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卫东区人民法院刑庭副庭长周刚介绍,宋某原为新乡市某公司平顶山供应站负责人。1997年底,宋某请中平能化集团天宏焦化公司的侯某(另案处理)帮忙,向该公司索要货款。当要回部分货款及一辆轿车抵账后,宋某送给侯某现金1万元。
1998年至2003年间,宋某为了获得中平能化集团天宏焦化公司更多的订单,多次送给时任该公司供应部副部长、供应科长的侯某“好处费”现金31000元及2000元“代金券”。
卫东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宋某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各种名义的回扣共计价值43000元,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鉴于被告人宋某归案后认罪、悔罪态度好,对其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以行贿罪判处宋某拘役三个月。9月13日法院宣判后,被告宋某表示服判不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