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网
法律通行证: 用户名: 密码:  注册
律师加盟热线:400-8919-913   律信通 律信通  
律师
公众 咨询 贴吧
律信通 案件委托
频道 房产 婚姻 交通事故 保险 建设工程 劳动
留学
公司 合同 刑事辩护 医疗 知识产权 工商
新闻 宽频 文书 常识 案例
法规 专题 杂志 百科 论文
查找全国各地律师: A B C D E F G H I J K L M N O P Q R S T U V W X Y Z 点击各城市名拼音首字母查找律师 公众找律师,信赖律信通!律师做宣传,首选律信通!
民商事务新闻
中国法律网 > 民商事务法律 > 民商事务新闻 > 正文
您好,点击直达北京分站>>
该频道下
首页 法制新闻 法律咨询 民商事务律师 常识 案例 文书 贴吧  
 

抗日名将后人讨房22年未果 房产证成废纸(图)

中国法律网 来源:互联网 2010-4-6 我要评论 『双击自动滚屏』

翠花胡同31号院,一个女孩与她的小狗。在事关这院子的一场官司中,房东和租户均承受着折磨。本报记者张沫摄

3月31日,于女士走进东城区翠花胡同31号院,讨要自家的一间半“标准租私房”。这是她爷爷、抗日名将于学忠留下的房产。1988年至今的22年中,她父亲一次次来到这里,却始终未能如愿。

“标准租私房”是个特有的历史词语,意指“文革”期间被没收的私房,在落实政策时,由国家规定房租并带着租户发还原私房房主的私有房屋。

在房价高涨的背景下,这些标准租私房的房东和房客们,均承受着前所未有的折磨。

讨房

3月31日上午10时,走进翠花胡同,于女士说:“我记得原来没这么窄啊!”

于女士的爷爷是国民党抗日名将于学忠,曾任平津卫戍司令、冀甘鲁三省主席。可凸显其历史地位的一个史料是:1936年“西安事变”后,张学良送蒋介石回重庆前,召集东北军将领开会,将东北军的指挥权全权委托给了于学忠。

翠花胡同31号院,共26间半房子。1933年,于学忠买下这套二进四合院。1950年,受周恩来邀请,隐居重庆的于学忠来到北京,和家人一同生活在这里,直到1964年过世。1966年,红卫兵进驻这个大院。不久,前院的三间正房和东西厢房的一部分,在房管所的安排下,分给了梁、申、刘、张等几户居住条件困难的普通居民。

于女士生于1968年。在其儿时的记忆中,翠花胡同很宽,31号院子也很大,里面有假山、花圃和鱼池。如今,原本宽敞的四合院已局促破败,院中矗立着几间自建房,仅余几条狭窄的过道供人通行。

拐进西厢房,敲门后,走出一位年迈的老人,这是于女士要找的租客申荣庆。几番比划后,发现对方因耳聋实在难以沟通,她只好苦笑着离开。

10时20分,于女士来到东城区房管局租赁科。说完来意后,一位女工作人员笑着说:“咋办?再等等吧。”于女士跟着苦笑,等了22年了!

10时50分,她来到北京市私房政策落实办公室。一名工作人员说:“他们分房了没有?分了,好,起诉他们!”于女士说:“起诉过,但他们不具备腾房条件,法院能把他们赶到大街上吗?”

这似乎是过去22年内每一次讨房行动的缩影。

官司

1988年,北京市开始落实私房,于学忠的后人们讨回了翠花胡同31号院的产权,条件是,产权必须带着申、梁、刘、张四户租户返还。在北京的房屋管理制度上,这被称为“标准租私房”。意思是:“落实政策的私房房主,按照国家规定的租赁标准,将自己名下的房屋租赁给此前承租该房的房客。”

这是一个兼顾房主、房客利益的解决方案。后来的房地产研究者将此视为“妥协”之举——在房屋稀缺的上世纪80年代,这种制度在法律上明确了原私房主的所有权,同时肯定了租户的居住权利。但在此后的现实运作中,这形成了一个尴尬的局面——“一方拿着不算数的房产本,另一方住着不踏实的房子”。

