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晓生于汕头市潮南区一个农村家庭,现年17岁,小学毕业后便辍学。2009年3月10日,李×晓伙同李×亮(另案处理)窜到普宁市流沙西街道平湖菜市场附近一条巷子里,见被害人林×群步行经过,李×晓便上前用一只手搭在林×群的肩膀上,对林×群进行厉声威胁,然后搜身,抢走林×群人民币4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晓采用威胁、搜身的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已构成抢劫罪。鉴于罪犯李×晓犯罪时未满18周岁,属于未成年犯罪,依法予以减轻处罚。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判处李×晓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