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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岁男孩遭性侵害身亡 法律无法将强暴者定罪

中国法律网 来源:大河网 2010-11-12 我要评论 『双击自动滚屏』

14岁男孩遭性侵害身亡 施暴者难定罪拒绝赔偿

韩国:给性犯罪倾向者佩戴电子脚镣。

14岁男孩遭性侵害身亡 施暴者难定罪拒绝赔偿

法国考虑修改法律允许对性罪犯实行阉割

14岁男孩遭性侵害身亡 施暴者难定罪拒绝赔偿

防止性犯罪者,美国亚利桑那州学校安装面部识别系统。

大河网11月12日报道  近日,《刑法》面世以来的第8次大修正紧锣密鼓地进行。其《草案》除了删除13个死刑罪名外,还增加了“拖欠工资罪”、“酒驾罪”等数个罪名;对未成年人犯罪和老年人犯罪,也有了更加宽松的政策(对未成年人及75岁以上老者更多适用缓刑)。据悉,这是为了体现惜幼悯老的人文情怀。

然而,在上述“亮点”之外,大修的不足也凸显:最能彰显“惜幼”而亟待“一增一减”的两项罪名却没有涉及。所谓“增”,就是该把对男性性侵害保护的立法缺失增补(如国外或称鸡奸罪);所谓“减”,就是该把饱受诟病的“嫖宿幼女罪”删除……可惜,这两项罪名,该加未加、应减未减,两罪废立在大修中都是空白。

据悉,随着1997年《刑法》的出台,增加了“猥亵儿童罪”罪名,可“流氓罪”罪名也随之取消。这样一来,14周岁以下的男童遭受性侵犯,虽然量刑不够准确,但最起码还有一个“猥亵儿童罪”可以比照;但如果是14岁以上的男性遭受性侵犯,干脆就无法可依。

全国政协委员、中国社会科学院刘白驹教授5年前曾在“两会”上递交提案建议,将对同性性侵犯的问题提到议事日程上来。专家指出,从1997年《刑法》实施以来,大量的司法实践表明,我国对未成年人性伤害保护存在立法缺失或不当;在此次《刑法》大修中弥补漏洞已刻不容缓。

一位14岁版纳男孩的不幸遭遇

岩应死了

龙思海是云南省西双版纳州司法局的法制科长,也是版纳州妇女儿童心理法律咨询服务中心的主任。作为全国妇女儿童保护专家,她在国内外青少年维权领域声名卓著;为了做她的人物专访,记者不久前再次来到昆明。

围绕青少年维权的发展与困惑,记者和她谈起了曾经在版纳采访过的每个人物,因为正是在此前和她的接触与交流中,记者获悉了许多我国儿童性伤害保护上的缺失。

此次的话题很快就转到了记者最关心的男孩岩应的病情,他是否有所好转、是否拿到赔偿、是否不再忧郁……可以说岩应的一切记者都很惦念。

说话爽快的龙思海顿时闷了下去,给记者的感觉似乎一盏百瓦的灯泡瞬间转换为夜灯,只发出些许的光亮,支撑着不灭而已。

“怎么,他出什么事了吗?”虽然心中格登一沉,但记者还是不相信一个十四五岁的少年,处在生命力最顽强的阶段,能有什么“大事”发生;当然,那件事会造成很深的身心伤害,但再差还能差到哪里去呢?

“他不在了,你走后不到一年。”龙思海说。“怎么死的?是想不开吗?”这是记者认为唯一的可能性。“不是,是病死的。他患上了癌症,又无钱医治,因此很快病情就恶化了。”龙思海回答。“癌症?哪里的癌症?这么小年纪怎么会得癌?与他那段的特殊经历有关吗?”记者一连串的问题追了过去。“应该说有关,但医学上不可能得出直接的因果;就是他原来那个患处的病灶恶变了。”龙思海的声音愈发低沉。“你怎么不早告诉我?别的管不了,最起码还能帮他募捐救治吧!”记者仍然无法释怀。“告诉你又能怎么样呐?当初你不是连见面都没敢见吗?再说,我也是最后才知道的;他们家对我也不抱希望了,所以……”龙思海说不下去了。

