夹带未结账物品出门时被拦下,顾客陈先生补交钱款仍面临50倍罚款的处罚,心急的陈先生使计欲脱身,结果在被保安追赶的过程中,不慎摔成骨折。日前,青浦区法院对这起维权变侵权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进行了调处,超市一次性赔偿陈先生2万元。
顾客受伤后,保安匆匆放人
陈先生来沪打工多年,2008年12月,他在青浦一大型超市购物后,结完账正准备离去,检测器突然响了。两名保安很快过来询问是否有商品没有付款,“正巧”接到电话的陈先生没当一回事,摆摆手就想离开。为了不引起骚动,保安把陈先生“请”到楼上的一个小房间里,交给超市防损部经理处理。
到了楼上,陈先生才“想起”自己有两双价值30元左右的羊毛袜忘记付账了,赶忙从贴身的T恤口袋内掏出来要付账。不料,让门外保安代为付款后,经理却不放行,声称依据超市规定,对于陈先生这种小偷小摸的行为,要处以商品价额50倍的罚款。陈先生很不服气,称超市是在敲诈,嚷嚷着要报警。但经理不为所动,反而告诉陈先生,他盗窃超市货品,派出所首先要对他处以15天的拘留。想到自己在2001年曾因寻衅滋事有过前科,心虚的陈先生担心会因不良记录而“二进宫”,立马就没声了。
就这样耗了1小时后,急于脱身的陈先生终于有了主意。他向经理表示愿意交钱,但是手头现金不够,要去ATM机上取。眼见工作做通,经理当即就派两名保安陪同陈先生,一起去超市门口的ATM机取钱。到了目的地后,陈先生假意取钱,趁两名保安分神,他撒腿就往马路对面冲。发现情况的保安紧追不舍。在追赶的过程中,陈先生摔倒在地,马上就被四面八方赶过来的保安们强行扭送回超市的小房间。
眼见陈先生的伤势比较严重,工作人员担心事情闹大,匆匆忙忙让他在防损报告上签字,打算放人。不料,原本害怕报警的陈先生却在此时拨打了110。
自力救济超限度,维权也理亏
为了医治脚伤,仅医药费一项,陈先生就花去1.4万余元。他又找到该超市索赔,但超市认为自身行为完全合法,陈先生受伤是其咎由自取。9个月后,陈先生向法院起诉,要求超市长赔偿各项经济损失10万余元。
根据公安机关调查,认为并无充分证据证明陈先生的行为构成盗窃。承办法官认为,罚款作为一种行政处罚,应由特定机关在符合有关条件时依法定程序作出。本案中,无论陈先生的行为是否构成盗窃,超市都无权对其处以50倍金额的罚款。超市的行为已经严重超出了自力救济的范围,侵害了陈先生的合法权益,应当承担一定程度的赔偿责任。
[名词解释]
自力救济
尽管我国法律未对其作出明确界定,但一 般认为,自力救济与公立救济相对应,是指权利人采取各种合法手段保护自己权利不受侵犯。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皆属于自力救济的范畴。为了防止滥用自力救济侵害他人权益的情况出现,法律对其给予严格限制:其必须是在来不及请求国家机关救济的情况下实施,并以足以保障自身权益为行使限度。如果采取扣押货物或限制人身自由的方式实施,应立即向有关国家机关申请援助,不能自行处分。
本案的承办法官解释道,在发现顾客夹带未结账物品离店时,超市应注意区别对待:在顾客确有物品忘记结账时,派人当场为其结账即可,没有必要强行带至公司工作室私自处理;即便发现顾客故意藏匿物品,也应直接将其移交公安机关,由其依据情节轻重作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