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记者从佛山市中级法院获悉,去年出事前原本四肢健全17岁少年阿超,用别人的身份证进佛山进厂打工,刚工作37天,阿超就因工伤失去了左臂。经过历时一年的劳动仲裁和到法院起诉,阿超终获厂方25万元赔偿款。
广西人阿超于去年3月经介绍到佛山某陶瓷公司车间上班,负责超洁亮机的操作。但在去年4月17日,意外发生了。阿超在车间操作超洁亮机器过程中,左手不慎被卷入了传送带,送院后左肩部以下全被切除。
事后,阿超通过劳动仲裁机构认定阿超与车间所在的佛山某陶瓷公司存在劳动关系。陶瓷公司不服仲裁,后将本案起诉至一审法院。
陶瓷公司称其与阿超根本不存在所谓的劳动合同关系,理由是该车间已发包给某抛光蜡厂,既然阿超是在该车间受的伤,那么他就不可能是陶瓷公司的员工。但在一审过程中,抛光蜡厂也否认与阿超存在劳动关系,理由是抛光蜡厂并没有阿超其人。
后经一审法院查明,去年春节过后,阿超借用了同乡阿伟的身份证外出打工,并以阿伟的身份在陶瓷公司所属的车间负责操作超洁亮机,但阿超与陶瓷公司以及抛光蜡厂均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从中领取过任何工资费用。
另查明,早在2008年10月,陶瓷公司与抛光蜡厂签订了承包合同,约定抛光蜡厂负责聘用超洁亮生产线的开机操作工、上砖工。同时约定抛光蜡厂派到陶瓷公司负责超洁亮生产的工作人员属劳动派谴,不享有陶瓷公司的编制,派谴人员的招用、培训以及支付工资、购买保险等责任均由抛光蜡厂负责;如抛光蜡厂与其派谴到陶瓷公司工作的人员发生劳资纠纷、工伤事故纠纷均与陶瓷公司无关。
一审法院据此认定,阿超与陶瓷公司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因本案为陶瓷公司提起的确认之诉,至于阿超与抛光蜡厂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不属本案的处理范围,阿超可另案主张。
阿超不服判决上诉至佛山中院。经十余次调解,三方都认为法院的意见很有道理,均同意调解结案,阿超终获厂方25万元赔偿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