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嫌疑人李某,男,现年47岁,自贡市某物资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犯罪嫌疑人柳某,男,现年48岁,自贡市某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由于柳某的公司没有煤炭经营资质,于是挂靠李某的公司从事煤炭经营。2009年5月起,柳某在云南彝良等地从私人手中以不含税价格购买大量煤炭,由于没有进项发票,柳某与李某商定,向他人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以抵扣税款。随即柳某以支付发票金额5%或7%的点子费方式,多次让陈某某(在逃)从上海某煤炭运销有限公司虚开给自贡市某物资有限责任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8份,价税合计3,271,190.00元,税额475,301.07元。犯罪嫌疑人李某拿到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为少缴税款,将这28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叫财务入账并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475,301.07元。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侦查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