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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旬老太育7子女无人养老 法院判4子轮流赡养

中国法律网 来源:中国新闻网 2010-11-17 我要评论 『双击自动滚屏』

中新网宁波11月16日电 (何蒋勇) 日前,年近九旬的许老太和她的委托代理人走进了浙江慈溪法院周巷法庭立案室,一纸诉状将老人的七个子女告上了法院,要求子女们承担赡养义务。考虑到赡养纠纷的特殊性,法庭做了大量的工作,希望能够调解,但是由于分歧过大,近日,法院就该案作出了一审判决,判令老人的四个儿子依次按月循环轮流赡养老人。

许老太与丈夫养育了八个子女,丈夫已于1981年过世,次女也在1983年离开人世。有着七个儿女的老人本应该颐养天年,但如今四个儿子及三个女儿都成了被告,与母亲对薄公堂。

其实,这一家的赡养问题要追溯到1998年,当时经当地村调委会调解处理后,四个儿子达成了一份协议,老人的医疗费及丧葬费由四个儿子平均负担,平时的生活居住也由四个儿子轮流负责,轮流至四子沈某时,如老人在其他人处居住,则由沈某每月给付27斤大米给老人。

协议签订后,四个儿子均按协议履行了相应的赡养义务。时至今日,12年过去了,老人的身体状况以及物价水平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当年的协议并没有让老人享受一个安详的晚年,别说精神慰藉,就连正常的饮食起居都得不到保证。老人请求村镇解决无果,万般无奈之下,只好选择用法律来争取自己的赡养权。

审理过程中,许老太撤回了对其三个女儿的起诉,要求四个儿子负责赡养。法庭走访了邻居,向村委会进行了调查,了解情况之后,希望努力促成调解,但是由于纠纷涉及的人数较多,分歧较大,调解没有成功,最后法庭依照有关法律对案件作出了判决。

赡养父母是每个子女应尽的义务,这是做人的基本道理,同时法律对此也做了明确的规定,中国《婚姻法》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本案中的被告都已为人父母,如若设身处地的为其老母想一想,当年含辛茹苦地付出却换来如今孤老一人,看似儿孙满堂,却连衣食起居都无保障,可能也不会与老母亲对簿公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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