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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考试第二名要求弃录第一名 称专业不符

中国法律网 来源:西安日报 2010-12-3 我要评论 『双击自动滚屏』

备受各界关注的全省首例公务员录用行政纠纷案终于尘埃落定,市中院昨天作出终审判决,一审原告张洋要求撤销原审判决,撤销省公务员局2009年录取张竞为西安市城改办科员的具体行政行为的上诉请求被驳回,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首次起诉

第二名要求弃录第一名

在2009年陕西省公务员招考中,西安市城中村改造办公室上报了一个“城市规划”专业岗位。招录结束后,综合成绩排名第二的考生张洋得知,省公务员局招录的考生张竞综合成绩排名第一,但所学专业是“资源环境与城乡规划管理”,并非“城市规划”专业。

2009年11月23日,张洋向新城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他认为张竞所学专业不符合两人竞争职位的报考条件,在报名考试“相关专业一览表”上,“资源环境和城乡规划管理”属于地理科学类,而不属于此岗位规定的“城市规划”专业,省公务员局作为招录机关对考生资格审查不严,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依法撤销省公务员局录取张竞为西安市城改办科员的行为,同时改录自己。2010年4月6日,新城法院对此案进行开庭审理。

一审法院认为,张竞所学专业与其报考职位的专业资格条件相符,属于其职权范围内的合理裁量,此认定并无不当。7月22日,新城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张洋的诉讼请求。

再诉理由

谁用人谁应负责资格审查

所学专业不符合招录条件

张洋不服一审判决,于8月4日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行政上诉状。

张洋上诉称,省公务员局对张竞报考资格条件直接进行审查,违反了《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第十九条的规定,认为对张竞的资格审查应该由西安市城改办负责;张竞所学专业为资源环境与城乡规划管理,按照教育部的规定,该专业属于理学当中地理科学类专业,而招录公告中要求的城市规划专业是工学当中土建类专业,故张竞所学专业不符合招录基本条件,省公务员局录取张竞不具有合法性,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判决,撤销省公务员局2009年录取张竞的行政行为。

被上诉人省公务员局辩称,招录机关有依法行使对报考公务员的考生资格条件进行审查的权力,用人单位无资格审查权。张竞所学的专业符合报考职位要求的条件,其在对张竞的录用过程中严格依照国家法律和相关政策,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恰当,上诉人张洋要求撤销对张竞的录用行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原审第三人张竞述称,其所学专业为资源环境与城乡规划管理,完全符合用人单位西安市城改办报送的公务员招录计划文件中对城市规划职位的要求,省公务员局的招录行为合法。原审第三人西安市城改办述称,其对张竞所学专业是否符合招录职位要求的条件,只有建议权,没有专业认定权。

终审判决

所诉不予采信

维持一审判决

市中院认为,省公务员局作为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次公务员招录的组织工作,其有权委托原西安市人事局对报考公务员的考生进行资格审查和依照法定职权进行资格复审。而第三方西安市城改办作为用人单位没有公务员招录权。故张洋关于对张竞的资格审查应由第三方西安市城改办负责的主张,缺乏依据,不予采信。

市中院认为,张竞所学专业为资源环境与城乡规划管理,其所学的多门课程与城市规划相关,符合报考职位本身所需的“具有城市规划类相关背景的要求”和用人单位的需求。根据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原西安市人事局和省公务员局认定张竞符合报考职位的专业资格条件并无不当。故张洋提出张竞所学专业“资源环境与城乡规划管理”而非“城市规划”专业,不符合招考职位条件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依法予以驳回。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张洋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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