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须有的银行记录?
去年7月,深圳罗湖清水河村村民梁荣辉准备购房做投资,当他到银行办理贷款时,却遭到了银行的拒绝,理由是他的个人信用记录不良。从来没办理过任何信贷业务的梁荣辉觉得这事不对劲,于是他到人民银行打出个人信用报告单。报告单上显示,他有在深圳农村商业银行罗湖支行办理信用贷款的记录,贷款金额为30万元,贷款期限从2004年6月17日至2009年6月16日。虽然贷款已经在2008年还清,但由于并未按约定每月还款,导致该笔贷款多次逾期,从而最终导致了梁荣辉的信用记录受损。
梁荣辉通过查阅信贷记录发现,用以贷款的身份证信息上,除了他的名字和身份证号码是正确的外,照片、地址等其他资料全属伪造,而且连用作资产凭证的由“深圳草莆清水河事业股份合作公司”盖章的证明,也是假的。
梁荣辉向其他村民讲了自己“被贷款”的“离奇”经历,一些村民便也到银行查阅自己的信用记录。“大概有20多个村民遇到了跟我一样的情况。”梁荣辉说。据梁荣辉介绍,这些人贷款金额都是30万元,期限为5年,贷款理由是“集资建房”。其中多笔贷款发生在2004年6月中旬到7月初这10多天的时间里,他们之间还存在互为担保的情况。
于是,清水河村的梁荣辉、梁远华等6名村民,将深圳农村商业银行罗湖支行告上了法庭。他们要求法庭判令该行消除他们在银行征信系统的不良信用记录,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以及承担本案诉讼费及鉴定费用。
法庭展开激烈辩驳
8月13日下午,深圳清水河村村民“被贷款”案在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开庭,梁荣辉等6名村民和深圳农村商业银行罗湖支行的代表出庭参加了庭审,双方代理律师在法庭上展开了交锋。
庭审中,此案是否涉及刑事犯罪成为庭审焦点。被告银行方面的代理律师辩称,该案从目前双方的证据看来,其中有人涉及刑事犯罪,此人可能涉嫌犯有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等多项罪名。被告律师认为:“根据先刑事、后民事的原则,公安机关应该对此案进行立案侦查,相关的民事纠纷诉讼,应该等到刑事诉讼部分终结后再进行审理。因此,要求法院驳回原告方的诉讼请求。”
被告律师还出示了一些证据,用于证明原告方也知道该案中存在刑事犯罪,却依然提起了民事诉讼,有违我国的司法原则。被告方还说,当时处理这笔贷款的员工已经辞职,因此银行无法对当时的情况进行调查。
对此,原告梁荣辉称,自己曾经去公安机关报过案,但公安机关当时没有立案处理。而原告代理律师张兴彬则在答辩中称:“我方也认为该案中涉及了刑事犯罪,有人涉嫌犯了贷款诈骗等罪。但是,无论是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还是贷款诈骗罪,这与银行不良信用记录对原告造成侵害和损失,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不应混为一谈,两者没有冲突。”
原告被告各有说法
“我1994年就结婚了,老婆姓巫。而在他们伪造的材料里,我却是2003年才结婚,老婆还是一个从来没见过的名字!照片上的女人也不知道是谁。”当天,一名原告村民在法庭上的陈述令人哭笑不得。
法庭上,原告方提出了一份新证据,在贷款档案中,一名原告村民用夫妻名义贷款30万,结婚证中显示,他是2003年结婚,妻子姓何,结婚证上盖的是深圳市民政局的公章。但实际上,这个村民是1994年结的婚,妻子姓巫,其真正的结婚证上盖的是罗湖翠竹街道办的公章。也就是说,在贷款档案里,这位村民结婚“被”晚了9年,老婆“被”换了人。
而被告则认为,造成的损失没有证据支持。在法庭上,被告律师对该份鉴定书没有提出异议,但该律师同时表示,对于原告方提出身份证、结婚证等证件被造假,银行方存在过错等,这些都是原告单方面的说法,并没有相关部门给出身份证、结婚证造假的明确认定,他们也不能确认原告和申请贷款的人是什么关系。是谁伪造相关材料、这人的动机到底是什么,都还不确定。
对于原告方提出的10万元赔偿,被告律师认为没有法律依据,因为原告由于银行不良信用记录而受到的损失没有证据支持。
同时,被告律师还辩称,不良信用记录只是银行系统内部的一份记录,并没有对外公开,不会侵犯原告的人格权。目前,他们已经向人民银行提出申请,消除了几名原告村民在银行征信系统中的不良信用记录,原告的诉求已经实现,所以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