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北京8月2日电(刘铮 汪恩民)自劳动法颁布施行13年来,我国劳动保障法律体系迎来又一个新的里程碑。今年6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劳动合同法,自明年1月1日起施行。目前,劳动合同法实施的各项准备工作正紧锣密鼓地展开。
“这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全面调整劳动关系的一部重要法律。”劳动保障部部长田成平指出,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对于规范用人单位的用工行为、更好地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构建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劳动合同一方面从形式上确立劳动关系,从而为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享有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各项法定权益奠定基础;另一方面又从内容上具体约定了劳动者的工资、工作内容、工作时间等权益,从而为劳动者实现劳动保障权益提供依据。
劳动合同的重要性,决定了劳动合同法在劳动保障法律体系中处于基础地位。制定劳动合同法,不仅可以直接维护劳动者的劳动合同权益,而且可以间接维护劳动者的其他各项劳动保障权益,是完善劳动保障法律体系的重要举措。
劳动合同法也是科学立法和民主立法的重大成果。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充分发扬民主的基础上,经过四次审议,最后全票通过了劳动合同法。可以说,这部重要法律是集体智慧的结晶。
我国于上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进行劳动合同制度试点。1995年1月1日施行的劳动法正式确立了劳动合同制度,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向选择的新型用人机制基本形成,劳动力这一最重要的生产要素按市场规律得以合理配置,为经济社会平稳快速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
但现行劳动合同制度在实施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如一些用人单位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滥用试用期和劳务派遣,限制劳动者择业自由,新用工主体和形式不断出现,劳动合同短期化倾向越发明显等。劳动合同法针对存在的问题,补充和修改了有关规定,如加重了用人单位不订立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对劳务派遣进行了规范,加大对试用期劳动者保护力度等,以弥补现行劳动合同制度的不足。
劳动保障部副部长孙宝树指出,在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一方面有共同利益,另一方面又有不同需求,是既统一又对立的矛盾共同体。劳动合同法在维护用人单位合法权益的同时,侧重于维护处于弱势一方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以实现双方力量与利益的平衡,从而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