癫痫病人在医护人员的面前,从二楼跳下摔成重伤。日前,南开区法院经审理后,认定医院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因此一审判令医院赔偿跳楼病人经济损失4万余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
2005年,顾先生因癫痫病发作入住了某医院。数日后,顾先生自行出院,回到家中。次日,他在妻子的陪同下再次入住医院治疗。两天后的晚上10时许,顾先生从医院住院处的二楼跳下。虽然医护人员进行了劝阻,但仍然未能阻挡住他,造成腰椎体爆裂骨折,足部、胫骨等处骨折。家属表示,顾先生入院治疗时,医院没有要求家属进行陪伴,也没有开具陪伴证。事发时,顾先生是在护士及实验室人员的注视下,从医院住院处二楼摔下的。医院承诺对顾先生的摔伤进行检查和治疗。但该医院因无核磁共振设备,就让顾先生到另一家医院进行检查。此后,他们多次要求事发医院承担责任,均遭拒绝。因此顾先生提起诉讼,要求医院赔偿各项损失25万余元。
医院代理人表示,顾先生有癫痫病史,医生对其使用了抗癫痫病药物,并要求家属陪伴。顾先生两次住院期间,医院均未发现其精神不正常。医院为顾先生请了专家会诊,心理学专家的会诊印象为癫痫性精神障碍。顾先生在事发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医院无过错,所以不同意顾先生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法院认为,顾先生患有癫痫病症,原告陪伴人员未充分尽到陪伴护理义务,使顾先生在无陪伴人员护理下跳楼摔伤,对此本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考虑双方存在医疗服务合同关系,医院在对顾先生病症作出正确诊断并给予相应治疗的同时,亦应结合顾先生原发病症及其自行出院回家的情形,对他可能出现的过激行为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结合医院应承担的合理注意义务及其医护人员未有效阻止顾先生跳楼的情形,医院应对顾先生的损害后果应承担部分责任。
-律师说法
多场所应“注意”
宁一律师事务所律师宋晓毅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医院是从事经营活动的法人,它的工作人员应对病人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
根据《解释》规定,宾馆、餐厅、娱乐场所、运动场所、商场、运输工具的所有人,以及为群众提供服务的其他机构,也应就一些具体情况,对消费者尽到合理注意义务。比如说场所地板湿滑,工作人员就应该加以注意,并提醒消费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