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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被错关211天丧失劳动能力 申请国家赔偿遭拒

中国法律网 来源:中国新闻网(北京) 2010-6-11 我要评论 『双击自动滚屏』

根据现行的国家赔偿法,如果赔偿义务机关确认赔偿,并向财政申请赔偿经费,则等同于宣告此为错案。与赔偿相伴随的,是对案件承办人以及相关部门的责任追究也将启动。一些赔偿义务机关就是在这样的直接利益冲突面前,摆不正赔偿与责任、赔偿与政绩之间的关系

今日,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就张尚强申请国家赔偿案召开公开审查听证会。

整个听证会大约持续了两个多小时,张尚强除了偶尔表达自己的意见外,大部分时间都趴在桌子上,或者背靠着椅子,神情显得很疲惫。

2009年4月3日,四川籍到深圳打工的普通务工者张尚强,因为一起纠纷案被以“敲诈勒索”的罪名关押进深圳市南山区一看守所长达211天。在看守所期间,他不幸患上红斑狼疮、血管炎等严重疾病,需终生服药控制病情。

2009年11月,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认定张尚强“行为属调解行为,未敲诈勒索被害人”,决定不予起诉。

张尚强随后向南山区检察院申请国家赔偿,遭到拒绝。

此后,“张尚强是否有权申请国家赔偿,是否能获得赔偿”这一系列问题成为舆论关注的焦点。

受托调解被误当勒索

事情的起因还要从2009年的一起纠纷说起。关于这起纠纷的经过,检察机关对张尚强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书中有详细的记录:

2009年2月26日凌晨3时许,毛某军在深圳市南山区大冲吴屋村一处小巷子与被害人吴某伟发生碰撞,两人遂争吵、拉扯,吴某伟将毛某军打倒在地,致其鼻子流血。附近的蒋某国目睹后,将两人劝开。吴某伟跑回其母亲李某莲经营的理发店,并躲入店中关上店门。毛某军回住处后拿上一把长约50厘米的砍刀,纠集10余人围住理发店,向李某莲和吴某伟索要赔偿款5000元。

随后,张尚强找到蒋某国,称李某莲请他调解,于是两人前往李某莲的理发店门前,与李某莲进行交涉。

2月27日凌晨,毛某军与“光头”(另案处理)、张尚强再次到理发店索要赔偿款,李某莲跑出理发店并报警,毛某军便将店内3台电脑主机搬走。当天下午5时许,被害人吴某伟和张尚强一起乘车到毛某军的住处将电脑搬回。

张尚强、毛某军听说李某莲已报警,遂表示不再索要财物,让李某莲一同前往派出所销案。当晚,李某莲与毛某军一同前往派出所销案,民警要求毛某军提供证明人,毛某军遂致电张尚强,请张尚强帮忙作证,张尚强到派出所后被抓获。3月4日,蒋某国被抓获。

张尚强接受媒体采访时曾表示,“吴某伟和我是老乡,他母亲李某莲想让我去帮忙调解,未料到被当作敲诈勒索抓了起来。”张尚强说,他是去年2月2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以敲诈勒索嫌疑刑事拘留的,4月3日以“涉嫌犯有敲诈勒索罪”被批准逮捕。

因关押患病丧失劳动能力

南山公安分局侦查终结后,于5月20日以张尚强涉嫌敲诈勒索罪移送南山区检察院审查起诉。南山区检察院受理后又于6月18日退回南山公安分局补充侦查,7月17日补查重报;2009年9月1日再次退回补充侦查,9月25日补查重报。

两次补充侦查后,公安机关仍然未拿出确凿证据证明张尚强涉嫌敲诈勒索的犯罪事实。但在此期间,张尚强作为犯罪嫌疑人,一直被关押在深圳市南山区一看守所内。

211天的关押成为了他人生的一个转折点。

张尚强向媒体介绍,他13年前来深圳打拼,一直在南山区大冲经营小店铺。这次因为替吵架的老乡说情,却被冠以“敲诈勒索”的罪名被关押在看守所211天。

张尚强表示,自己进看守所体检时身体健康,在关押期间却患上红斑狼疮等多种疾病,由于没能得到及时治疗,病情发展为肾病综合征,需要终生服药控制病情,至今已支出医疗费13万余元,更为严重的是,他个人丧失了劳动能力。也是在这一期间,他的妻子离家出走。