回到宾馆,记者一夜无眠。记者想起了那次与岩应未曾谋面的采访。

男孩遭强暴

那是和龙思海昆明见面前两年的日子,记者随同云南省西双版纳州妇女儿童心理法律咨询服务中心的专家,来到景洪市勐龙镇附近的一个寨子,去看望几个遭受性侵害的少男少女。

走在这个方圆不过一公里的山村里,龙思海告诉记者她正在准备做一项考察与调研,就是性犯罪是否与水土气候、地理环境、风俗习性、血缘基因等有关;否则就无法解释为什么仅仅脚下这条一两百米长的小路两侧,就有三五户人家发生了世上罕见的性侵害行为。

靠村口的一户是养父奸淫一对养女姐妹中的姐姐;因为龙思海的介入,他被投进了监狱。自那时起,他扬言有朝一日出来后杀掉龙思海的话就没有停歇。路尽头临河的有一间倾斜45度的茅草吊脚楼,里面住着一个十四五岁的妹子,她是被堂哥强奸后在村寨里“臭名远扬”的。当初她妈妈是外来女嫁给当地土著,后来随着丈夫的病逝,她们母女也被族人视若“异姓”想驱逐出寨以期达到霸占房田的目的。而对堂妹的性侵害,就是逐渐瓦解和孤立她们意志力的手段之一。

在跟随龙思海走访这两户人家后,记者与随行的云南省司法厅法律援助中心的领导、云南省版纳州律协的会长、当地的女乡长共同会商了对受害者的援助方案:有钱出钱、有力出力、有谋出谋、携手保护;一句话,宗旨就是共同维权。

很快,在记者的“督办”下,向湍急的河中倾斜45度的吊脚楼被数包的泥沙麻袋垫起了;并且村人各户都有的迁址补助金也到位了;小女孩带着记者兴奋地去“探班”她家不久即可入住的新房子。两个遭受养父欺凌的小姐妹也逐渐打消了对他人的防范,龙思海做通了她们母亲的工作,这个曾想遮住“家丑”的母亲,决心担当起保护女儿正常生活的重任。记者在她家一聊就是一晚。

最后,龙思海说要带记者去看一个叫岩应的傣族男孩。

她告诉记者,不久前的一天,十多岁的岩应到山上放牛,遇到了平时经常在一起放牛的村民岩坦。岩坦40岁出头,平时说话很少,但在村中口碑很好。岩应万万没有想到,这个平时自己极其信任的长辈,突然扑过来,将其拖入草丛中,强行脱掉他的裤子,按在地上强暴了他……

岩应被突然发生的事弄蒙了。很久以后,他才回过神来。他突然感到自己很脏,今后再也不是男孩子了。他不敢回家,直到夜幕降临才踏入家门。他对任何人都没说起发生在自己身上的事,只是觉得自己很脏,不停地用水冲掉身上的所有污痕……

龙思海告诉记者,由于肛门损伤严重,他一直不能坐凳子,每次吃饭都是双膝下跪。这样持续了好久,家人竟没有发觉。后来他的肛门开始出血,岩应担心自己要死了,这才把真相和盘托出。血气方刚的父亲找到村委会要求做主,村委会自古以来也没有听说过这样的“怪”事,翻遍村规民约也没有找到合适的惩罚条款;而向有关司法部门咨询求助吧?又都说没见过相应的法条能够处置岩坦!

施暴者翻脸不认账

由于咨询后得知法律“无法”保护,再加之族人认为男性遭侵害很可耻;更主要的是为解燃眉之急,不能听任小岩应医药费无处着落吧?在族人的主持下,他们双方同意达成“私了”协议,即让加害人先带小岩应去治病,药费由其承担……口说无凭,他们按村寨的规矩,让加害方写下一张2万元“补偿款”的欠条,并签署下分期付清的协议;然后双方各持“合同”一半,就该带小岩应去治病了。

谁知,病还没看两回,岩坦看罪行证据已了无痕迹,特别是知晓了现行法律根本奈何不了他,很快就翻脸不认账了:不要说兑现原来的什么补偿款,就连医药费也不肯出了。那张民间承认有法律“效力”的半张协议,也被他撕得粉碎。无可奈何才同意收下的“卖身”补偿款2万元,不料岩应家还没有拿到一分钱,就化为了空中纸屑。

