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缙云县教育局原局长、丽水市笫二届人大代表陈益受贿,日前被当地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30000元,追缴其受贿犯罪所得共计人民币82000元,由检察机关上缴国库。
陈益自2004年9月23日起任中共缙云县教育局委员会书记,2006年4月19日起任缙云县教育局局长,全面负责缙云县教育局工作。
在这期间先后五次收受县教育局教研室主任王琳富为得到其对教研室的关照所送的人民币共计40000元;收受缙云像质计厂柳某为感谢其对该厂改制的支持以及日后的关照所送的人民币20000元;收受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缙云县支公司经理李某为感谢其对公司业务上的关照与支持所送的人民币共计12000元;收受缙云县某广告设计制作有限公司汪某为能得到其对广告业务上的支持和某教育印务有限公司业务上的关照所送的人民币10000元。共计82000元。
法院认为,陈益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人民币共计82000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陈益到案后检举、揭发他人抢夺犯罪事实,还协助公安机关抓获一名盗窃犯罪嫌疑人,经查证属实,应认定其具有二次立功表现,依法可以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同时陈益在纪检机关调查谈话期间主动交代了尚未掌握的同种较重受贿罪行,一般应当从轻处罚。其归案后认罪态度尚好,并已退清赃款,相对减少了社会危害性,可酌情从轻处罚。
法院综合陈益的犯罪事实、情节,决定对其予以减轻处罚。
宣判后,陈益对法院的判决不服,当庭表示要向上级法院提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