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达18700公里的大陆海岸线和14000公里的岛屿海岸线,确定了我国海洋大国的地位。目前,我国从事国际海运业务的航运公司已近300家,拥有或经营的国际海运船舶总吨位达3700万载重吨,位居世界第五位。海运经济及海洋经济在我国国民经济中已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海事海商法专题于9月9日上午召开,讨论的中心议题确定为提单法律制度的发展趋势。
从1984年至1999年,广州、上海、青岛、天津、大连、武汉、海口、厦门、宁波和北海海事法院相继成立,共同构成了一个较为完整的中国海事司法管辖体系。20年以来,各海事法院作为受理海事海商案件的专门法院依法行使国家司法管辖权,及时、公正地审理了大量海事海商案件,维护了中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促进对外贸易、海运经济和海洋经济的发展提供了优良的海事司法环境,海事审判已经成为中国司法的对外窗口并正在朝着国际化方向发展。为了进一步宣传中国的海事审判,上海海事法院院长郑肇芳就《提单运输纠纷案件的司法实践》作了专题发言,概述了海事法院审理提单运输纠纷案件的实践,从裁判基础、法律选择到法律解释方面阐释了海事审判活动的国际性。并对法院审理提单运输案件的趋势作了简要的展望。
从海商法的演变过程看,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律经历了从基本统一到逐渐不统一的过程。由于海上货物运输具有国际性的特点,海商法的国际统一始终被认为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否则就难以维持航运、贸易和保险等相关经济关系的稳定,不利于国际贸易和国际航运秩序的稳定和发展。世纪之交,随着世界范围内贸易和海运活动的日趋活跃,中国与国际海商法律的统一和发展都进入新的阶段。上海海事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胡正良的大会发言题目为《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律的现状与发展趋势》,从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律的相对统一和内容的基本完善两个角度,分析和评价了现行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律,客观地分析了目前存在的问题,提出了统一和完善国际海上货物运输立法的必要性,展望了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律的发展趋势。同时,还介绍了中国海事立法中关于货物运输立法的基本思路以及对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律的统一和完善所起到的重要作用。
伴随着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律体系的不断变化,我国的海事海商法律制度也经历了从无到有的发展过程。1993年7月1日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是我国第一部调整海上运输关系和船舶关系的完整的专门法律,为海事海商纠纷的解决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2000年7月1日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进一步设立了相应的海事诉讼程序制度,保障了海事实体法律的实施。至此,我国的海事海商立法逐步走向了完善。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中国海商法协会顾问,著名海事海商专家朱曾杰先生所作的题为《实践与海事立法的关系》的大会发言,根据中国与国际海商法律的发展变化趋势,结合海事海商领域的专业实践和社会实践,阐明了实践是制定和修改法律的基础,是检验法律的惟一标准,对我国和国际海上运输法律制度的发展完善提出了希望和建议。
美国律师威廉姆·义敦则从海洋环境保护的角度,向听众介绍了一种全新的海洋吸收二氧化碳技术——将二氧化碳注入海底的水层或矿层,然后逼出天然气。这项技术在挪威已得到实践。义敦的发言开拓了我们的视野,拓宽了海商法的研究领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