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5年,身为吉林省磐石市国税局副局长的姜希忠“贪污”等罪名先后两次被逮捕,并被“双开”;2003年,他终于沉冤得雪。但他要求的800余万的国家赔偿却如石沉大海,因为检察院“核算”出的赔偿金额只有区区两万多元。
国家赔偿,是公权力因违法行使而对私权利作出的一种赔偿责任,带有“亡羊补牢”式的补偿意味,是一种弥补性的制度设计。既然是补偿性的,那就应该让受害方感受到这种补偿,而不是一种救济;既然是一种制度设计,就应该人性化,体现以人为本,而不是一副呆板的生冷的教条面孔。
实事求是地讲,我国的《国家赔偿法》从无到有,为保护公民权利提供了具体的制度保障,在彰显国家政德、人权保障上功不可没。但从执行情况来看,这部法律还有许多地方需要完善。一个突出的问题,就是赔偿标准偏低。今年4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将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的国家赔偿,每日赔偿金调整到111.99元。说实话,这个标准,不管是从基本的经济损失角度算,还是上升到精神、尊严、人格创伤的高度看,都明显偏低。而偏低的赔偿金额非但起不到补偿、抚慰的作用,反而会让被侵害人感觉受到二次伤害。
现在,不是过去那个草民冤情得到昭雪,就跪呼“谢谢青天大老爷”,然后退堂的时代了。法治社会最基本的一点,就是要维护公民的基本权益。在公民的合法权益受到国家伤害时,法律不但要及时纠正,也要作出合理补偿。更何况即便是再高的国家赔偿也换不来公民权利和人身自由。从这一点来说,及时修正国家赔偿的标准,也是对公民生命价值的更高尊重。
我不是考证姜希忠800多万国家赔偿要求是否合理,但国家赔偿要对得起“国家”二字,要让每个公民体会到国家对每个个体的重视与尊重,同时让国家权利的行使者更加严谨与慎重,让公权力的运行更加规范与健康。如此,国家赔偿才能真正发挥出彰显国家政德、保障人权的作用。 |