刘、张两家的单位尚好,其所在单位先后给他们解决了住房,并搬离了这个小院。申、梁两家则情况不同。申家所在单位曾分配给其一套房屋,但因子女较多,其始终拒绝腾房;梁家子女多为下岗工人,单位也无力解决。

从1988年起,迄今已22年,于家的讨房代理人换了三拨:起先是于女士的父亲,后来是外甥,今年换成了于女士。

每一次,于女士拿着标准租私房的文件上门,对方都很客气地回答:“您就别拿出来了,我都背脑子里了。”

从1998年起,于家试图通过诉讼来解决问题。于家很慎重,花钱找了政法大学的两位老师,申家只有女婿巩先生一个人出场。

为遏制“房东”与“房客”之间的冲突,最高人民法院在2001年之前曾推出了一个审判原则——房主若要求收回房屋,须满足以下两个条件的一个:1.举出房客有其他住处可以搬入的证据;2.为房客找房住。

于家请来的律师找到了申、梁两家有分房的证据,但法院认为不具备腾房条件,于家输了官司。

2005年,于女士的叔叔将梁家告上法院。12月判决下达,根据2001年北京市委新出台的37号文件,承租并居住在于家28.20平方米住房的梁家10口人应腾退房屋,并领取23万余元搬出补偿费。23万元的补偿标准,由东城区标准租私房腾退工作督察办公室按照相关文件算出。

时至今日,这一判决还未获执行。“4户10口人,23万元够干什么?”梁女士称。拿到判决时,她说了句气话:“我们家几个人都在这站着,哪一个都不是影子。你帮我安排一下。实在不行,你挖个坑把我们埋了,这最省心。”

僵局

不管有过怎样的纠葛,这些标准租私房的房东和房客之间,并不认为对方是“太坏的人”。

梁先生和于女士的叔叔打官司时,出庭双方是小时候的玩伴。开庭前,双方互相点了根烟,扯了几句。“法官看到觉得很奇怪,说你们关系还不错,那打啥官司啊。”

申家女婿巩先生对于家的人印象也不错。“老先生很有修养。不常来,说话也很客气,从没红过脸。”

争斗,其实在暗地里。目前坚守在31号院的申、梁两家人中,多为40、50人员。巩先生说:“我收入不足1000元,妻子退休收入1500元,把我们的钱全搁在房子上,一年也买不了一平米。腾房天经地义,但我怎么办?”

早期,按相关规定,标准租私房的租金比公房租赁标准“略高”。2001年后,该租金逐渐放开。无论最初的几毛钱到最近的30多元,于家坚持不收房租。一是,收租金意味着承认租赁关系;二是,收到的那几个租金,还不够修房的钱。

于女士感叹道:“说白了,我们这些标准租私房主的房产证,连一张白纸都不如!”

房客们也承受着日益严重的折磨。梁先生说:“公租房,政府后来给修建了厕所。我们这些私租房,政府不管。这个院上厕所,只能跑到中国美术馆附近的公共厕所,至少二三百米远。要是赶上拉肚子,就别提了。”

与“不方便”相比,更重要的是老房子的安全维修问题。申荣庆的女婿巩先生说:“每下一场雨,东华门房管所的工作人员都来看一趟,看我们是不是被压在房底下了。公房国家修,私房国家不管,待私房主签字认账才能修。拖了好几年,于家始终不签字。”

等待

2009年10月,于女士的父母将原有石景山区那套37平米的老房子卖出。老房在五楼,70多岁的老人上下很辛苦。

手持近50万元老房款,于女士打算在自己居住地附近(南三环外)给父母买套小房子。10月份,70多平米的一居报价116万,一来嫌贵,二来觉得朝向不好,当时没拿定主意;她出差一个月后回来,这种房子到了130万,还没过两天就卖了出去;这几天报价,据说到了150万。

短短几个月,房价从116万涨到了150万,于女士心里“很难接受”。尤其令她郁闷的是,报价140多万的房子,要求她带定金直接去定房子。“买白菜还让挑呢,100多万,看都不让看?”于女士说。

除了担心手中的房款追赶不上高涨的房价外,还有另外一个麻烦迫在眉睫——老房子卖了,按照一个地址只能落一户人家的户籍管理规定,老人的户口必须给人腾地。

想到这里,于女士有些黯然。她说,去年5月,重庆于学忠纪念馆开幕,他们这些于氏后人都参加了开馆仪式。“爷爷在东北、重庆和山东都有房子,全部捐给了国家。过去的22年间,我们从没有提过爷爷的名字办过这件事。”她说,即使是现在,她也并不想这样。