就在龙思海陪同记者走到小岩应家不足十数米的路程时,得知记者前来的乡党委书记,一个少数民族的女干部,非常直率地问记者一个问题:“你真能帮他解决问题吗?你真能将罪犯绳之以法吗?你真能马上为他筹到钱吗?如果不能,我劝你还是别去打扰他家了;此前有人声称探望后会给予支持,最后都没有消息。他们一家已经失望好多回了,你如果没有十足的把握,还是……”

听了她的说法,记者感到无言以对。一个从立法上就有遗漏的难题,证据又都被毁掉了;时间过去这么久,谁能有把握把它解决掉呢?如果去就意味着承诺,否则还会带给他人伤害;一向执著与自信的记者刹那间前行的脚步就踟蹰下来。

“要不,我还是回京后先问问专家,看看法律上有什么能补救的?不行的话我先给他联系一下治疗的事;你们必须把他的病情状况随时告诉我。”踟蹰再三,记者还是调转了脚步,最终选择了放弃。

这是记者平生仅有的一次对采访对象不曾谋面的采访;记者一边往回走,一边向众人打听他长什么样子。村里的百姓描述说,岩应长得清秀白净。只是现在他那双原本很漂亮的眼睛,已被浓浓的与其年龄不相称的忧伤与哀愁笼罩。

强暴男孩,无罪可定?

不算侮辱,不算虐待,也不算强奸

回京后,记者马上就岩应遭受性侵害的事咨询了方方面面的法律专家,一是想帮他争取物质和精神补偿;另外就是能把祸害男孩的罪犯绳之以法。然而记者得来的信息却对岩应很是不利。

云南大学法学院教授、《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主编曾粤兴博士告诉记者,按现行《刑法》,岩坦暴力侵害小岩应的此类行为很难定罪。

他进一步分析,随着城市文化包括城市吸纳而来的外来文化带来的心理变化,使违反自然的性行为如鸡奸、口交等猥亵14周岁以上男性人员的行为时有发生;与此同时,这类行为也显示出我国《刑法》的空白点。

他个人认为,若试图以司法解释或者立法解释将其纳入现行《刑法》规定的犯罪范围,则不外乎可以考虑如下相关犯罪:其一,将其解释为侮辱罪。侮辱罪的构成要件要求必须是“公然”进行,所谓“公然”,既指当众进行,也指当面进行。该罪侵害的权益是他人的人格与名誉,非性的自由,行为人的主观意图是为了贬低他人人格与名誉而非寻求性的刺激。把猥亵14周岁以上男性的行为解释为该罪,犯罪构成上有冲突;

其二,将其解释为虐待罪。按照虐待罪的犯罪构成,必须是家庭成员才可能构成犯罪。发生在社会上的、具有更大危害的同类行为则可能因不是家庭成员而无法定罪处罚;

其三,将其解释为强奸罪。我国《刑法》第236条明文规定本罪的对象是妇女。对于实践中发生的成年女性或成年男性强迫14周岁以上男性性交的行为,不属于《刑法》上所讲的猥亵行为,应当在强奸罪这一命题中分析。

最后曾粤兴博士强调,就现行的《刑法典》而言,不论通过立法解释还是司法解释,均会突破现有罪名的构成要件而违背罪刑法定原则。若不通过《刑法》立法途径,此类行为仍然是“法外”行为而非犯罪行为。

说是伤害罪,好像又太轻了

中国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副主任张雪梅律师告诉记者,对此类案件如何定罪,一直是困扰法学界的难题。有专家提出,对这类案件可以故意伤害罪处罚,也有专家坚持认定为侮辱罪;她个人认为,以上述两种罪名定罪处罚都不妥。

她说,首先,如定故意伤害罪,必须给身体造成伤害并且伤情必须达到司法鉴定部门鉴定的轻伤以上程度方可构成,对于单纯的猥亵案件基本上不会造成什么身体伤害,对于强暴男童案件,更无法作伤害程度的鉴定;因此,对此类案件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在司法实践上存在困难。对于采取暴力手段,猥亵或强暴的同时施以暴力殴打致使受害人严重伤害的案件,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又过于轻纵犯罪分子。

其次,如以侮辱罪定罪,此罪名在《刑法》第246条规定,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且告诉的才处理。而猥亵、强暴属于严重侵犯人身权利的案件,更会给受害男童造成严重的心理或精神损害,以侮辱罪定罪处罚不能体现出罪行相应的原则,有失公平。

