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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渔业海事仲裁工作 维护渔区社会和谐稳定

中国法律网 来源:  我要评论 『双击自动滚屏』
 


    ——访中国渔政指挥中心副主任李彦亮

    本报记者马艳霞  2003年以来,农业部渔政指挥中心与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加强合作,将仲裁机制引入渔业海事调查处理工作中,通过在东海区试点,取得了初步成效。2008年,农业部渔政指挥中心推荐了78名从事渔业海事调查处理的专家,由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正式聘为首批渔业专业仲裁员。为了尽快发挥仲裁员在渔业海事处理工作中的作用,近日,百余名来自全国渔业系统的海事仲裁渔业专业仲裁员和部分特邀代表在北京参加了为期三天的全国海事仲裁渔业专业仲裁员培训班。究竟什么是仲裁?仲裁有哪些特点?为什么要在海事纠纷调处过程中引入仲裁机制?……带着这些问题,记者采访了中国渔政指挥中心副主任李彦亮。

    记者:什么是仲裁?仲裁有哪些特点?

    李彦亮:解决纠纷的主要方式有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等。其中,仲裁是一种非常重要和有效的纠纷解决方式,在民商事领域,其作用尤为显著。从字面上看,“仲”就是居于中间,“裁”就是裁定解决,合起来“仲裁”的含义就是居中裁决,这形象地说明了仲裁的特点。法律意义上的仲裁,就是指争议双方的当事人自愿将他们之间的纠纷提交仲裁机关,由仲裁机关以第三者的身份进行裁决。仲裁并不是一种法定的诉讼程序,但仲裁裁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必须执行,如一方不执行仲裁结果,另一方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仲裁作为解决海事海商争议的一种方式,愈来愈普遍地为国际航运所采用。当事人之所以选择仲裁,是因为仲裁具有许多独特的优势。一是充分自治。仲裁的本质就是当事人意思自治。选择仲裁方式,当事人可享有最大限度的自主权,包括自主选择仲裁机构、仲裁员、仲裁地点、仲裁所适用的法律、仲裁所使用的仲裁规则以及语言。二是程序简便。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没有上诉或再审程序,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因而简化了程序,缩短了审理期限,提高了争议解决的效率。三是信息保密。仲裁实行不公开审理制度。未经当事人同意,第三人不可旁听案件审理,不公布于媒体。四是费用低廉。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没有二审或再审程序,为当事人节省了时间和费用。五是权威公正。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是从具有航运、保险、法律等方面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的中外人士中聘任。为保证公正地审理各种类型的海事案件提供了坚实的基础。六是易于执行。1958年联合国在纽约通过的《关于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为国际社会提供了一项普遍接受的、简便的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制度,根据该公约的规定,缔约国的仲裁裁决能直接申请在140多个缔约国法院得以强制执行。

    记者:为什么要在渔业海事纠纷调处中引入仲裁机制?

    李彦亮:目前,解决渔业海事纠纷主要以行政调解和司法诉讼为主,从实践看,这两种解决方式都存在明显不足,尤其是跨省、跨海区的渔业海事纠纷处理更为复杂,时间拖得长,费用也很高。行政调解最大的弊端是费时,容易反复,搞不好还要政府买单。司法诉讼除程序烦琐外,当事双方容易形成对立,不利于遵循构建和谐社会的理念。仲裁作为国际通行的争议解决方式,具有独立、公正、高效、终局裁决的特点,能够较好地弥补行政调解和司法诉讼方式的功能缺陷。

    为了及时有效地帮助渔民解决各类海事纠纷,保护广大渔民劳动热情,维护渔民合法权益和渔区社会稳定,农业部办公厅2007年发出的《关于加强渔业海事处理工作的通知》提出:要积极整合各类有利社会资源,倡导协商、调解、行政处理、仲裁、诉讼等多元化解决方式,努力将渔业海事产生的社会矛盾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农业部办公厅2008年又发出《关于做好渔业海事仲裁推广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积极营造有利于渔业海事仲裁工作发展的政策环境,尽快将仲裁纳入正常的渔业海事纠纷处理工作中。

    记者:渔业海事仲裁适用于哪些范围?程序是否复杂?

