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救超过48小时无法认定为工伤
南方日报讯(记者/项仙君实习生/潘潘)东莞市企石镇一家台资工厂的员工幸佐桂在工作岗位上突发脑溢血,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因为抢救时间比《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48小时多出了一个多小时,劳保部门因此难以认定其为工伤。一个多月过去了,死者家属还在厂门口搭建的帐篷内苦讨说法。
超时加班累死员工?
昨天记者接到报料赶到企石镇圣鑫灯饰厂门口时,看到死者的父母正坐在该厂门口,捧着儿子的遗像号啕大哭。在工厂的保安室门口,他们搭起了一个帐篷。从年初二开始,死者的父母和妻子就蜗居于此。据死者的堂兄告诉记者,幸佐桂是2007年2月进入该厂做保安的,今年1月26日17时左右,幸佐桂在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昏迷倒地,之后被送往当地医院,21时40分左右进入手术室抢救,于1月27日凌晨5时停止呼吸,28日早上8时确定为脑死亡,22时宣布死亡。
死者堂兄说:“幸佐桂一向没生过什么病,他就是给累死的。”他拿出幸佐桂的工资单,上面显示,幸佐桂进入工厂以来,每个月都是天天上班,3年来一直是超负荷工作,并且作为保安的他还要兼做杂工,经常干一些搬运的重活,工资每月才1000元左右,没有任何加班费。出事当天,幸佐桂还拿了车间的一些活到保安室去做。几个从该厂辞工出来的工人告诉记者:“这个厂的待遇太差了,为应付检查,厂里的工卡都做了真假两份。”
更不可思议的是,在幸佐桂死后,其亲人才发现工厂一直未给他买社保,也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
幸佐桂的老婆向记者哭诉,孩子只有几岁,双亲年近70,还有些残疾,丈夫死后她不知道日子该怎么过。
抢救时限令基层为难
企石镇劳动部门两名干部向记者介绍,之前他们已向该厂发过整改通知书,要求该工厂妥善解决超时加班的问题。但是由于工厂订单具有季节性,确实也存在超时加班的问题。工厂是否付给工人加班费,他们表示对此并不知晓。他们同时承认,现在企石各工厂都存在招工难的问题。
该厂所在地霞朗村村委会主任说,事发后村里也会同各个部门,一直在积极处理,但由于家属提出的赔偿要求太高,一时难以解决。
圣鑫厂的老板江先生承认,工厂没有为幸佐桂购买社保确实存在过错,厂方也一直积极主动地对待死者家属,为他们租房并垫付相关生活费,也曾提出过私了方案,但被家属拒绝。现在家属在厂门口这样闹,工厂已经很忍让了。他说:“我们已经是很有良心的了。”他要求按照法律途径解决,如果认定为工伤,就按工伤进行赔偿。
企石镇社保分局一位处理该案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国家《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明确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才能认定为工伤。”他表示,幸佐桂比《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48小时超过了一个半小时,因此可能很难认定为工伤,他们也感到很为难。社保局建议当事双方能够协商解决此纠纷。
记者就此争议向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工伤部门进行了咨询,他们解释说,48小时应该从医生开始抢救计时,直到停止呼吸。如果超过48小时,就难以认定为工伤。
■律师视点
这样的规定有点荒唐
广州国智律师事务所的律师陈军表示,这样的规定有点荒唐,不知道48小时是依据什么制定的。他说:“工伤的本意是对工人在工作期间受到的伤害进行赔偿。按这种规定,48小时内人死了算工伤,48小时以外人死了反而不算工伤,这太荒唐了。”陈军表示,由于每个人受伤原因不同、症状不同,身体状况也存在差异,因此48小时并不应该作为一般因工死亡的标准。
昨晚,企石镇政府有关领导告诉记者,当天政府已妥善安置了死者家属,双方同意第二天再次协商,该案将尽快得到解决。
■相关案例
像幸佐桂这样因为抢救超时难以认定工伤的事已发生过多起。前不久,四川宜宾的一位公交车司机在上班开车途中突发疾病昏迷,抢救11天后宣告死亡,公交公司及家属都认为属于工伤,但劳动部门却作出“不属于因工死亡”的决定书,其依据就是现行《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
2008年4月,厦门建安集团有限公司工程师肖文旭开会发言时突发脑溢血,抢救无效3天后死亡,也因工伤认定发生争议。但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为,出于人性化的考虑,利用呼吸机延续病人生命超过48小时后死亡的,也应给予办理工伤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