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合同纠纷案,并依据合同法中关于撤销权的规定,判决撤销被告张某与第三人汤某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
原告陆老太在北京市区有一套房子。2008年8月,她和女儿张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房屋以37万余元的价格过户给张某。在办理过户手续后,张某一直未支付购房款,陆老太无奈将女儿告上法庭,法院判决张某需给付母亲房款及诉讼费38万余元。
不料,陆老太在2009年10月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时发现,张某已于2008年12月将涉诉房产通过买卖合同的方式,以38万余元的价格过户至女儿汤某名下,致使陆老太的债权无法实现。陆老太认定女儿张某和外孙女汤某恶意串通低价转让财产,于是再次起诉到法院,要求撤销张某和汤某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我国合同法规定,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据此,判决撤销张某与汤某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
判决在说理部分指出,中华民族自古以来就有“百善孝为先”的优良传统,儒家经典《孝经》甚至把“孝”誉为“天之经、地之义、人之行、德之本”。由此可见,“孝”是一种普遍认同的传统道德规范。这种美德,在当前社会也应提倡,为人子女,不仅应赡养,更应善待父母,不因私利而妄言、而反目。结合本案,原告已经是八十高龄的老人,被告作为原告的女儿,理当孝顺原告,但其从原告处购买房产后,非但不给付原告房款,而且在法院判决后逃避债务,其行为不仅违反了法律的规定,也违背了社会道德,与和谐社会的宗旨背道而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