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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年漫漫诉讼路:“维权胜诉,我不觉得意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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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视点

  14年,公众维权在变,法官意识在变

  “胜诉,我不觉得意外”

  杨素娟是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和污染受害者法律帮助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的志愿者,自2002年初开始,接受中心的指派和俞明达的委托,为本案提供法律帮助并作为诉讼代理人,参与了最高人民法院对本案的审理。看到这份盼望已久的判决书,她同样觉得非常激动和兴奋。

  本案的胜诉,我不觉得意外

  杨素娟说,从这起历时14年案件的曲折维权和审判过程中,我们可以看出,污染受害者的维权意识、维权能力在提高,法官的素质在提高,国家对环境污染损害案件重视程度在提高,法院对环境案件的认识也在提高。

  “本案的胜诉,我不觉得意外。”杨素娟说,原来的判决存在明显的错误。这个案子是个案,不具有太强的普遍性,但有很强的典型性。因为四级法院都对此案进行了判决,这是很少有的。

  杨素娟说,这起案件在几次审理中双方争议的焦点问题,都集中在如何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和何谓因果关系推定的问题上。说到环境污染损害应该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各法院在认识上存在很大的分歧。

  对此分歧,杨素娟认为,环境案件是新型案件,从上世纪90年代的本案一审判决,到现在的终审判决,反映了不同时代法官对环境法律制度、条文、规则的理解和适用的变化和进步。这种变化有利于推动环境法制的发展和污染受害者维权。

  立法目的得到了普遍认同

  杨素娟认为,最高人民法院这份判决的最大亮点在于,正确理解和坚持了环境的立法目的和价值追求。她解释说,无论是因果关系推定也罢,举证责任倒置也罢,其核心都是要在环境侵权案件中最大限度地保护弱者的权益,减轻原告的举证负担。

  她说,一般情况下,环境侵权案件中的原告,面对的是在技术、经济等方面具有强势的被告,从污染物的排放到环境损害的发生之间又具有间接性、滞后性等难以认知的困难,所以,如果要原告承担因果关系的证明责任,存在着证据收集渠道不畅、方法不力等诸多困难。为此,法院在审理环境侵权案件时,应该对原告多一些宽容,对被告更苛刻和严格一些,才能真正体现出实施举证责任倒置的法律目的。

  记者问如果对原告过于宽松会不会造成滥诉时,杨素娟予以否定。

  她说,你认为目前环境侵权案件是多还是少?维权是要付出代价的,法院只认定法律事实,任何一方当事人都有收集、提交证据的责任。原告应该承担的,如遭受了污染损害、污染物来自被告等的举证责任,不能推给法院,也不可能推给被告。

  “立案难,成了很多环境侵权案件的第一阻碍因素。”杨素娟强调说,法院对环境侵权案件的立案标准应适当放宽,否则对原告来说就是伤害、就是保护不力,甚至会对原告的感情和权利构成威胁。她说,受害者必须依赖政府提供的社会服务才能收集到必要的证据,但目前的情况是立案标准过高,立案证据审查过于严格。

  她认为立案标准应该放宽。也就是说,只要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只要原告提供的证据是有效的,法院就应予立案。法院立案庭应该重点针对原告提出的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的事实、理由等进行形式审查,而非对案件事实、有关证据进行实质审查。

  维权路径的选择合法有力

  “案件的胜诉也得益于原告的执著、努力和百折不挠。”杨素娟给记者讲了一个细节。

  4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通知她判决书已经下达,要她于4月13日到最高人民法院领取。因她准备领到判决书、知晓判决结果后再告诉俞明达,所以,没有将这个消息立刻告诉俞明达。可是,就在那个周末,俞明达给她打来电话,说刚给最高人民法院写了一封信。

  杨素娟说,也许现在看来,原告收集的证据存在着瑕疵,但这不是原告造成的,是政府、是鉴定机构、是时代造成的。原告充分使用了一切社会、政府所提供的资源来收集证据,穷极一切力量收集证据。

  她说,反过来,被告又做了什么呢?污染企业有那么多法律顾问,这些律师很清楚举证责任倒置规则,但他们在证据收集上又做了什么工作?5家企业因违法排污受到当地环保部门的处罚后,他们在亲眼看到当地养殖企业、养殖户赖以取水、赖以生存的河流被严重污染后,他们又做了什么?

