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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狱警超低价购买犯人住房 助其伪造证据获刑

中国法律网 来源:互联网 2010-4-15 我要评论 『双击自动滚屏』
兰州新桥监狱原管教民警张某将手机提供给在押犯王某,让王某与外界联系,还帮王某对外“传条子”伪造证据,王某将一套价值57万元的房子5万元“卖”给张某作为报答。13日,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张某有期徒刑13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万元。

  监狱民警为在押犯提供手机通话

  检察机关在起诉书中指控,2008年,被告人王某羁押于兰州市西固区看守所。期间,王某因心脏病突发,于12月30日被转押到兰州新桥监狱住院治疗。此间负责监管的管教民警张某与王某在聊天中得知,王某为兰州市某住宅小区的开发商,而张某也向王某叙说了无房之苦。

  经若干次沟通之后,张某将自己的手机提供给王某,让其多次与涉案人员李某等人通话,打听案情,串通外界。由于张某的特殊照顾,王某让李某等人就张某在该公司住宅小区买房一事进行“关照”。检察机关已查实,2009年7月10日至7月22日,王某通过管教民警张某提供的手机与李某等7人通话14次,其中7月10日与陈某通话长达44分钟。此前的2009年3月,张某选中王某公司开发的某小区130平方米的住房一套。

  5万元购买到价值57万元的房屋

  2009年4月,检察机关准备对在押犯王某所在的兰州某房地产公司的财务账目进行审计,一张金额为50万元定期存款单的收条引起检方注意,而该存款已被王某全部侵吞。该公司的熊某提出让王某从监狱带出来一张由他亲笔签名“借条”进行处理。随后,该公司李某等人找到管教民警张某,张某将王某签好的纸条带出后交给了李某等人。

  王某随即通过张某提供的手机授意给其房屋一套。张某在交了5万元定金后,以其女友之名办理了该公司住宅小区的一套房价约为57万余元的房屋购房合同,并于2009年7月拿到该房钥匙。

  法院判监狱民警有期徒刑13年

  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08年12月至2009年7月,张某在兰州新桥监狱担任管教民警期间,向在押犯王某提供手机让其多次与涉案人员李某、闫某等人通话,打听案情。2009年5月,为掩盖王某侵吞公款的事实,张某传递信息并帮助王某将纸条给监外的李某等人,后涉案人员据此条伪造证据,以使王某逃避处罚。张某购买在建的房屋扣除其交付的定金5万元后,受贿数额52.8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行为构成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和受贿罪。鉴于因其受贿房屋所有权登记尚未完成,对房屋亦未实际控制,系受贿未遂,依法可从轻处罚。故法院以被告人张某犯受贿(未遂)罪和犯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数罪并罚,判处其有期徒刑13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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