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09年1月1日起,我国全面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允许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抵扣其新增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为企业的纳税筹划提供了更广阔的空间。本文以新税法为依据,着重探讨了企业购进固定资产的增值税纳税筹划问题,以期为提高企业的财务管理水平提供有益参考。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固定资产的纳税筹划
1.购入全新固定资产的纳税筹划。一般纳税人购入全新固定资产时,根据销售方纳税人的身份,可以有多种不同的购买方式:一是从一般纳税人处购进;二是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并取得普通发票;三是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并取得税务机关代开的征收率为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下面分别就不同情况探讨固定资产的纳税筹划问题。
第一种情况:从一般纳税人处购进固定资产,含税金额为X元,且取得税率为17%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固定资产,含税金额为Y元,只能取得普通发票。
假设两种购买方式下的现金流量相等,则可求出现金流量无差别平衡点:
Y=X-X÷1.17×l7%
Y/X=85.47%
即当Y/X=85.47%时,两种购进方式下的现金流出量相等,在不考虑货币时间价值的条件下,企业可选择任一种购进方式;当Y/X>85.47%时,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固定资产方式下的现金流出量较大,增值税负担较重,应选择从一般纳税人处购进;当Y/X<85.47%时,从一般纳税人处购进固定资产方式下实际发生的现金支出较多,增值税负担较重,应选择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
第二种情况:从一般纳税人处购进固定资产,含税金额为X元,且取得税率为17%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固定资产,含税金额为Y元,且能取得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征收率为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按照以上方法,可求出现金流量无差别平衡点为88.03%。与第一种情况相比,平衡点有所提高,意味着小规模纳税人的销售竞争力得到加强。其主要原因是小规模纳税人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了增值税专用发票,购进企业可据此抵扣3%的进项税额,从而减轻了企业税负,减少了现金流出。
2.购入旧固定资产的纳税筹划。一般纳税人在购进旧固定资产时,既可从一般纳税人处购进,也可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当选择从一般纳税人处购进时,其固定资产原购置时间的不同,可能会引发销售方适用增值税税率的差异。但由于目前我国正处于增值税转型初期,因此相关的法规文件还不够完善。比如对销售旧固定资产并按简易办法征税的业务,没有明确能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造成各地在政策执行中的不统一:有的规定此类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的则规定参照普通货物进行处置,允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考虑到税负的公平性及公正性,笔者倾向于采用后一种方法。
假设从一般纳税人处购进旧固定资产含税价为X元,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迸旧固定资产含税价为Y元,依据现金流量无差别平衡点的计算方法,可得到下列各种情况下的平衡点,结果如下表所示:(见附件)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非增值税纳税人购入固定资产的纳税筹划
对于小规模纳税人、非增值税纳税人来说,由于它们不具备增值税抵扣资格,固定资产的含税价款即为其贿买行为的最终现金流出量,因此,只要比较购买对象的含税价格并选择价格较低者就可以了。
另外,购进的固定资产如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则不论购买方为何种纳税身份,其购进决策均同小规模纳税人,以含税价格最低者为最优方案。
以上从增值税负担的角度,探讨了企业购入固定资产的纳税筹划。当然,在实际工作中,企业的纳税筹划比这要复杂得多,除了需要考虑增值税负担外,还要考虑固定资产的质量、运输成本、售后服务等因素,只有在综合、全面地考虑各种因素后才能做出科学的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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