  杨素娟说,原告俞明达有几点做法值得肯定,值得其他环境维权的人们借鉴。

  首先,俞明达积极并及时地向有关行政部门反映问题。如发现河流被污染后,在蝌蚪出现死亡后,俞明达先后多次向环保等政府部门反映情况,请渔业部门、技术专家等到现场查看,并向当地环境保护部门申请了行政调解。这些都可以成为诉讼中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据。所以,如果遭受污染损害,一定要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固定证据,必要时还可以请求法院进行证据保全。

  其次,俞明达一直坚信法律,没有做任何过激的行为,他的所有努力都是合法的。他找法院、找人大、找政府,寻求法律援助,败诉就上诉,再败诉会继续申诉。他一直用合法的手段、合理的方式,理性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第三,环境侵权诉讼的专业性较强,我国有关法律规定不十分充分,寻求专业的法律帮助,对受害者环境维权具有十分重要的积极帮助作用。自2002年起,中国政法大学污染受害者法律帮助中心坚持数年对本案给予了无私的法律帮助,积极推动了案件的最终解决

“我终于得到了这份判决和公平”

  “官司终于赢了,我讨回了公道。这不是我一个人的胜利,这也是环保的胜利。”当本报记者在第一时间知道胜诉的消息,联系到俞明达时,这位73岁的老人朗声大笑着说。

  这时,俞明达在笑,而当其诉讼代理人杨素娟副教授打电话告诉他“你赢了”的时候,他却是一下跪在了地上,泪水哗哗地往下淌……

  从58岁到73岁,对一个正常的步入老年的人来说意味着什么?大多数人此时都在颐养天年、含饴弄孙,而俞明达的这14年呢?他用人生中原本最该享受生活的14年,在打一场官司,一场水污染损害赔偿的官司。

  房子,卖了;老伴,去世了。这14年,跑了多少路,找了多少人,收集了多少材料,经历了多少打击,看了多少冷眼,他已说不清,算不清。

  值得庆幸与欣慰的是,他终于用14年的时间与努力,用人们难以想象的坚持与执著,换来了这份终审胜诉的判决,换来了一份他认为“无价”的判决书。

  记者发稿前了解到,全部赔偿款93万余元目前已执行到位。

  俞明达对记者说了一段耐人寻味的话:“打官司难,中国打官司难,打环保官司难,农民打官司难,中国农民打环保官司是难上加难。但我终于得到了这份判决和公平。”

  对于这么多年的坚持与付出值不值得的问题,俞明达说:“我值得,我很值得!这份判决书,价值1000万元还不止。这个案例、这份判决对老百姓有利,对环保有利。”

  他曾经问过:为什么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拖了这么长时间?

  法官说:“这份判决书要一个字一个字地推敲,一个字一个字地改。”

  接到这份判决后,俞明达说:“中国不是有希望要实行判例制度的吗?这份判决就能省掉了很多老百姓的精力,他们就不用再走我这么长的路。这份判决就是要让污染企业感到害怕。”

  记者问这笔钱能否补偿得了他的损失和这些年的付出,俞明达说:“经济上是绝对补偿不了的。当时养殖场一年一二十万元的净利润在那里,这么多年我没法搞生产,这个产业早就丢掉了。”

  他说:“精神上的损失他们更补偿不了。2004年,我老伴去世了。她跟着我吃了这么多年的苦,到死还租住在别人简陋的房子里,也没能看到我胜诉的这一天。我对不起她!”

