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先生骑车经过小区道路时,被路中的水泥块绊倒受伤。他的损失是找路政部门或是开发商索赔,还是自行承担呢?近日,晋安区法院给出“说法”:小区开发商应承担80%的赔偿责任。
去年5月,程先生骑电动车路过新店镇一高档小区的道路时,因该道路无路灯照明,电动车撞到路中的水泥块,导致他鼻骨骨折,花去数千元医疗费。
经交巡警部门认定,出事路段是小区开发商出资建设的,未通过相关部门验收,不属于道路的范畴。程先生多次找开发商要求协商处理,遭到拒绝,他只得将开发商推上被告席。
晋安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小区开发商负有对该道路的维护和管理的义务,由于其疏于维护和管理,造成程先生人身损害的结果,应承担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即80%的民事赔偿责任。程先生自行承担20%的责任。
据此,该院判令开发商赔偿程先生6900.51元。判决生效后,开发商主动付清了这笔款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