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修改劳动规章制度,需要劳资双方共同参与
案例:
小徐毕业后进入一家外资企业,对工资还算满意,但公司苛刻的规章制度让他受不了。公司老板是外国人,行事方式专制,经常独自出台一些不合理的规定,如“迟到一次罚500”、“工作期间聊天扣100”、“上厕所不能超过5分钟”等等。小徐上班不久就违反了好几项,结果第一个月下来,工资竟然被扣发了1000多元。他去找老板理论,老板用生硬的普通话说:“公司是我的,我有权这样做,你可以走人。”
解析:
对于劳动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改,《劳动法》将其视为用人单位自己的事情,仅仅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而《劳动合同法》则将其视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的事情,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据此,公司老板的做法是违法的,应该受到劳动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如果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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