    李彦亮:渔业海事仲裁适用的范围包括渔业海上事故赔偿,渔业捕捞和养殖纠纷,网具纠纷,渔船建造、修理、买卖、保险、租赁、抵押、贷款纠纷,浅海滩涂承包、经营等渔业争议。

    渔业海事仲裁的程序十分简单,双方当事人发生争议后,由双方签订“中国海事仲裁委员渔业争议解决中心渔业争议仲裁协议书”,并根据《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渔业争议仲裁费用表》以及《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渔业争议案件仲裁收费试行办法》,缴纳仲裁费。当然,仲裁费要比法院的诉讼费低,渔业仲裁费用比正常的仲裁费用更低。然后,仲裁庭对案件进行审理,调解成功则让双方签订“和解协议”,调解失败则依法作出仲裁裁决。仲裁庭将双方签字的“渔业争议仲裁协议书”、“和解协议”或“仲裁庭裁决意见”传真或邮寄至海仲北京总会或上海会分秘书处后,海仲北京总会或上海会分秘书处将整理制作裁决书,寄交仲裁庭,由仲裁庭签字后,送达双方当事人。当事人应当依照仲裁裁决书写明的期限自动履行裁决,仲裁裁决书未写明期限的,应当立即执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可以根据法律的规定,向法院申请执行。

    记者:渔业专业仲裁员是如何聘任的?怎样保证其在工作中的公正性?

    李彦亮:渔业专业仲裁员是由基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申请仲裁员的相关要求,推荐当地威望较高、具有丰富海事处理经验的专家和优秀的渔业事故调查员,逐级审查并向上级推荐,最后由农业部渔政指挥中心审查后统一推荐到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由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正式聘任。同时,农业部渔政指挥中心和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已对这些仲裁员进行了专门的培训,以后还会定期举办各种培训班,以进一步提高渔业专业仲裁员的业务素质。

    为了保证渔业专业仲裁员在工作中的公正性,一是渔业专业仲裁员在处理案件时,必须严格遵守《仲裁员守则》,坚持公正、公平,杜绝了行政调解中办人情案、办关系案问题的出现。二是让双方当事人在仲裁员名册中共同选定仲裁员,或者由仲裁委员会主任代为指定。如跨区案件可在名册中选定非本区的仲裁员或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有效地杜绝了地方保护主义和本位主义现象。三是渔业仲裁贯彻“和为贵”的方针,注重以“调解与仲裁相结合”的方式解决纠纷,更容易化解矛盾,为渔民所接受。四是“渔业争议仲裁协议书”、“和解协议”和“仲裁庭裁决意见”等文书都必须得到双方的签字同意,然后仲裁庭将文书送至海仲北京总会或上海会分秘书处,由其整理制作成裁决书,寄交仲裁庭,由仲裁庭签字后,送达双方当事人,至此文书才能生效。

    记者:您觉得在全国推广渔业海事仲裁还需要做哪些工作?

    李彦亮:渔业海事仲裁工作通过在东海区试点,充分证实了将仲裁引入解决渔业海事工作的科学性和必要性。东海区一些省市每年都仲裁多起渔业案件,积累了很多成功经验,为在全国推广渔业海事仲裁工作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为了进一步加大渔业海事仲裁工作的推广力度,一方面需要各级领导的高度重视,同时,每一位仲裁员要进一步加强学习,努力提高仲裁工作水平,不断强化为渔民服务的意识,充分发挥专业特长,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独立公正地解决渔业海事纠纷,切实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我们还要在渔区加强渔业海事仲裁相关知识和典型案例的宣传,重点对仲裁受理的范围、程序、费用、法律效力等内容进行介绍,使广大渔民尽快熟悉并接受这种纠纷解决方式,要向广大渔民特别是渔船船长、船东宣传介绍渔业海事仲裁的优点。要采取多种形式扩大影响,充分发挥仲裁员的业务辐射作用,进一步提高渔业海事纠纷处理水平,稳步推进渔业海事仲裁工作,切实维护渔区社会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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