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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被判缓刑欲翻案 串供败露取消缓刑判实刑

中国法律网 来源:扬子晚报 2010-11-11 我要评论 『双击自动滚屏』
 缓刑期内,他串供想翻案 劣行败露,缓刑变成了实刑

  “这是南京近年来发生的一起罕见的职务犯罪串供翻供案件:3名证人翻证、4个被告人全部翻供。他们将举报或申诉材料寄到全国人大等相关机关,直言检察机关刑讯逼供。然而,该事件的主要参与者之一、南京市秦淮区市容局原副调研员朱士国没有料到,本想通过串供翻供来推翻自己的犯罪事实,可最终却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原审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的判决被撤销。

  举报信揪出一窝“硕鼠”

  一拍即合投标公司很“懂事”

  2007年初,南京市启动了数字城管项目,这一任务由各区市容局具体负责。接到项目任务后,秦淮区市容局将这项任务具体落实到市容局城市管理中心,局长崔纪存负责主抓,调研员朱士国懂技术,局里专门将他调到管理中心,负责该项目的技术工作。

  项目启动后,多家从事相关项目的业务单位都来进行洽谈,起初都是由朱士国等人和他们接触商谈,其中包括北京某信息系统工程公司(以下简称信息公司)。由于信息公司之前已经负责建设另外一个区的数字城管项目,崔纪存、朱士国等四人还专程考察,几人心中都比较满意,而信息公司负责该项目的经理周某等人也“懂事”,直接促成了双方的合作。

  一查一窝,一把手“带头”受贿

  2007年底,秦淮区数字城管项目完成,这时一封举报信寄给了市容局等相关职能部门,也寄给了南京市纪委。举报人自称是安装大屏幕的技术人员,信中反映说:该大屏幕是翻新的二手货。

  2008年8月,秦淮区纪委和检察院开始介入,很快查清了崔纪存、朱士国等四人涉嫌收受信息公司等单位贿赂的犯罪事实。在数字城管项目运行期间,信息公司周某等三人以感谢帮助中标、协助解决问题等理由,分别在投标前、中标后、验收前、出现问题后、问题解决后五个重要节点贿赂崔纪存等四人。

  2009年2月26、27日,秦淮区法院对被告人朱士国等人涉嫌受贿案进行开庭审理。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崔纪存在2007年4月至2008年8月间,先后五次收受信息公司的贿赂款13万元;被告人朱士国先后收受贿赂5万元,另外两人也有不同的受贿情况。除崔纪存外,其他三人对上述犯罪事实并无异议,法院因三人有自首情节,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且归案后能积极退赃,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朱士国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另二人也被判处缓刑。

  “鼠老大”翻供,鼠众配合串供

  鼠老大庭审称遭逼供

  2009年4月22日,秦淮区法院对被告人崔纪存涉嫌受贿一案开庭审理。被告人崔纪存在纪委双规和检察机关侦查期间,虽然做了多次有罪的供述及亲笔供词,对所犯罪行供认不讳,但在法庭辩论期间却全盘翻供,辩称受贿事实不存在,其在侦查机关的有罪供述系在刑讯逼供下交代的,不能作为定案证据。辩护人也提出公诉机关未提供行贿方的财务凭证来证实行贿款的来源等理由,认为构成受贿罪的事实不清。

  法院认为,被告人崔纪存在侦查阶段作过多次供述及亲笔供词,供认的5次受贿时间、数额等细节和证人周某等三人的证言相印证,公诉人当庭出示了审讯被告人的同步录音录像及检察机关纪检监察人员与被告人的谈话笔录,证实审讯程序是合法的,其供述也排除了刑讯逼供、诱供的可能,被告人崔纪存对当庭翻供未能做出合理的解释,故对辩解意见不予采纳,一审判处崔纪存有期徒刑十年。崔纪存不服,当庭提出上诉。

  一干鼠众也集体翻供

  被判缓刑后,朱士国回到了家中。2009年4月,朱士国写了《望组织给百姓撑起一片青天》的申诉材料,对自己的犯罪行为全盘否定,并指控办案检察官刑讯逼供、诱供,他在材料中发誓“这一切根本不是我的真实情况,在是威逼和诱导下的结果。”之后,另两名同案犯翻供,信息公司三名证人同时翻证,都称供述和证言是在办案检察官的刑讯逼供下,按检察官的要求做出的。信息公司三名证人还分别书写了举报信,向全国人大信访部、上级检察机关等有关部门举报,并在举报材料中对检察机关查实的行贿时间、金额等事实进行反驳、澄清,手法十分专业。从他们举报材料的内容来看,该案根本就是一起非法炮制的冤假错案。

