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13岁少女在溜冰场玩耍时被一个大哥哥“英雄救美”,少女为此喜欢上他。在少女追求下,两人建立恋爱关系,并发展到同居。昨天,潼南县检察院透露,救美大哥因明知少女只有13岁仍与之发生性关系,涉嫌强奸,遂对其批捕。目前,案件还在进一步侦办中。
少女恋上救美大哥哥
承办检察官透露,从户籍资料显示,赵川今年26岁。但他个头不大,看起来只有20岁。
据赵川交代,今年7月份,他在潼南一家溜冰场滑冰时,有几个小青年欺负一个女孩,他看不过去,就上前解了围。这样,他就和女孩认识了。女孩说她叫雷雨,是中学生。当晚,他请雷雨吃了晚饭,还互留电话,然后各自回家。
雷雨告诉民警,自从他们认识后,两人经常煲电话粥和见面。接触多了,她就喜欢上赵川,并多次提出要与他耍朋友,赵最后答应了。8月中旬的一天晚上,她和赵川在外面约会时,两人都有点激动。于是,就在潼南的体育馆旁边一个旅馆开房,然后发生了第一次性关系。
雷雨与赵川恋爱后,时常出双入对出现在街上。这事很快传到雷雨父母耳边。
雷雨的母亲称,她知道女儿早恋后,坚决反对这件事,还曾三次将女儿反锁在家里,不准其出门。为了防止女儿逃跑,她甚至还守在家里。但女儿都想方设法逃了出去。
雷雨称,赵川知道她父母反对他们的事情后,就到成都打工。8月下旬,她给赵川打电话,说要跟他一起去,赵就喊她到成都找他。8月22日,她到成都见到赵,赵说他要到昆明去打工。于是,他们当天就从成都启程前往昆明。
男方为何涉嫌强奸?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当前办理强奸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规定,奸淫幼女是指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的行为。该行为不论行为人采用什么手段,也不问幼女是否同意,只要与幼女发生了性行为,就构成犯罪。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为人不明知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问题的批复》规定,行为人明知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而与其性关系,不论幼女是否自愿,均应以强奸罪定罪处罚。
但还有一种特殊情况可以不认为是犯罪,那就是批复规定的,行为人确实不知对方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的。而本案赵川的行为可以划分为两个阶段。一是赵让雷去找工作前,他不知她实际年龄。二是在此后,赵知道了雷未满14岁。但赵在后一阶段仍然多次与雷发生性关系。所以,赵已涉嫌强奸罪。
编辑手记:
明知当事人雷雨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仍与其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律,构成强奸罪。
公诉机关指控赵川的犯罪事实清楚,可以证实赵川在明知雷雨不满14周岁的情况下,和雷雨发生了性关系。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但鉴于赵川犯罪时雷雨的父母看他们已经同居在一起,并有了那种关系,没怎么反对了。且两人案发前是男女朋友关系,其犯罪手段和主观恶性都有别于以暴力手段对女性实行性侵犯的强奸犯罪,依法可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