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记者日前在三大搜索引擎搜索“网络打手”的结果:
百度,立刻出现“网络打手公司”、“网络打手招聘”优先词条,点击进去,主页前三条或四条全部为广告。搜狗,出现“网络打手招聘”优先词条,点击进去,除主页面首条为打手招聘信息外,右侧广告栏内还有三四条不太醒目的打手招聘广告。谷歌,无优先词条,点开后,主页面为各类相关新闻,右首广告区有三条网络公关广告,无“打手”字样。
曾在百度搜索挂上自家“网络打手招聘”广告的陈墨网络营销公司负责人陈墨对记者说,这是我们营销的“小伎俩”。
网络打手,一个看上去充满恶黑暴力的词汇,为何竟能在大网站公然叫卖?
网络打手的另一个名字:网络危机公关
360和QQ的网络大仗,再次把网络打手推到公众视线中。
省公安厅网警总队陈勇说,中性角度讲,这些网络打手属于新兴行业“网络危机公关”。网络危机公关公司的赢利方式大致有三种:一是有偿删帖。他们和网站管理员或者论坛版主有良好的联系,通过关系将有关企业的负面帖子彻底删除。据说前不久某大型网站就辞退了一批员工,因为他们被发现通过删帖获利分成。二是自己建立所谓的维权网站。网站上经常推出一些单位或企业的负面帖子,如果要求删掉这些帖子,则需要照价付钱。三是雇佣“水军”。根据客户需求,通过大量发帖把负面信息压下去、正面信息推上来。
陈勇认为,许多网络危机公关公司实际上是在超范围服务,比如南京有一家网络科技公司,本应该提供计算机服务,但他们增加了删帖服务,超范围经营,理应由工商部门对其进行处罚,但实际上如果该公司没有开具服务项目为删帖的发票,工商部门也难以对其取证查处。
对于删除网帖,最经典的案例或许应该追溯到2008年的“三鹿奶粉”事件。早在奶粉事件曝光前,网上就出现过一些宝宝喝三鹿奶粉长结石的帖子,但这些负面消息很快就“烟消云散”。事后有网民举报:三鹿集团掏300万元屏蔽网络负面消息,使得有毒奶粉在更长的时间里蒙骗消费者。
除了网络危机公关公司的职业删帖,在网络中有巨大能量的还有网络推手。网络推手,又名网络推客,是那些懂得网络推广并能应用的人,其推广的对象包括企业、产品、人以及事件。他们让现实中的普通人以极快的速度红遍网络,或让某一地区性小事件迅速传遍整个虚拟世界并波及现实社会之中。
在这些网络推广的过程中,不乏夸大事实、歪曲真相的言辞,甚至是恶意进行炒作,造成互联网上真假信息鱼龙混杂,令人难以辨别。而有些网站缺乏自律,片面追求经济效益却置社会效益于不顾。除非那些明显违法的帖子他们会删掉,对那些打“擦边球”或者负面的帖子他们则故意往上推,以此来吸引眼球和人气。“这样的结果,造成网上舆论反映的并不一定是真实的民意。但这种舆论又会影响人们对事实的判断甚至政府的决策,因此需要仔细加以甄别。”专家表示。
网络案件“黑闷黑”,司法介入有难度
腾讯与360的网上大仗,最终还是要靠现实审判来给个说法,眼下,两公司陷入互相起诉。但记者采访了解到,由于种种原因,大多数“网络商战”并未进入或无法进入现实司法程序,很少动用司法手段。
记者咨询我省公安部门了解到,在江苏省,目前尚未查获360和QQ、蒙牛和伊利争端的类似案件,公安机关容易查获的是另一类案件,诸如网上散布地震、要杀人等危害公共安全的谣言。
网络案件进入司法程序的路上,障碍重重。
最大问题是取证难。陈墨网络营销机构创始人兼CEO 陈墨说,曾有人打着我们公司旗号招纳客户。找律师起诉,有些起诉可以找到具体的企业,比较好解决,但也有些被告都找不到,只好不了了之。
行业自律几乎空白,网络公关公司基本无人监管。陈墨说,网络公关是新兴行业,从业人员水平参差不齐,缺乏统一的价值观和行业准则。
正统行业协会则对其嗤之以鼻。今年初,中国国际公关协会发布了《网络公关服务规范》(指导意见),这是我国针对网络公关业务的首份行业性标准文件。该协会常务副会长郑砚农表示,要把负责“网络删除负面新闻”之类的“公关公司”完全摒弃在公关行业之外。
法律专家:有法可依但执法难度大
陈墨虽然承认现在“网络公关”形象不佳,但呼吁要一分为二看待:“网络公关现在是劣币逐良币。如果对不良的网络公关行为不加限制,不仅一些企业或个人利益受损,整个网络公关行业也会受害。”他呼吁出台监管法规,“如何制定得恰恰好,这个度很难把握。立法部门最好能够听一听从业人员的意见。”
记者采访立法专家、省人大法工委副主任刘克希和清华大学专门从事网络法研究的李小武博士时,两位专家不约而同认为,惩治网络违法,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已足够,如侵权责任法、民法通则等都对网络侵权行为作出了明确规定。
“法律作用有限,和法律相关的信用机制缺失有关。企业污点运用一些手段就可以在公众记忆中消失,作恶或者惩罚了以后没有记录,我们的大环境缺乏信用跟踪机制,这也给了‘打手’们生存的土壤。”李小武说。
“现在主要的问题是网络行为追究成本太高”。他指出,由于网络的虚拟性,网民发帖不受地域限制,但追究受地域管辖的限制,追究难度比较大。除了追究“打手”责任,还要找出指使者,追究雇主责任,因为两者形成共同侵权。
考虑到追究的难度,李小武主张把最容易明确的中介服务商的责任提出来。“比如一个人拿着话筒骂人,我们以前只会追究拿话筒的那个人,但是现在我们需要找到那个给话筒的人,正是因为他给了这个话筒,才放大了话语的效果。”
“目前关于加强中介服务商责任的规定也可见于我国一些零星的法律条文中,除了中介服务商自身的自律,还需要通过法律、政策规定和舆论呼吁相结合来加强他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