2009年11月5日,南山区检察院依照刑事诉讼法有关条文,对张尚强作出不起诉决定。

南山区检察院介绍,张尚强在本案中属中间调解人,并未与毛某军进行非法占有的合谋,其行为属调解行为,未敲诈勒索被害人,也未对毛某军的行为提供帮助,其行为不构成犯罪。依据相关法规,决定对张尚强不起诉。

申请国家赔偿遭拒

2009年11月19日,张尚强向南山区检察院提出国家赔偿申请。张尚强的申请中,包括“赔偿被错误逮捕侵犯人身自由的赔偿金23629.89元”、“赔偿住院治疗期间误工费7279.35元”、“赔偿医疗费27000元”。

但最为引人注目的还是,张尚强还提出了“赔偿后续医疗费(每月约为2000元)”以及“赔偿残疾赔偿金和被抚养人生活费(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确定)”两项。

2009年12月14日,南山区检察院向张尚强送达《审查刑事赔偿申请通知书》,告知其赔偿请求不属于国家赔偿的范围,并表示将对他予以司法救助。

随后,媒体开始报道张尚强申请国家赔偿案,一时引发舆论热议。

2009年12月29日,南山区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就“张尚强申请国家赔偿案”进行通报。

在当天的新闻发布会上,南山区检察院副检察长郭世钊通报了该案批准逮捕的理由,以及对张尚强作出不起诉决定的理由。

他表示,该案批准逮捕的理由是,“公安机关的侦查卷中,被害人李某莲指认张尚强向其索要5000元钱,并有言语威胁,还称之所以到派出所销案是受张尚强的威胁;3名犯罪嫌疑人的笔录很简单,很多细节问题没有涉及,但均能证实第一晚围住理发店要钱的时候以及第二晚搬电脑的时候张尚强均在现场;犯罪嫌疑人毛某军的笔录中还提到自己搬电脑的时候,张尚强在门口帮他看着。因此,公安卷中的证据材料已达到‘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逮捕条件”。

而对于南山区检察院对张尚强作出不起诉决定,郭世钊在发布会上向记者解释,是“由于被害人的证言在审查起诉阶段发生重大变化”,检察机关认为,从证据标准的角度看,张尚强的行为已达不到追究其刑事责任的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项和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张尚强不起诉。

对于张尚强申请国家赔偿一事,郭世钊介绍说,鉴于张尚强属于法定的国家不赔偿情形且生活困难,尝试通过为其申请救助的方式给予其合情合理的帮助。张尚强表示不接受,坚持上述六项赔偿请求。此后,张尚强多次向区信访局、区委政法委和市院上访。

张尚强式悲剧为何频发

今年1月11日,张尚强向深圳市人民检察院申请复议。深圳市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南山区人民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书》适用法律错误。经该院检察委员会决定,撤销该《不起诉决定书》,指令南山区检察院按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四款的规定,重新对案件作出处理决定。

2010年4月29日,南山区检察院作出新的不起诉决定。

5月6日,张尚强再次到南山区检察院递交国家赔偿书面申请材料。

6月10日,南山区检察院召开张尚强申请国家赔偿案公开审查听证会,邀请了该市的人大代表、法学专家表达自己的看法和意见。

针对张尚强的案件,深圳大学法学教授肖又亮表示,错误逮捕不单单是主观上的错误,但从这件案子的结果来看,南山区检察院作出批捕的决定是有缺陷的。他表示,针对张尚强目前的个人情况,他可以寻求国家赔偿,但对于赔偿的事项,需要检察院与他进行进一步的协调。

而作为深圳市人大代表的郭海英则表示,根据现行的国家赔偿法,如果赔偿义务机关确认赔偿,并向财政申请赔偿经费,则等同于宣告此为错案。与赔偿相伴随的,是对案件承办人以及相关部门的责任追究也将启动。对责任官员及其各级领导来说,赔点钱事小,反正由财政支出,又不用掏个人腰包,但错案责任追究事大。一些赔偿义务机关就是在这样的直接利益冲突面前,摆不正赔偿与责任、赔偿与政绩之间的关系。

也有人士表示,近年来,张尚强式的悲剧并不鲜见,国家赔偿难的背后,既有制度设计的疏漏,也有制度异化的现实。只有普通公众的利益诉求得以充分表达,才能有效约束官员们的“自留后路”。

据了解,新修改的国家赔偿法将于今年12月1日起开始实施,其中明确规定,“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此外,据专家介绍,新修改的国家赔偿法取消了刑事赔偿中的确认程序,当事人赔偿可以通过两种途径:一种是像河南赵作海案协议解决;另一种是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直接提赔偿诉讼,直接向赔偿义务机关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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