透支12万产生了6万滞纳金,卡主欧先生就此向中国银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未果后,又将银监会诉至法院。昨日,市一中院开庭审理。
透支12万滞纳金6万
2006年10月,欧先生办理了一张信用额度为12万元的民生银行信用卡。
据他称,此前他一直按时还款,直至金融危机爆发后公司财务紧张等,其个人还款能力受到影响,因此透支了12万元。去年3月,他被银行停卡,去年12月他将12万透支款还清时,又被追要6万余元的滞纳金。
欧先生认为,银行按每月透支金额的5%收费,并采用了复利形式,由此产生高额滞纳金。
随后,欧先生将民生银行诉至法院,但银行方称是依据银监会批复的章程收取的。
是否超时限成焦点
今年5月,欧先生认为银监会的批复有瑕疵,向银监会提出行政复议。
欧先生称,办理民生银行信用卡时,尽管签订了《领用合约》,合约中提到透支以复利计算,但全文未提到银监会批准信用卡章程。直到因滞纳金与民生银行诉诸法院后,才从银行处获知银监会批准了该章程,此时是今年5月11日。
银监会表示,原告去民生银行办卡时,与信用卡中心签订的《领用合约》背面就是《信用卡章程》,该《章程》第十条明确写明,已经过有关监管部门批准。
原告签订《领用合约》,即代表知晓银监会批准了该章程,双方签约的日期为2006年10月18日。若对《章程》有异议,依据行政复议法规定,应在签订《领用合约》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2010年5月21日提出行政复议请求,超过行政复议的法定期限,因此银监会不予受理。
欧先生又将银监会诉至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