几年前,媒体曾经提到有一位19岁男孩,在北京某同性恋聚集的公园内被“轮流鸡奸”。他后来进行法律咨询时说自己被侵犯后内心很痛苦、很想自杀;其原因不在于这个肉体被侵害事件本身,听说法律竟然不能维护他的人身权利,这点让他感到很绝望。

张雪梅认为不能仅以故意伤害罪、侮辱罪对这类男性性侵害案件定罪处罚。而需要说明的是,女性的性权利受到特殊保护,男性的性权利也应得到保护。否则,会给某些不良企图的人造成可乘之机,更使受到性侵害的男童不能得到有效保护和心理抚慰。

男人遭强暴法官很无奈

在岩应遭受性侵害同时,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法院的法官们也遇了审判工作中的一次尴尬。20岁左右的刘某,因多次被男性老板强奸,忍无可忍的情况下,先向当地派出所报案,后向虎丘区法院提起刑事自诉。但法官很无奈地裁定,不予立案。

几年前,云南省昆明市某区一名男子,多次遭受其岳母的性侵犯,当其忍无可忍向当地法院请求法律支持时,法院竟不知该如何立案。

一位法官向记者透露,当男性被同性性暴力侵犯后,从人情、道德甚至法理上讲,暴力行为人都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但恰恰是现行的《刑法》法律条文中没有关于此方面的规定,出现了法律空白,按照罪刑法定的原则,暴力行为人无罪。对他们最多的惩罚也就是治安行政处罚和民事赔偿,而这些又必须建立在证据确凿的基础之上,但此类案件的证据获取又谈何容易!相比之下可称难上加难。

的确,随着1997年《刑法》对男性性伤害立法空白,一个较易让人忽视的问题正越来越凸现出来——这就是男性人群的性保护问题。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曾接到多起投诉:河北省某中学初三毕业班的一名男教师,利用职务之便,采取考试不给及格、不让毕业等恐吓、威胁手段,对班内二十几名男生进行猥亵、强奸;北京一名19岁中学生在北京某公园游玩,被三名男子裹胁强暴……

针对媒体披露的十起男性遭受性暴力侵犯案件,我国四位著名法学和性学专家曾进行了专题讨论。他们一致认为:1997年《 刑法》的出台,增加了“猥亵儿童罪”罪名,可“流氓罪”罪名也随之取消。这样一来,14周岁以下的男童遭受性侵犯,虽然量刑不够准确,但最起码还有一个“猥亵儿童罪”可以比照;但如果是14岁以上的男性遭受性侵犯,干脆就无法可依。 其实,当男性被性暴力侵犯后,暴力行为人也应受到法律的制裁,但现行的《刑法》条文中没有此类规定,出现了法律空白。

法律纵容强暴男性?

据记者调查,1997年《刑法》出台后,除了歌星红豆对多名男孩儿的性侵犯,仅以“猥亵儿童罪”定罪三年半外,其他地方还一直少有有关的判例。即使是前者,罪名是否定得合理法律界也一直争论不休。有关专家称:对男性性伤害的立法保护上有缺失,在某种程度上就是一种纵容犯罪。

在谈到为何一些人未及时向司法机关求助时,中国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主任佟丽华律师认为,这与我们在处理此类案件过程中的法律空白有关:由于存在一些较为普遍的放任现象,许多当事人的家长考虑到孩子的“名声”问题,可能会选择不报案和忍气吞声。这实际上是对犯罪行为的放纵和对法律的一种不认同,导致了许多案件在侵犯很多人、维持很多年后才会事发。专家指出,必须正视法律“真空”带来的负面影响,因为它可能会引发更多的隐性案件。

不久前,某大学女教师借手中权力及职务之便,不断骚扰、纠缠班中一名男大学生,试图逼其就范,最终导致该生身心受损,最后患病辍学。针对此类案件的当事人除了承受肉体痛苦,更要承担性文化带来的社会舆论压力。

司法部预防犯罪研究员、著名性法学专家吴宗宪特别强调,除了立法,要有对男性被害人的进一步救济,进行危机干预,像心理治疗、精神疗养。在国内研究此方面犯罪的都是法学家,研究强奸创伤的都是心理学家,因此应该跨行业地搞研究。

