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赵晓燕 郭 晶)涉嫌盗窃被抓后范某伺机逃跑,在逃跑途中被民警开枪误伤。8月17日,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通报,范某和阳曲县公安局已自愿达成调解协议:阳曲县公安局在原赔偿金额基础上,再一次性支付给范某9万元。2005年6月18日,范某因涉嫌盗窃被带到阳曲县某派出所讯问,后范某逃跑,被派出所民警在追赶过程中开枪误伤左小腿。同年10月11日,范某因赔偿问题与阳曲县公安局达成一致意见,由阳曲县公安局除支付医疗费用46191元外,再给其补偿75000元。2006年8月,范某以左腿受伤构成残废,丧失全部劳动力为由,向阳曲县公安局提起国家赔偿申请。2006年9月29日,阳曲县公安局作出刑事赔偿决定书,赔偿范某医药费及其它费用共计人民币121191元。范某不服,向太原市公安局提出复议。2006年12月10日,太原市公安局作出复议决定,维持原决定。2007年12月,太原市中院赔偿委员会审理认为,阳曲县公安局在刑事侦查活动中违规使用枪支,致范某受伤,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依照国家2005年度全国职工年平均工资数额和范某的伤残等级,阳曲县公安局在2005年支付给范某赔偿款75000元并无不当,故范某要求阳曲县公安局按其全部丧失劳动力支付赔偿金368100元理由和依据不足。范某不服屡次申诉,太原市中院多方努力,主持调解,双方终于自愿达成协议,签订了《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调解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