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种情形可以运用调解、和解方式结案
本报太原8月21日讯 (首席记者员娟绸 实习生 赵娜)8月20日,省政府下发了《关于印发山西省行政复议调解和解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办法》)。此举将进一步发挥行政复议解决行政争议、化解社会矛盾的作用,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监督和保障各级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办法》针对我省行政复议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规定了八种情形下,可以运用调解、和解方式结案:(一)涉及行政自由裁量权行使的;(二)涉及行政赔偿或行政补偿纠纷的;(三)涉及自然资源所有权、使用权权属的行政裁决、行政确权的行政争议中,当事人就所涉权属达成调解、和解协议的;或者该调解、和解协议的履行需要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四)因行政合同纠纷,当事人之间达成新的协议或自愿解除原合同的;(五)因土地征收、征用或出让、房屋拆迁、资源环境、工伤认定等行政争议或群体性的可能影响公共利益或社会稳定的;(六)涉及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的;(七)有关法律、法规对解决该行政争议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八)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可以调解、和解的其他情形。
按照《办法》的规定,对属于和解、调解范围的案件,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先行调解、鼓励和解。行政复议调解、和解遵循自愿平等、合法合理和公开公正的原则,保障当事人在行政复议调解、和解过程中充分参与、陈述表达与知悉案情的权利。《办法》还对行政机关行政复议调解和解的相关环节进行了明确和规范。在审理行政复议案件过程中,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不违背法律和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的基础上,由行政复议机关对行政复议当事人之间的行政争议积极进行协调,引导其自行和解或者达成调解协议,从而有效化解行政争议的行政复议案件处理方式。为了防止调解工作流于形式,《办法》还明确了对行政复议调解工作的监督考核机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