无独有偶,2005年,老舍的四个子女也将承租自己私房的房客告上法院,有媒体做了大幅报道,但此后再无下文。记者昨晚致电老舍之子舒乙获悉,此案已胜诉,但对方拒绝腾房,双方仍在僵持中。

翠花胡同31号院内,申、梁两家已不关心房价。梁先生的小闺女爬上了在平房半中腰搭建的小阁楼背课文;隔壁,申荣庆在首都经贸大学读书的孙子回了家,躺在沙发上睡着了。在这两个地方,他们已分别睡了10年和22年。

2004年,北京市大力推进标准租私房腾退工作,媒体报道称,截至当年年底,完成了约95%的腾退任务,并宣布已“基本解决”标准租私房问题。

翠花胡同31号院,是上述数字的例外。该院的最新处置信息难以获得。4月2日,记者致电专管该院的东华门房管所工作人员孙娟。孙称,此事很敏感,不能介绍任何情况。

接待于女士时,东城区房管局工作人员曾经透露,北京市政府计划腾退最后的这批标准租私房。方案是,市财政出一些,区财政出一些,单位实在不出的,可由市财政先行垫付。“但目前只是有这么个意向,具体政策什么时候下来,谁也不知道。说快,也许明天;说慢,也许还得20年。”

本报记者王阳

上一条: · 富二代培训班3个月收费66万 教学含骑马茶道
下一条: · 北京唐家岭搬迁开始 “蚁族”不舍商家无奈
  最新民商事务新闻: 
·“历史最高!”金价每克逼近650元,有人火速
·专心医美,福瑞达拟转让旗下装饰公司,继续出清
·美国普利策新闻奖得主赫奇斯:美国不希望俄乌冲
·电动车需求减弱:特斯拉对手今年产量目标不及预
·已婚女子装单身骗走6名相亲男50多万,获刑十
  最新民商事务咨询: 
·物业收费不合理(0回复)
·怎么样办理城镇居民养老保险(0回复)
·对公帐号不能注销,法人是否要负法律责任?(1回复)
·国家对买房人有何规定(1回复)
·试用期三天没工资合理吗(1回复)
  北京民商事务律师:   
全部民商事务律师>>
 
全部北京律师>>
 
欢迎您加入
欢迎您加入
欢迎您加入
欢迎您加入
欢迎您加入
欢迎您加入
网友评论  
 
  免费法律咨询 在线委托案件
  咨询在线律师 查看律师电话
 
  按专业频道查看法制新闻
民事类
拆迁安置 民商事务 医疗纠纷 交通事故 合同纠纷 人身损害
工伤赔偿
婚姻家庭 遗产继承 保险理赔 消费权益 抵押担保
经济类
纳税筹划 工程建筑 房产纠纷 个人独资 金融纠纷 经济仲裁
污染损害
知识产权 连锁加盟 银行保险 不当竞争 网络法律
刑事行政
取保候审 刑事辩护 刑事自诉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国家赔偿 公安国安 公司犯罪 海关商检 工商税务
公司类
公司诉讼 股份转让 破产解散 资产拍卖
企业改制 公司清算 公司收购
涉外类
海事海商 外商投资 合资合作 涉外仲裁
非诉类
工商查询 资信调查 私人律师 合同审查 常年顾问 移民留学
 
用谷歌搜本站
 
用百度搜本站
 
民商事务新闻
最新
推荐
热点
 
  民商事务视频                    全部>>
民商法特殊的商标侵权
民商法迟来的房产证
触电的小偷
[法律讲堂]劳动维权
中国法律网 版权所有 邮箱:service@5Law.cn 建议使用:1024x768分辨率,16位以上颜色 | 京ICP备2023040428号-1联系我们 有事点这里    [切换城市▲] 公司法
关闭
400-8919-913 工作日:9:00-18:00
周 六:9:00-12:00

法律咨询5分钟内回复
请用微信扫描二维码
关闭

关注网站CEO微信,与CEO对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