名笔迹与四份样本的笔迹不是同一人书写。然而令人匪夷所思的是,要求鉴定的股份分配方案及四个样本的比对的签名是“樊志成”三个字,在三真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文书上写的却是对“樊志诚”三个字的鉴定结果,这个错误在整个鉴定文书中一共有十处。
拿着这份鉴定书,项爱平和他的代理律师哭笑不得。
昨日下午,在古田三路三真鉴定所办公室,一位姓陈的值班人员正面回答了这一问题。据她说,关于鉴定书上的“成、诚之差”,此前在法庭上也有过争论。造成误差的原因是法院在委托鉴定时,委托书上写的是“樊志诚”三个字。鉴定所是技术部门,只鉴定检材和样品是否有区别,至于鉴定的是什么字,不在鉴定范围之内,也就是说,“即使送检的签字是樊志成,在出具鉴定结果时,仍会以法院委托书上写的‘樊志诚’三个字为准”。
当记者追问,三真鉴定所鉴定真伪的三个字究竟是“樊志诚”,还是“樊志成”时,这位值班人员以不便回答为由拒绝。
据了解,这场令人纠结的官司明天将继续开庭。
链接:据《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十条:司法鉴定实行鉴定人负责制度。鉴定人应当独立进行鉴定,对鉴定意见负责并在鉴定书上签名或者盖章。多人参加的鉴定,对鉴定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应当注明。第十一条:在诉讼中,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