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认定82万,家属退赃230万”追踪
15日三水区检察院就此召开新闻通报会,该院有关负责人称,实际情况是何锐枝在检察机关侦办中主动交代违法违纪所得为230万元,并非何妻主动退款,但最终检察机关查实的犯罪所得只有829695元,剩余的1473695元为何锐枝违纪所得,目前已经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一审获刑15年的何锐枝认为量刑过重,已向佛山中院提起上诉。
争议“判少退多”应给公众一个说法
上周本报报道何锐枝案后,众多网友对检察机关“判少退多”提出质疑。有网友认为“退赃穿帮”是反腐机构“犯糊涂”,“最起码也该重新认真调查取证才对”,大部分网友认为检察机关应当给公众一个说法。
也有网友力挺检察院。有评论员文章认为,检察院在依法认定赃款的基础上依法公诉就没有错。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就不能说何妻所退款项都是赃款。人民网有评论认为“法院判案,重在证据。如果没有确凿的受贿贪污证据,人家就是拎来2300万,你也不能据此就说人家贪污受贿了2300万。”
何妻冯某一度处于风口浪尖,原因是自己的退赃竟超过了法院最终认定数额。甚至有网友提出推荐何妻参选感动中国“最老实人物奖”。
检察院:多退赃款为违纪所得
三水区检察院相关负责人解释说,该案在侦查期间,何锐枝为争取宽大处理,自己交代赃款共230万元,最后何家属向检方退款230万元。
该负责人说,230万元中的82.9万元是属于有充分证据证实的赃款,余下的1473695元没有证据表明属于犯罪所得,而是何锐枝平日违纪所得。这部分违纪所得的赃款,检察院并没有找到确凿的证据证明其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的资金。而官员涉嫌违纪不属于检察机关职能。
“犯罪所得和违纪所得是区分开的。”该负责人说,因此对何锐枝违纪所得的1473695元,检察院在侦查终结时于2009年8月13日按有关规定移送纪检监察部门处理,检察机关并没有给何锐枝的家属退还过任何款项。
何锐枝认为量刑过重已上诉
记者从新闻通报会上获悉,何锐枝贪污受贿案是三水区检察院自行发现的,并于2009年3月17日以涉嫌受贿罪对何锐枝立案侦查。同年5月19日经佛山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对其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同年6月28日经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又对其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两个月,直到2009年8月21日侦查历时5个月才终结。
三水区检察院相关负责人称,何锐枝案两度延长羁押时间,就是希望对其犯罪事实作出认真、详细的调查。
“他认为量刑过重,已提起上诉。”该负责人称,尽管何锐枝在检察机关侦办过程中承认所有已经查实的贪污受贿罪名,但在受审时拒绝认罪,称其财产乃非法所得,并非犯罪所得。一审判决后,何锐枝已向佛山市中级法院提出上诉。目前此案正在二审中。
何妻曾劝丈夫:“我们现在不缺钱,钱够用就行了”
何锐枝“没事,大家都是这样做的。”
昨日,知情人士说,在何锐枝被法办后,何妻冯某曾对检察机关供述称,何锐枝在担任沙石中转场经理和建设局安监站站长期间,时不时会拿数万元至二三十万元回家让她存放。丈夫交钱给她时她也曾规劝丈夫:“我们现在不缺钱,钱够用了就行了。”但何锐枝说:“没事,大家都是这样做的。”
案件回放
2009年10月三水区检察院指控,1999年身为三水区建设局公务员的何锐枝,被委派到南港码头沙石中转场担任经理,伙同副经理罗某生利用各自职务之便,共同侵吞本单位资金人民币462800元,其中何锐枝分占人民币240035元,罗某生分占人民币222765元。
在担任沙石中转场经理和建设局安监站站长期间,何锐枝与罗某生共同为请托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请托人送予的财物共计人民币605750元,其中何锐枝非法收受人民币373500元,罗某生收受人民币232250元。另外,何锐枝单独收受请托人送予的财物共计人民币216160元。从1999年至2009年3月案发期间,何锐枝先后侵吞单位资金并收受他人贿赂共计人民币829695元。
2009年12月22日,三水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何锐枝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40万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40万元。合并刑期有期徒刑21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5年,除了追缴何锐枝贪污受贿的82.9万元外,并没收财产人民币80万元。
引起争议的是,法院认定何贪污受贿82万元,但何妻却给检察院退赃230万元。其后何锐枝在法庭上要求退还其家属多退的147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