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经审理查明,2009年农历11月份,被告人杨明鉴在站集南街见梁某某独自一人,就将其拉扯回家中,居住有二十多天后,将梁某某以2000元的价格卖给本村的杨某某为妻。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明鉴以出卖为目的,将妇女卖给他人为妻,其行为构成拐卖妇女罪。虞城县人民检察院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杨明鉴认罪态度较好,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结合本案被告人的具体犯罪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等之规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