  据办案检察官介绍,多年来,这种集体翻供、翻证的情况还是第一次出现。

  原来 幕后有黑手串供

  “该案的集体翻供、翻证,给反贪工作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挑战和考验,如果不是前期侦查时证据比较固定,很可能会出现意想不到的后果。”南京市检察院反贪局局长谢健告诉记者,这是一起精心策划的翻供案,朱士国等人走出看守所的当天,就有人和他们联系见面。此后,与此案相关的一些人员多次聚会,参与者中不仅有被告人的亲属、证人,还出现了律师的身影和神通广大的幕后策划者。聚会的主题只有一个,那就是密谋如何为此案翻案。据朱士国后来交代,他们不定期的聚会就有十多次。

  谢健局长说,此案出现全盘翻供的原因有三个方面:一是一些幕后黑手的推动,起因是崔纪存案进入二审。后期侦查得知,崔纪存亲属与崔纪存案相关的诉讼参与人是主要推动者,为了能让崔纪存在二审时处于有利地位,他们谋划了此次集体翻供案。二是侥幸心理作祟。三是判刑后面临的困难让他们铤而走险。朱士国被判刑后面临的最大问题是没有工作,没有收入来源,他曾在思想汇报中反映,他好不容易找了一个工作,辛辛苦苦工作两个月只拿到三百元工资。他妻子工资也不高,加上身体不好,让他一下子面临很大的生活压力。这时候他就像输红了眼的赌徒,孤注一掷期望最后的翻盘。

  偷鸡不成蚀把米

  相关败露造假翻供被揭穿

  面对这种局面,南京市检察院十分重视,就此专门召开会议,决定对申诉材料所列举问题进行调查。鉴于申诉人反映秦淮区检察院干警有刑讯逼供行为,决定由鼓楼区检察院对该案证据重新侦查。

  “公司考勤记录表明,我2008年8月不可能行贿。”在证人周某的举报信中,他辩驳说检察院认定自己2008年8月行贿是错误的,有公司考勤记录为证。前期侦查中,由于周某承认了几次行贿的事实,侦查员就没有对其有无行贿时间进行深究,而周某却在这一点上大做文章。

  后期的侦查中,办案人员因此陷入了被动。“周某在公司的考勤记录显示,正常上班期间他确实在北京公司;同时,也查不到他来南京的飞机、住宿登记等证据。而认定周某的行贿事实对突破该案又十分重要。”鼓楼区检察院反贪局一名反贪干警说。对于周某还有其他行贿事实,检察机关开始调整办案策略,对周某的行贿犯罪进行侦查。“那次来南京行贿,他是周五晚上从北京坐火车,第二天早上到南京。当天事办完后,晚上又从南京坐火车回了北京。因此既没有耽误工作,又找不到他来南京的证据。”证人的证据被固定后,朱士国等人的翻供梦就开始濒临破灭,而其他两名同案犯在撤回申诉后又认罪的事实,彻底毁灭了他们的翻供梦。

  取消缓刑认定串供者未悔罪

  2009年12月15日,经二审法院裁定,被告人崔纪存上诉被驳回,维持原判。

  2010年6月26日,南京市检察院向市中级法院提出抗诉,认为原审被告人朱士国在一审期间做出了虚假的认罪、悔罪表述,其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可以适用缓刑的条件,因此对被告人朱士国缓刑判决提出抗诉。10月27日,经检察院抗诉,法院对被告人朱士国受贿案再审。庭审中,朱士国表示认罪悔罪,并称申诉的目的是为了保留公职。但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朱士国在不同时期,不同场合对其所犯罪行有不同的态度,不能认定被告人是认罪悔罪,法院判决撤销对被告人朱士国原审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的判决,改判有期徒刑二年。

  “朱士国等人的集体串供、翻供,亵渎了法律的尊严,是对正常司法活动的严重蔑视,性质十分恶劣。”南京市检察院公诉二处处长陆宁平说,认罪、悔罪态度好是判处三人缓刑的一个重要条件,但从服刑期间的表现来看,他们对自己所犯罪行并没有愧悔之意,反而不惜以串供、翻供的手段挑战司法权威。“大量证据证明,朱士国认罪、悔罪的态度是假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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