据悉,1997年开始实施的新《刑法》第230条规定,以暴力、胁迫和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14周岁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第三款又规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死刑。猥亵儿童罪是从以前的流氓罪中分离出来的,猥亵儿童罪还没有具体区分性别。

根据我国《刑法》第237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龙思海在陪同记者前往小岩应家采访未果后,曾沉痛地对记者说,可见,《刑法》对14周岁以下男童的立法保护比14周岁女童要弱得多。在司法实践中,有不少男童遭到性侵犯甚至被鸡奸,身心受到严重的伤害也得不到一种公平的对待;这给今后男童的安全带来很大的隐患。

修改“强奸罪”建议5年无音讯

全国政协委员、知名性学专家刘白驹教授呼吁修改《刑法》,将严重的同性性侵犯行为列为犯罪。在2005年“两会”期间,刘教授提交了一份提案,建议将对同性性侵犯的问题提到议事日程上来。刘教授称,由于法无明文规定,司法机关无法对行为人给予应有的处罚。他强烈呼吁修改《刑法》,将严重的同性性侵犯行为列为犯罪。

据悉,他提交的这份提案,将同性性侵犯列为犯罪的方式规划为两种立法模式:

第一,修改“强奸罪”(《刑法》第236条)和“强制猥亵妇女罪”(《刑法》第237条第一款)条款,取消对两罪被害人性别的限制,后者罪名改为“强制猥亵罪”,把强行与同性发生性关系归入强奸罪,把强制猥亵同性归入“强制猥亵罪”。

第二,不修改“强奸罪”条款,只修改“强制猥亵妇女罪”条款,取消该罪对被害人性别的限制,罪名改为“强制猥亵罪”,把强行与同性发生性关系和其他同性性侵犯行为归入其中。

不知为何,很多专家提出的类似较成熟的立法建议,此次《刑法》大修皆未涉及。

四种“性侵害”三种被忽视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治安系教授王太元说,一提到性侵害,一般人就以为只是男性侵害女性,其实,这是一种误解。人类分男、女两大性别,性侵害的排列组合自然也就有四种:男性侵犯女性、男性侵犯男性、女性侵犯女性、女性侵犯男性。在本来存在的这四种性侵害中,人们长期以来只注意了男性侵犯女性,忽视了其他三种。这也难怪,在男性占统治地位的社会里,女性处于弱势地位,在性方面也是如此。同性之间的性侵害被人们认识,更是不久以前的事。

对于男童受性侵害问题,有些法学专家认为,“这事儿不普遍,因此没必要修订法律,更没必要立法”,从而否定了受性侵害的男童有立法保护的问题。王太元认为此议不妥。

首先,女性侵犯男性、男性同性间的性侵犯,在世界其他一些国家已经有很长的历史和相当的普遍性;如果看不到国际犯罪与法治之间的这种日趋激烈的斗争而认为还“太早”,非要到中国也普遍出问题才临渴掘井甚至亡羊补牢,社会的付出恐怕就太多了。

第二,中国社会早就有了这类问题,针对这类问题及时采取相应的法治行动,根本说不上“提前”,反而已经有些滞后。除了记者所提到的个例,他所搜集的情况可能比媒体所报道出来的要普遍得多、严重得多。他认为我们的法律工作者,尤其是有立法责任的人,再也不应当用“见怪不怪,其怪自败”的老办法来面对这类新问题了。

第三,更进一步说,不仅男性侵害女性需要依法治理,也不仅是女性侵害男性需要依法治理,男性对男性、女性对女性之间的性侵害,也应当尽快进入法学家、法律工作者的视线。即使如一些人所说,这类问题概率太低,或者社会危害不严重(其实事情完全不是这样),当代的立法工作者,也应当本着积极的法治思想,防微杜渐,防患于未然。

之所以出现男性性权利无“法”保护的局面,龙思海分析主要是受社会性别刻板模式的影响。在传统的性别文化中,男性始终被视为一个强势的群体,无论在权力的控制和资源的分配方面都强于女性。在立法中也反映出了这种对弱势女性群体的重视和对强势群体中的弱势群体如男童等的忽略不计。出现立法“真空和缺陷地带”,致使男童的性权利处于无保护的状态,导致一些违法和违背公理的行为得不到有效的惩罚,法律自身的正义和人权价值未能够得到强有力的实现。