  “但道义上够了。我非常感谢法院,我要给最高人民法院送一面锦旗。我想了两个题词,一个是‘国家的良心’,一个是‘司法的卫士’。我要亲手送给他们。”俞明达说。

  记者问他对其他要打污染损害赔偿诉讼的人有什么建议时,俞明达说,这些年,我请了13年的律师,我还自己学法律、找问题、自己干。现在,如果把环保案子给我,怎么取证、关键在什么地方,我全都知道。为什么农民往往打不赢官司?没有我这样的韧性,绝对打不赢。”

案件回顾

  十四年漫漫诉讼路

  平湖师范农场特种养殖场位于浙江省平湖市钟埭镇西,俞明达就是这家养殖场的法人代表。

  俞明达自1994年4月起发现饲养的美国青蛙蝌蚪开始死亡,到当年9月绝大部分死亡,达270多万尾。而且,周围的数十位养殖户也面临了与俞明达养殖场一样的惨况。

  经当地环保部门的调查监测得知,养殖场取水源遭受了严重的污染。俞明达认为,蝌蚪死亡是由于位于其取水河道上游的嘉兴市步云染化厂、金禾化工有限公司、步云富欣化工厂、高阳化工厂、高联丝绸印染厂排放的废水造成附近水域水质污染造成的。

  他于1995年12月诉至平湖市人民法院,要求5名被告赔偿经济损失48.3万元,排除污染危害,限期治理。

  1997年,一审败诉

  平湖市人民法院1997年7月27日一审判决认为,5名被告在生产过程中所排放的污水严重超标,并直排或渗入河道及原告所饲养的青蛙蝌蚪死亡、造成经济损失均是事实。原告认为青蛙蝌蚪死亡是由于5名被告的水污染造成,但未能提供直接有力证据予以证实。平湖市人民法院以证据不足为由,判决原告败诉。

  1998年,驳回抗诉

  俞明达一审败诉后,嘉兴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再次对此案进行审理,并于1998年10月20日以“青蛙蝌蚪死因不明,死亡的数量不清,无法确认5被告的违法排污行为与原告主张的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为由驳回抗诉,并注明此判决为终审判决。

  2001年,维持原判

  然而,诉讼在俞明达的努力下并没有就此终结。

  经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抗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又对此案进行了开庭审理。在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01年5月31日做出的判决中,因“原告损害原因不明、证据有限,其所主张的因果关系推定不能成立,其遭受的损害无法认定为被告引起”,故维持原判决。

  2006年,最高人民法院开庭

  俞明达仍然没有放弃,开始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部分人大代表反映情况和求助。从2001年开始,一位全国人大代表先后4次致信最高人民法院,反映俞明达的案情。2006年5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2009年,胜诉

  2009年4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判决,俞明达不仅获得了诉讼请求中的全额索赔数额48.3万元,而且法院要求5家单位须支付这笔钱自1995年起诉以来至清偿之日的贷款利息。

  2009年6月,俞明达所获90多万元赔偿款执行到位。
 记者手记

  试想,试问……

  中国环境报记者 张俊

  获悉俞明达终于胜诉的消息后,除了高兴,又觉得这份迟来的胜诉过于沉重。

  当时的污染情况那么严重,1994年7月,步云乡镇某养蛙户的女儿在作文中对这片水域做了一番“美丽”的描绘:“我们的家乡很美丽,尤其是河水更漂亮,它一年四季都在改变颜色,一会儿变红色,一会儿变绿色,有时还是黄色 ……”这篇作文看得死了数十万只蝌蚪的父亲哭笑不得。

  也就是说,这些企业污染的是一条河,受损害的原本是一方百姓,而最终获得公正赔偿的却仅是俞明达一人。

  试想,这些受害者又该去哪里寻求他们的公正?试问,这些污染企业又凭什么逃脱他们本该担负的责任、该受的惩罚与制裁?!

  1997年11月,本报记者黄裕侃即以《此案何来证据不足》对此案进行了报道。而现在,黄裕侃已经退休。这就是岁月与光阴。

  我采访时所见到的俞明达,是一个乐观、坚毅、执著、理性的他。而从一个个维权片断中,我似乎看得到俞明达这14年走过的路,每一个步伐有多艰难,心里又曾有过多少脆弱与辛酸。

  试想,一个人的人生中能有几个14年?俞明达剩下的光阴又还有几个14年?

