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2月16日下午,因在长春市宽城区东天光路附近某小区门前卖沙子和水泥,3名男子被多名小区保安持镐把殴打,结果造成2人受伤1人死亡。事后,据其中一名伤者张某说,他们被打其实是因为没有向小区物业交纳“管理费”,招致物业保安的不满。对于张某的说法,小区附近商铺无人承认。
2009年12月17日,记者赶到该小区保安室,保安承认小区门口曾发生殴斗,但该小区却没有人出面解释事发经过和原因。
日前,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2009年长春市宽城区东天光路附近某小区发生的保安打死卖沙人一案做出一审判决,涉及此案的12人均因故意伤害罪获刑,刑期从三年至十二年不等。12月7日,几名获刑人员的亲属赶到长春,同该小区物业公司就赔偿问题展开协商。
涉案12人均获刑
12月2日,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保安打死卖沙人”一案做出一审判决:
一、被告人朱昭臣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
二、被告人王佳田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三、被告人段雪松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四、被告人刘金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五、被告人郭大勇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六、被告人翁敬存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七、被告人高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八、被告人张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九、被告人张志远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十、被告人马瑞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十一、被告人刘忠操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十二、被告人赵勇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家属:物业应负主要责任
12月7日,涉案人员张志远的父亲打电话到本报,他认为当初自己的儿子给小区当保安,打人完全是受该物业公司的指使,造成的严重后果也应由该物业公司负主要责任,他对儿子获刑四年表示不能接受。
“我儿子出事时候刚19岁,你说一个小孩他哪能懂那么多?物业公司的领导说让干啥就去了呗。”张先生说,他认为法院对其儿子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的刑罚过重,正在考虑上诉。张先生还认为该物业公司应该对几名获刑的保安进行赔偿,因为事情是属于在公司带领下的集体行为引起的。
目前,包括张先生在内的几名获刑人员家属正在同该小区物业公司协商赔偿的问题,但双方尚未能达成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