警方不可再超前执法

有人也许会说,《刑法》之类的基本法律应当尽量保持稳定,像男童受性侵害这类问题,让公安机关、司法机关采取更严厉的打击措施也就得了,哪儿需要惊动立法部门。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治安系教授王太元坚持:对于这类问题,立法者千万要走在行政和司法两方面的前面,立法不到位而让公安机关等部门自行对策的老路,绝对不能再走。

从前面分析看,对男童受性侵害之类问题,法治介入比不介入好,立法主动介入比司法甚至行政贸然介入好,早介入比迟介入好。立法滞后而执法超前,中国公安机关在这方面的教训,已经很多、很深,有的甚至积重难返,社会再也不能要求他们这么干了。

他的建议是,第一步,可以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两高”的名义重新解释关于性侵害方面的刑事法律,使其冲破目前只保护被男性侵害的女性而不保护其他人的狭隘范围;第二步,适时修改《刑法》,增添保护未成年人男性使其不受性侵害的内容;同时也可以修改《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法》,强化对侵害未成年人性权益的行为打击力度……

强暴男女,国外都定罪

据曾粤兴博士介绍,国外立法对男性性权利的保护是比较健全的。俄罗斯对侵犯女性有专门的强奸罪,侵犯男性则有性暴力罪;加拿大则设有性侵犯罪(无论男女);在美国、澳大利亚都有过女性强奸男性而受到刑事处罚的判例;美国的许多州强奸罪的受害对象不单指女性。

男性之间双方自愿的肛交行为,在美国多数州也被规定为犯罪。在英国《1967年性犯罪法》中被规定为鸡奸罪;非自愿的情形,在英国《1956年性犯罪法》中设有实施有鸡奸意图的侵犯罪、男人之间的猥亵罪。

值得借鉴的是,日本刑法规定,使用暴力、胁迫猥亵13周岁以上的男女,构成强制猥亵罪。猥亵不满13周岁的男女,也构成强制猥亵罪,并且未遂行为要受处罚。法国刑法规定有强奸以外的性侵犯罪,也是指非自愿情形。在我国刑法中,这种非自愿的猥亵行为,只有在侵犯妇女的情况下才构成犯罪(猥亵不满14周岁男女的,推定为违背儿童意愿)。

曾博士认为,目前要惩治司法实践中确实存在且呈多发趋势的男性性侵害行为,可以考虑以《刑法》修正案形式:要处罚猥亵已满14周岁以上男性的行为,则直接把刑法第237条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中的犯罪对象修改为“14周岁以上的男女”,罪名改为强制猥亵罪、侮辱罪。如果国家认为14周岁以上、18周岁以下的少年的身心健康应当受到严密保护,也可以在第237条第1款后增加以下内容:“猥亵14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两款罪的,或者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强制手段猥亵14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依照前3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龙思海也建议,要填补立法的空白,应设立“鸡奸罪”的新刑种,对未满16周岁的男童进行鸡奸的,按“鸡奸罪”论处,在量刑上应该同奸淫幼女一样重。这样才有利于对儿童权利的保护,有效地制止或预防侵害儿童性权利事件的发生,为儿童身心健康的成长创造一个安全的家庭和社会环境。

“嫖宿幼女罪”何时能废?

版纳少女从“被拉客”到“自愿卖淫”

在从龙思海处得知小岩应的遭遇,从而洞悉我国立法上对男性性侵害保护的缺失前,记者是先见证了一名不满14岁的版纳豆蔻少女,如何在被女老板当成“礼物”送给各路有实权的公务员“享用”后,因被“嫖宿幼女罪”名的“绑架”而贴上“卖淫”标签,并最终走向沦落、自暴自弃地甘与“小姐”为伍的。

她叫林红,是西双版纳国营林场某分场的一名工人的女儿。离异后的父亲再次成家,她便被父亲带入了这个缺少亲情的家庭。平心而论,记者应该说后妈待她是不错的,这从记者到她家时她的穿戴与举止可以看得出来。

记者随龙思海到她家采访那天,是个夏日的午后,倾盆的暴雨几次把越野吉普的轮胎吸住陷进沼泽里。到达她家在林场的连排宿舍时,已经约是四五点钟了。敲门进去,她正慵懒地偎在沙发上看电视。如果不是事先龙思海把她的基本情况告知过记者,她的穿戴打扮肯定会吓到记者。

