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8日四川省内江发生车祸,致一对父子1死1伤。但死者并非当场死亡,却被到场的120出具死亡通知书,将其拉到殡仪馆冷藏。车祸5小时后其家属发现亲人未死,再次抢救无效才死亡。内江卫生局长称其很可能是“被颠簸而导致活过来了”。1月10日,内江市就此召开新闻发布会,回应了有关该事件的各种质疑.
是否当场死亡,需要医学上的专业认定,要等权威机构的尸检结果,所以目前我们也不必轻下判断。问题是,案情之扑朔迷离,起源于现场医护人员的“专业认定”不让人感觉专业,所以疑云骤起。而内江市的新闻发布会,对第一次死亡认定的坚持原判,也让人感觉并无说服力,并无解释效力。尤其是针对抢夺尸体一说,发布会上的回应是,这是“依法行政”。
在该新闻发布会上,内江市一名交警负责人表示,这是警察在依法行政,“按照规定,因交通等意外事件死亡,死者尸体必须在有资质的地方进行保存,可以不征得家属的同意”。我想说明的是,所谓“依法行政”,是行政职权以及执法程序,都在具体的法律法规中可以找到明文依据,超越法律法规的授权即属违法。然而,该发布会似未曾提供任何一部法律法规,以说明尸体的处理是在“依法行政”。
笔者查阅了《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其中第十六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交通事故的尸体进行检验或者鉴定后,应当通知死者家属在十日内办理丧葬事宜。”这说得很清楚,要通知死者家属,但当地警方有通知家属吗?张的家属在医院一直等待院方抢救,但医生只是冷冰冰地丢了一句“人走了”,连尸体在哪家属都不知道。试问,这是不是依法执政?
其实也不必搬法规来说事,仅凭基本的情与理,乃至人道主义精神,我们即可认定当地政府的失职。死者已矣,此时最痛苦的莫过于家属,但家属并未得到何种精神抚恤,甚至连处置家人遗体的基本权利都已被间接剥夺。这让我们不得不联想前前后后各种交通事故乃至重大安全事故,而且不难从其中找到一个共性:不少地方政府部门总是急急忙忙地处置尸体,急于让尸体得到尽快火化。随之而来的遐想是,这是不是想尽快了事?
及时火化,唯一需要考虑的,当是潜在的公共安全、卫生等问题,如果这些问题并无存在的可能,就应尽力确保家属处置亲人遗体的权利,这不仅是公民权利的一种,也是人道主义精神的基本体现。也许家属总是会觉得死亡认定有疑点,也许家属总会“无事生非”,甚至从外人的眼光看这是完全没有必要的,但谁也不可否认家属有处置亲人遗体的权利,政府部门如无必要,不应强制代劳。但从各种事故中的催逼火化现象中,我们似乎很难看到真正出于公共利益的考虑,更多是息事宁人的做派,甚至是及时消除事故疑点的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