  试问,难道维护自身的环境权益必须要付出这样漫长、艰辛而沉重的代价吗?如是,还有几人敢走上这样的维权路?!

  最高人民法院的这份判决,带来的不仅仅是俞明达一个人的胜利消息,还是更多环境污染受害者维权的希望。

  判决要点

  一份弥足珍贵的判决书

  经过了14年漫漫诉讼路,经过了两级检察院的抗诉,四级法院的4次审理,俞明达终于得到了这张胜诉的判决书。

  举证责任应由5家企业承担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此案经原审三级人民法院审理,5家企业在涉案时间段超标排放废水造成附近水域污染,位于在5家企业下游约6公里的养殖场1994年饲养的青蛙蝌蚪几乎全部死亡遭受损失是不争的事实。有争议的是5家企业的污染行为与养殖场的损失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特别是应由哪一方举证证明这一因果关系是否存在。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原审历次审理,均要求受害人养殖场就污染行为和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即水污染是导致蝌蚪死亡的原因承担举证责任,并认定养殖场青蛙蝌蚪的死因不明,养殖场不能证明蝌蚪死亡系被何特定物质所致,故养殖场所举证据未能达到适用因果关系推定的前提。原审历次审理对于举证责任的分配系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予以纠正。”

  最高人民法院在这份判决书中写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十四条的规定,作为侵权人的污染企业只有能够证明其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不存在因果关系或者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成立的情况下,方可免除侵权损害责任。因此,本案的举证责任应由5家企业承担。

  5家企业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在对5家企业的举证情况进行分析后认为:“5家企业所举证据既不能证明其污染行为不会导致蝌蚪死亡,也不能证明导致蝌蚪非正常死亡的结果确系其他原因所致,因此对于本案中污染行为和蝌蚪死亡之因的因果关系,5家企业均不能提出足够证据予以否定。位于上游5家企业污染了水源,同时段,下游约6公里的养殖场发生了饲养物非正常死亡的后果,5家企业又没有足够的证据否定其污染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作为加害人的5家企业,应当向养殖场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关于养殖场损失数额,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养殖场在原审中提供了原始生产、产卵记录、进货证明和购销合同、订单、意向书以及销售发票,证明养殖场要求赔偿48.3万元损失有据可依,而5家企业没有证据证明养殖场不存在损失,因此,法院对养殖场要求5家企业赔偿48.3万元损失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最后,最高人民法院认定,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故做出撤销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平湖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的决定,并判令嘉兴市步云染化厂等5家企业各赔偿浙江省平湖师范农场特种养殖场损失9.66万元及利息(利息自一审起诉之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5家企业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至此为终审判决。

  网民声音

  俞明达污染损害赔偿案引起了广泛关注,在网站的论坛和一些个人的博客中,众多网友对此案发表了自己的观点和看法:

  本案说明了环境侵权复杂性

  原本诉讼标的不足50万元的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经历了四级法院审理,最终尘埃落定。其间反反复复,足以说明环境侵权案件中如何认定因果关系以及如何理解举证责任倒置的复杂性,同时也反映了司法机关在环境侵权案件认知上的差异。西米

  改判将推动污染单位积极治污

  本案的关键就是举证,这一案件的成功改判不仅维护了本案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同时正如此案代理律师陈建祥所说的“是中国环保法、中国环保事业的胜利”。

  本案的改判将推动并督促污染单位更积极主动地采取措施防治污染,履行环境义务,更进一步增强排污者的责任心,起到预防环境污染的作用。JXLLL  环境侵权涉及太多的复杂因素

  环境侵权的案件本身涉及太多的复杂因素,技术的、经济的,所以一件案子往往拖很久。在中国能有一件胜诉的,已经很不错了。新泻水俣病的案件,或者印度博帕尔的案件,都拖了那么多年。反复的诉讼,这本身就说明这类案件的特殊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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