她穿着很明亮颜色的裙装,脸上化着妆,腰上系着一根很宽的腰带;对记者一行的前来没有表示出当地人常有的好奇,一副什么世面都见过的表情。仔细端量,她的脸上流露着与她十三四岁年龄极不相符的成熟味道。本来靠近亚热带的女孩发育就早,再加之她的胸有城府的样子,让记者不免嗅出几分与其年龄不相称的“风尘”味道。

对龙思海的嘘寒问暖,她既不积极地应答,也不刻意地冷落;只是有问有答、客气而有距离。间或没有人说话时,她便斜靠在床头看电视。记得节目正在播出的是一个港台的什么娱乐片,她只是默默地看,从不流露同龄人惯有的兴奋或好恶;当然她在观看前,是先给我们一行人倒了水喝的。

龙思海此行前来,目的有两个:一是要带她去医院打针;再就是要为她落实继续就读的学校。她在被逼“接客”期间,患上了妇科性病。因担心她自己就诊会被人奚落耻笑而放弃救治,龙思海每次都是带她到一个有爱心的医院,找一个熟识而富于同情心的大夫给她打消炎针。这次也是,雨一停大家就开车前往医院就诊。

之后便是联系学校让其继续就读之事,这可比弄妥就诊困难多了。首先,龙思海告诉记者,版纳就这么大点地方,由于在儿童性侵害发生后的保护不力,造成了给被害人的“二次伤害”;所以小林红的事情可以说众人皆知。要让病好后的她再回到原来的学校就读,已无任何可能。

其次就是由于所谓“卖淫”经历的不胫而走,各个学校都不愿意再接收这样一个走上歧途的“问题少女”;更麻烦的是,小林红本人已经厌弃就学。当龙思海拿着《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相关法律法规四处求情,磨破了嘴皮地和各个学校的领导商谈如何让她继续就读之事时,记者发现她竟像个旁观者一样,不关自己痛痒地看着龙思海忙活。

暑假后,记者给龙思海打去电话询问,她说小林红已经不在寨子里了,她又跑回市里边去从事某种“营生”;这种职业如果说原来是被逼的,现在则是自愿的了。

那么当初小林红又是怎么走上这条路的呢?龙思海告诉记者,大约在记者去林红家探望前一年左右,放暑假的小林红被送到城里打工。这家宾馆的老板是个中年妇女,据说与市里方方面面的实权人物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一些政府官员甚至公安司法人员也是“座上客”。

还是处女的小林红就被当作礼物奉送给那些“买处”的官员。很快,她就被倒手从这个客人转到那个客人手上。小林红每次“出台”或“坐台”,享用者都会给她些许礼物或给老板娘一些“好处”。小林红的不满14岁少女的被强奸最后竟变成了有偿“出卖”的性质。

“二次伤害”如何避免?

正是在云南版省纳州对龙思海的采访中,记者首次知晓了所谓的“嫖宿幼女罪”名的荒谬和不伦,懂得了一个“恶法”是如何不但不能对被害人施以保护,却反而能成为加害人开脱和超度罪行的“砝码”。难怪龙思海提起这条罪名时是那样的义愤填膺;难怪在版纳州举行的妇女儿童维权国际研讨会上,该罪名是如此的引起与会者众口一词的声讨。她们是从司法实践中大量的小林红的案件,看到了此罪名不废,会给少女带来怎样的终生不可逆转的伤害。

记者临行前,曾目睹龙思海咬牙切齿地发誓,定要把这些伤害小林红的腐败官员绳之以法;后来记者得到的消息却是,不但涉案的性罪官员未被追究,就是风声紧张时曾一度被抓的老板娘也平安地回来了。

记者不禁想起了不久前,在一次《刑法》和《刑诉法》修改的研讨会上,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的钱列阳律师,是怎样评判“嫖宿幼女罪”罪名的。他说:“不知当初立法者可曾想过,一个个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少女,就是在这个罪名的‘绑架’下,不但所遭受的身心伤害未曾被慰藉,却反而被贴上了‘卖淫女’的标签;有谁会想到当她们背负着这个‘标签’走向社会并昭示于天下时,由此所带来的‘二次伤害’会有多深?此罪名不废,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就是空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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